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院法》:概述
在印度設立專門的商業法院一直存在著長期的爭論。法律委員會第 188 號報告(2003 年)引起了人們對印度司法部門面臨的全球性批評的關注,發達國家的法官對印度法官能否有效地伸張正義表示懷疑。訴訟程式的過度延誤困擾著涉足印度法律體系的訴訟當事人。國際法官開始以論壇非便利原則為由審理民事案件(本應由印度民事法院審理)。法律委員會建議在高等法院設立專門的商業庭,以加快司法審判程序。因此,商業法院法案於 2009 年在議會提出。該法案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獲得總統批准,並於 2015 年 10 月 23 日生效。
該法案以前被稱為“商業法院、商業庭和高等法院商業上訴庭法”。2018 年的修正案將名稱改為“2015 年商業法院法”。本文探討了與該法案相關的一些關鍵領域。
《商業法院法》界定了什麼?
政府通過了 2015 年商業法院法,以縮短先前屬於普通訴訟範圍的商業糾紛的持續時間。政府的這一行動幫助國內外投資者對印度市場建立了信心。該法案在民事法院制度的框架內建立了商業法院制度,並賦予這些法院所需的程式權力(透過相關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有效且迅速地裁決高價值的商業糾紛。
該法的目的
該法的唯一目的是提高印度在經商便利度和投資吸引力方面的排名。該法案基本上規定,如果高等法院沒有普通管轄權,則在地區一級設立商業法院;並在高等法院設立商業庭,擁有普通初審管轄權,審理不低於 300,000 盧比的特定價值的商業糾紛。該法案還規定設立商業上訴庭審理上訴。

商業糾紛和特定價值
該法案將“商業糾紛”定義為包括商人、銀行家、金融家和貿易商的普通交易產生的糾紛;商品或服務的進出口。以及與海事和海商法有關的問題;特許經營協議;許可協議;合資協議;股東協議;貨物運輸;智慧財產權;保險等。
這是一個包容性的定義,幾乎涵蓋了所有可能與商業交易相關的糾紛。
該法案設定了 300,000 盧比的特定價值,而最高價值為 10,000,000 盧比。特定價值應按以下方式確定:
當案件是追討金錢時,應將尋求追討的金額(如有,包括利息)計算至提起訴訟之日。
當案件是關於動產時,應將動產在提起訴訟之日的市場價值考慮在內。
當案件涉及不動產時,應將不動產在提起訴訟之日的市場價值考慮在內。
當案件涉及任何其他有形權利時,應將原告估計的該權利的市場價值考慮在內。
如果存在反訴,則應將標的物的價值考慮在內。
管轄權
商業法院和商業庭有權審理與特定價值的商業糾紛有關的所有訴訟和申請。
該法案還將其範圍擴充套件到仲裁事項,其中仲裁的標的是特定價值的商業糾紛。在這種情況下,
高等法院的商業庭將審理高等法院原審方面提出的所有來自仲裁的上訴或申請。
所有來自仲裁的上訴或申請,如果通常屬於地區主要民事法院管轄,則應由對該仲裁具有地域管轄權的商業法院審理。
訴前調解和和解
訴前調解和和解 該法案規定了強制性訴前調解和和解,除非存在任何臨時緊急情況。每件事項都應經過 3 個月的強制性訴前調解和和解程式(經當事方同意可再延長 2 個月)。除非原告已用盡此救濟方法,否則不得提起訴訟。
當事項未在訴前調解中得到解決時,才會提交商業法院。訴前調解所佔用的時間段不計入訴訟時效的計算。
案件移交
該法案規定,所有與特定價值的商業糾紛有關的訴訟和申請正在審理 −
它將被轉移到已設立商業庭的高等法院的商業庭。
該商業法院將擁有管轄權。
上訴和複審
該法案規定,對商業法院或高等法院商業庭的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應在判決或裁定之日起六十天內向有關高等法院的商業上訴庭提起。該法案還要求商業上訴庭在六個月內努力解決上訴。
案件管理聽證會
該法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15-A 條,授權商業法院舉行案件管理聽證會,以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審判。
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正
為了確保快速處理商業糾紛,該法案對特定價值的商業糾紛案件中的民事訴訟法作出了規定。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正涉及訴狀、證據提交、審判和判決宣告的時限完成。
結論
商業法院裁決涉及工作中發生的商業糾紛。政府提出了 2015 年商業法院法,以建立一種新的地區級商業糾紛法院。為了確保商業法院在積案最少的情況下高效執行,2018 年對 2015 年商業法院法進行了一些改進。然而,該法案七年來的實施可能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該法案已經經歷了重大修改,徹底改變了其最初的目標,即為快速解決“高價值”商業糾紛提供框架。儘管存在障礙和困難,但該法案仍改善了國家商業糾紛解決程式的各個方面。
常見問題
Q1. 該法案進行了多少次修訂?
答:2015 年商業法院法於 2018 年透過一項法令進行了修訂。該法令對該法案作出了重要修訂,並立即生效。這些變化具體涉及將特定價值從 100 萬盧比降低到 30 萬盧比,引入訴前調解,取消與反訴有關的條款等。
Q2. 影響該法案正確實施的關鍵問題有哪些?
答:主要關鍵問題是
隨著最低價值提高到超過 30 萬盧比,商業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將增加,這將減緩相對價值較高的案件的處理速度。因此,其設立背後的目標可能無法實現。
僅僅設立商業法院並不能加快衝突的解決,而商業糾紛的訴訟程式需要改革。
除非解決法官空缺問題,否則商業法院可能無法有效地快速處理商業糾紛。
Q3. 該法案如何試圖減輕法院的巨大案件負擔?
答:訴前調解和解的概念有助於減輕法院的負擔。
Q4. 該法案是否對商業法院的裁定提出複審的規定?
答:該法案禁止對商業庭或商業法院的中間裁定提出複審申請。但是,可以對同一裁定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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