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和死亡登記法概述
2021年2月,印度北阿坎德邦查莫利地區發生特大洪水後,政府援引了1969年《出生和死亡登記法》的相關條款。在中央政府的建議下,邦衛生部門決定將洪災中失蹤人員認定為“死亡”。據此,授權政府官員將向失蹤人員的家人或親屬發放死亡證明。本文作者將透過解讀該法的一些重要條款,概述上述法案。
出生和死亡登記法的目的
1969年《出生和死亡登記法》規定了與出生和死亡登記以及相關事宜有關的問題。
登記機關及其許可權
登記機關的任命權和職能如下:
機關 | 條款 | 任命 | 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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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登記官 | 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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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法涵蓋區域的出生、死亡和其他事件的登記提供總體指導 |
首席登記官 | 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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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在州政府的指導下執行法律和指令。他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州登記工作。 |
地區登記官 | 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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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資質的人員,在地區登記官的監督下工作,並執行地區登記官委派的任務。 |
登記員 | 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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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員必須隨時瞭解其責任區域內發生的每一起出生和死亡事件。他們將所有資訊儲存在根據本法第8條或第9條提供的登記簿中。 |
特別規定
《出生和死亡登記法》的特別規定如下:
內容 | 條款 | 理由 |
---|---|---|
關於種植園的出生和死亡 | 第9條 | 在種植園發生的出生和死亡,種植園負責人必須將此類事件通知登記員。 |
關於在印度境外的公民出生和死亡 | 第20條 | 它規定,此類出生和死亡必須報告給總登記官並由其登記。此外,第20條第2款規定,尚未根據同一章節第(1)款向總登記官提交資訊的,且返回印度定居的印度境外出生兒童的父母,必須在兒童到達印度後60天內提交資訊以進行登記。 |
出生和死亡的通知 | 第10條 | 它規定,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某些人有責任將出生和死亡事件告知他人。 |
登記延誤 | 第13條 | 出生或死亡資訊應在30天內傳送給登記員。超過30天但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必須提供給登記員的出生或死亡資訊,只有在舉報人出示所需主管部門的書面授權、支付必要的費用並出示在公證人或州政府為此指定的其他官員面前作出的宣誓書後才能記錄。 |
記錄的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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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處罰如下:
條款 | 處罰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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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條 | 最高可達五十盧比 | 如果某人拒絕在根據本法第11條的要求披露其資訊,為登記目的提供虛假資訊,或未能依法提供關於發生的任何出生或死亡事件所需的資訊。 |
第2款 | 最高可達五十盧比 | 任何未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以及對其期望的職責的登記員或副登記員。 |
第3款 | 最高可達五十盧比 | 任何忽視或不服從第10條第(3)款規定的義務的醫務人員。 |
第4款 | 最高可達十盧比。 | 任何無正當理由違反任何規定的個人 |
結論
出生和死亡證明通常在一個人出生或去世時簽發。但在某些極端情況下,例如查莫利事故,需要新的策略來減輕死亡帶來的痛苦。在必要的調查之後,政府決定向那些失蹤並被合理懷疑已死亡但遺體尚未找到的人的家庭成員提供死亡證明。
常見問題
Q1.在哪裡登記出生/死亡?
答:根據1969年《出生和死亡登記法》第7(2)條的規定,出生/死亡應在出生/死亡發生地登記,即出生/死亡發生地。
Q2.報告任何出生或死亡的規定時間段是多少?
答:報告任何出生或死亡的規定時間段為21天(從發生之日起),這適用於報告出生、死亡和死產事件。
Q3.出生和死亡登記是否需要付費?
答:這取決於情況,如果在規定的21天內向指定部門報告出生或死亡事件進行登記,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Q4.是否可以在沒有兒童姓名的情況下獲得出生證明?
答:根據該法第14條的規定,可以在沒有兒童姓名的情況下獲得出生證明,因為在印度為兒童取名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Q5.何時頒佈《出生和死亡登記條例》?
答:《出生和死亡登記條例》於1969年5月31日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