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法:概述
為了將檔案作為公共記錄保留,必須向指定的權威機構進行登記。該法的主要目的是對現有的與登記相關的法律進行編纂,並規定了登記事項的方式。它規定了登記所需的文書工作。此外,它還規定了檔案提交和登記的期限,並確保檔案正確提交的必要條件到位。
什麼是註冊法?
1908 年的註冊法概述了與檔案登記相關的規則和條例。1908 年的註冊法包含詳細的規定,定義了可以登記檔案的機構,即登記員和副登記員,必須登記的契據,例如銷售契據,以及何時何地必須登記,以及其他許多細節。
檔案登記
它包括 -
根據第 17 條,有些檔案必須進行登記。
登記可以防止貨物被盜和挪用。
此外,登記還被用作法院的法律證據。
當財產被登記時,它會告知任何可能與之互動的人可能存在的與之相關的任何權利的型別和範圍。
1908 年註冊法下的強制登記
它包括 -
本法生效之日或之後執行的,且受 1882 年財產轉讓法第 53A 條約束的房地產買賣或租賃合同
不動產贈與文書
旨在建立、轉讓、宣告、消滅或限制價值 100 美元或以上的不動產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的非遺囑檔案,以及確認已支付任何此類行為的任何補償的款項的檔案。
印花稅和登記
政府官員或特定公眾成員簽署的檔案可以由 - 登記。
任何政府代表。
總管理員的受託人或受讓人
高等法院登記員、警長或接收人
根據第 69 條制定的規則規定的方式,可以提交任何由政府官員或第 (1) 款中提到的任何其他人簽署或以其名義簽署的檔案進行登記。
登記官員在登記前進行調查
除非執行該檔案的人或其代表、受讓人或上述授權的代理人在第 23、24、25 和 26 條規定的提交時間內出現在登記官員面前,否則不得根據本法登記任何檔案。這須遵守本部分以及第 41、43、45、69、75、77、88 和 89 條的規定。一旦發生這種情況,登記官員 -
檢查列為已簽署該檔案的人是否確實簽署了該檔案。
對自己面前聲稱已簽署該檔案的人員感到滿意。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使自己相信,在任何其他人的情況下,該人是否有權以代表、受讓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出現。
根據 1908 年註冊法提交的檔案
根據該法的第 32 條,以下任何人員都可以登記該檔案,執行該檔案或根據該檔案提出索賠,或者,在判決或命令副本的情況下,根據該判決或命令本身提出索賠。根據賦予代理人登記權的授權書第 33 條,已獲得適當授權的該人的代理人可以這樣做。
檔案登記的優勢
根據該法的第 23 條,所有檔案必須在執行之日起 4 個月內提交登記。為了防止在撤銷後被濫用,還應記錄說明授權書已被撤銷的檔案。在決定購買房產之前,方便地獲取有關所有者、誰有權合法持有該房產以及任何未決的法律訴訟或債務的資訊也很有幫助。特別是,登記可以保護稅收、印花稅和其他財務交易免受欺詐和偽造。
1908 年註冊法規定的費用
提交檔案時,必須支付檔案登記所需的費用(1908 年註冊法第 80 條)。
案例法
空軍少將馬欣德·辛格·拉奧訴納林德·辛格·拉奧 (2013)
因此,最高法院宣佈父親的遺囑無效,並裁定繼承規則將決定財產的分配。本案重申了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兩項規定。
登記檔案
遺囑的證明
結論
本文論述並強調了登記和繳納印花稅的重要性。這兩個程式極大地提高了檔案的真實性,並使其能夠順利進行。1908 年的註冊法和 1899 年的印花稅法包含所有必要的修訂,證明了為檔案登記和繳納印花稅的重要性。
常見問題
Q1. 說明根據 1908 年註冊法,哪些檔案的登記是可選的。
答:當法院的判決、命令或裁決試圖建立、宣告、轉讓、限制或消滅對不動產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時,其價值低於 100 盧比,且受轉讓或轉讓的影響。
確認已收到或支付與建立、宣告、轉讓、限制或消滅任何此類權利、所有權或權益相關的任何金額的文書,不動產租賃期限不超過一年的租賃,以及第 17 條豁免的租賃,均可接受。
Q2. 列出根據 1908 年註冊法,哪些檔案的登記是強制性的。
答:1- 非遺囑文書確認與產生、宣告、轉讓、限制或消滅任何此類權利、所有權或權益相關的任何對價的支付或收據。
2- 非遺囑文書,轉讓或轉讓任何法院命令、判決或裁決,其中這些命令、判決或裁決試圖建立、宣告、轉讓、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對不動產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價值 100 美元或以上。
3- 其他旨在建立、宣告、轉讓、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終止與不動產相關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已獲得或或有)的非遺囑檔案,價值至少 100 盧比。
Q3. 根據 1908 年註冊法,必須登記哪些型別的檔案?
答:1- 不動產租賃,為期一年、超過一年或每年保留租金支付
2- 轉讓不動產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