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繼承法:概述
在1937年《印度婦女財產權法》之後,政府成立了勞委員會,以建議必要的改革。該委員會建議對法律進行重大變革,以消除印度教徒中針對婦女的不平等現象。委員會建議將印度教繼承法編纂成法。在採納了勞委員會的建議後,議會制定了1956年《印度教繼承法》,以規範和編纂整個繼承法。該法於1956年6月17日生效。本文試圖簡要討論該法的條款。
印度繼承法定義了什麼?
1956年《印度教繼承法》是一部規範無遺囑死亡者繼承的法定法規。它適用於任何以其任何形式認定為印度教徒的人。該法建立了一個全面且一致的框架,同時考慮了繼承和遺產。該法同樣涵蓋了無遺囑繼承或遺囑繼承。因此,該法納入了印度教繼承的所有方面,並將它們納入其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
必須注意的是,該法不適用於遺囑繼承的情況,即當一個人去世時留下了遺囑。該法適用於印度教男性或女性無遺囑死亡的情況。該法的第2條規定,該法適用於印度教徒、耆那教徒、錫克教徒、佛教徒以及任何不是穆斯林、基督教徒、帕西教徒或猶太教徒的人。
該法不適用於印度憲法第366條所涵蓋的計劃部落。根據第5條,該法不適用於適用1954年《特別婚姻法》規定的個人(因為他們受1925年《印度繼承法》管轄)。
此外,該法僅適用於合夥印度教家庭中祖產的分割。它為男性和女性的繼承製定了不同的規則。一旦印度教徒死亡,其繼承人就有權繼承。
權益的轉移
該法的第6條規定了合夥財產權益的轉移。它規定,男性印度教徒的合夥財產透過繼承而不是生存權轉移給其繼承人。應視為合夥財產在其死亡前已分割。這也被稱為假想分割。第6條還規定了在分割中獲得份額的人員。
2005年,對第6條進行了重大修訂,之後被稱為2005年《印度教繼承(修訂)法》。在這部修訂法中,廢除了原有的生存權規則。這項修訂還將女兒作為出生時的合夥人,賦予她與兒子相同的權利。
男性繼承
該法的第8-13條規定了印度教男性的無遺囑繼承。第8條規定了繼承的一般順序,即男性印度教徒的財產按以下順序轉移給其繼承人:
首先,轉移給其第一類繼承人。
如果沒有第一類繼承人,則轉移給第二類繼承人。
如果沒有第二類繼承人,則轉移給其同族男性。
如果沒有同族男性,則轉移給其同族女性。
第一類和第二類繼承人已在附表中列出。附表列出了總共12位第一類繼承人,他們優先於所有其他繼承人繼承財產。
第9條規定了繼承人之間繼承的規則。例如,第一類繼承人應同時繼承財產,第二類中的第一項優先於第二項,等等。
此外,第10條規定了第一類繼承人之間財產轉移的規則。第11條規定了關於第二類繼承人的規則。第12條討論了同族男性和同族女性之間財產的轉移。
女性繼承
該法的第14條規定,女性印度教徒對其持有的財產擁有絕對所有權,並且她不是透過繼承、分割、遺囑、贈與、自身技能、購買等方式獲得的財產的有限所有者。
第15條和第16條詳細規定了管理印度教女性無遺囑繼承的規則。
該法的第15條規定了印度教女性財產轉移的順序。
繼承的一般規則
第18-20條規定了一些規則,這些規則將適用於財產的繼承。
例如,
同父同母的繼承人優先於同父異母的繼承人。
如果有兩名或更多繼承人,則財產按人頭而不是按支系分配。
他們將作為共有權人而不是聯合權人繼承財產,等等。
充公
如果印度教男性或女性死亡時沒有留下繼承人,則適用充公原則。根據該法的第29條,財產將轉移給政府。
結論
《印度教繼承法》包含了無遺囑死亡的印度教徒財產繼承的各種規則和指南。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已經發展到賦予女兒在合夥財產中平等的權利,現在甚至包括已婚女兒與未婚女兒和兒子擁有平等的權利。
常見問題
Q1. 根據該法,哪些人被取消繼承資格?
答:第25-28條提到了根據該法被取消繼承資格的人員。以下人員被取消繼承資格
謀殺無遺囑死亡者的人。
皈依其他宗教的人。
任何疾病、缺陷或畸形都不構成取消繼承資格的理由。
Q2. 2005年修訂案帶來的最重大變化是什麼?
答:婦女被認定為2005年9月以後發生的財產分割的合夥人。根據對該法第6條的修訂,合夥人的女兒現在也“以自身權利”成為與兒子相同的合夥人。此外,它還賦予女兒與兒子相同的義務和權利。2005年《印度教繼承(修訂)法》完全廢除了生存權的概念,也顯著改善了婦女的狀況。
Q3. 說明與2005年修訂案相關的重大司法判決?
答:關於2005年修訂案是否具有溯及力或僅對將來有效產生爭議。
在Prakash訴Phulavati等人(2016年)一案中,法院裁定,該法下的權利適用於其父親在修訂案生效之日仍健在的女兒。
在Danamma訴Amar(2018年)一案中,法院做出了與上述相反的裁決。
Vineeta Sharma訴Rakesh Sharma(2020年)一案澄清了爭議,並裁定,女兒享有與兒子相同的權利,無論其父親是否健在。該判決還賦予了女兒平等的權利,無論其婚姻狀況如何。
Q4. 該法下的第一類繼承人有哪些?
答:根據該法,第一類繼承人包括:
兒子
女兒
寡婦
母親
已故兒子的兒子
已故兒子的女兒
已故女兒的兒子
已故女兒的女兒
已故兒子的寡婦
已故兒子的已故兒子的兒子
已故兒子的已故兒子的女兒
已故兒子的已故兒子的寡婦
已故女兒的已故女兒的兒子
已故女兒的已故女兒的女兒
已故女兒的已故兒子的女兒
已故兒子的已故女兒的女兒
Q5. 哪個判決賦予了已婚女兒平等的合夥財產權?
答:在Vineeta Sharma訴Rakesh Sharma(2020年)一案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中,最高法院裁定,女兒從出生起就享有平等的合夥財產權,無論其婚姻狀況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