專利法概述
專利是一種國家授予發明人對其創新在短時間內享有的壟斷權,排斥其他所有人。專利制度具有多種有益用途。如果發明被商業化使用,專利確保發明人將以金錢和認可的形式獲得其用於開發發明的時間、精力、知識、技能、金錢和其他資源的公正回報。發明商品化導致社會出現新的和改進的產品、更多的產出以及更有效的生產方法。專利制度促進了技術創新和擴散。這反過來又鼓勵擴張,有助於傳播繁榮,並提高資源效率。在這方面,議會頒佈了《專利法》。該法於 1970 年 4 月 20 日生效。
專利法定義了什麼?
頒佈《專利法》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和鼓勵新的發明。根據拉賈戈帕爾·艾延格大法官的建議,1970 年的《專利法》取代了 1911 年的《專利法》。
2005 年,該法進行了修訂,以符合《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要求。2005 年的修正案引入了產品專利的概念,該專利可用於食品、微生物、醫藥或化學品的生產。
"專利"的定義
專利是指政府授予發明人的一項排他性權利,允許發明人在特定時期內禁止他人使用、製造或銷售該發明。
可專利的發明
任何發明要獲得專利,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發明必須是新穎的。
發明必須是非顯而易見的。
發明必須以善意的方式發揮作用。
根據該法第 2(j) 條,發明是指涉及創造性步驟並且能夠進行工業應用的產品或方法。
不可專利的發明
根據該法,任何新穎的、涉及創造性步驟的並且能夠進行工業應用的發明都可以獲得專利。但是,發明不得屬於該法第 3 條或第 4 條規定的類別,因為這些條款中提到的類別是不可專利的發明。
不可專利的發明是指:
瑣碎的
違反自然規律的。
旨在用於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商業開發。
可能對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
僅僅發現新的生物或非生物,或已知物質的新形式是不夠的。
僅僅使用已知的方法、機器或裝置
農業或園藝方法是
數學或商業方法。
計算機程式本身
演算法
文學、音樂、戲劇或藝術作品。
執行心理行為的簡單計劃
玩遊戲的方法等。
根據第 4 條,與原子能有關的發明不可專利。
專利期限
該法第 53 條規定,專利的期限為自申請專利之日起 20 年。該法第 45 條規定,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即為專利生效的日期。
專利授予
第 43 條至第 53 條涉及專利授予、專利日期、專利期限、專利授予的權利等。第 7-11 條提及專利授予申請的形式。第 11A 條至第 21 條涉及申請的公佈和審查。第 25 條涉及申請的授予前和授予後異議。
下面簡要討論了該程式。
任何人都可以在申請公佈後六個月內或在專利授予前提出授予前異議。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以在專利授予公佈後十二個月內提出授予後異議。
異議的理由可能是專利已被錯誤地獲得、先前公佈、發明已為公眾所知或使用、發明是顯而易見的、發明不可專利等。
專利授予的權利
根據第 48 條,在專利被授予後,專利權人有權享有以下權利
獨佔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專利產品或方法的權利。
防止他人使用專利方法或從該方法獲得的產品。
強制許可
第 84 條至第 92 條規定了與強制許可相關的法律。專利專屬於專利權人,因此,任何第三方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使用該發明。
任何利害關係人,在專利授予之日起三年後,可以向專利審查員申請強制許可,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眾對該發明的合理需求未得到滿足。
專利發明無法以合理的價格提供給公眾。
專利發明未在印度境內實施。
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審查員可以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授予該專利的強制許可。在中央政府宣佈國家緊急狀態或極端緊急情況下,審查員也可以這樣做。
專利撤銷
該法第 64 條涉及專利撤銷。它提到了可以提出反對專利的理由,以及隨後可以撤銷專利的理由。可以在專利授予後的任何時間提交第 64 條申請。已經提到了大約 15 個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撤銷申請的理由。
專利侵權和補救措施
第 104-114 條涉及專利侵權指南。侵權包括未經授權制造、使用或銷售專利產品或方法。
侵權補救措施包括以補償或損害賠償形式提供的金錢救濟,以及以初步或永久禁令形式提供的衡平法救濟。
此類侵權訴訟不得在低於地方法院的法庭上提起。
上訴
根據該法第 117A 條,只有在第(2)款中提到的事項中,才能就審查員的命令或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結論
制定該法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授予發明人對其發明的獨佔權來鼓勵新的發明。專利可以成為經濟增長的巨大來源,因為它們可以為發明人和投資者帶來巨大的回報。因此,如果專利法能夠切實執行,它就能促進經濟增長。
常見問題
Q1. 《專利法》提供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該法案提供的主要保障措施包括:
強制許可,以保證藥品供應和可負擔性
為應對公共衛生緊急情況而做出的安排
出於公共利益和基於安全理由,可以撤銷專利。
Q2. 專利型別有哪些?
答:專利有三種類型: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植物專利。
Q3. 專利權人有哪些權利?
答:以下是授予專利權人的主要權利
開發專利的權利
授予許可的權利
放棄的權利
因侵權而提起訴訟的權利
Q4. 你如何理解專利轉讓?
答:專利是發明人的唯一財產,因此,它可以被轉讓、許可或根據法律從原始專利權人轉讓給任何其他人。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全部或部分權益轉讓給第三方,在整個印度或印度的一部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