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法:概述
1963年,議員拉克希米·馬爾·辛格維在關於申訴處理程式的討論中首次使用了“廉政委員會”(Lokpal)一詞。莫拉爾吉·德賽領導下的行政改革委員會發布的一份報告建議設立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等專門機構來處理公眾投訴。地方廉政專員制度最早在馬哈拉施特拉邦實施。這項法律正在執行1988年頒佈的《防止腐敗法》。該法律是在安娜·哈扎雷領導的全國範圍內聲勢浩大的反腐敗示威活動背景下頒佈的。
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法的目標
根據2013年印度議會批准的歷史性《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法》,將設立一個廉政委員會(監察員),以打擊公共部門的腐敗,並確保包括總理在內的公共機構承擔責任。
該法案中的條款
該法案包含3部分,共63條,15章和4個附表。因此,該法案中的條款如下
條款 | 章節 | 描述 |
---|---|---|
第1條-第2條 | I | 初步規定 |
第3條-第10條 | II | 廉政委員會的設立 |
第11條 | III | 調查部門 |
第12條 | IV | 起訴部門 |
第13條 | V | 廉政委員會的費用列入印度的合併基金 |
第14條-第19條 | VI | 調查管轄權 |
第20條-第24條 | VII | 初步調查和調查程式 |
第24條-第34條 | VIII | 廉政委員會的權力 |
第35條-第36條 | IX | 特別法庭 |
第37條-第38條 | X | 針對廉政委員會主席、成員和官員的投訴 |
第39條 | XI | 由特別法庭評估損失並追回損失 |
第40條-第43條 | XII | 財務、會計和審計 |
第44條-第45條 | XIII | 資產申報 |
第46條-第47條 | XIV | 違法行為和處罰 |
第48條-第63條 | XV | 雜項 |
該法案下的構成
根據2013年法案,廉政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最多八名成員組成,其中50%必須是法官。
根據該法案,廉政委員會成員中至少50%必須是婦女、少數民族、SC、ST、OBC或這些群體的其他成員。
遴選程式
一個搜尋委員會將編制潛在候選人的名單;一個遴選委員會將根據這份名單為候選人提供推薦意見;總統將確定這些個人為成員。
該法案規定的薪資和津貼
廉政委員會主席的薪酬、福利和工作條件將與印度首席大法官相同,而其他成員的薪酬和福利將與最高法院法官相同。
反腐敗監察員
廉政委員會的幾個部門中,調查部門和起訴部門是最重要的兩個部門
調查部門 - 負責調查部門的調查主任負責對任何涉嫌的1988年《防止腐敗法》所懲罰的公職人員違法行為進行初步調查。
起訴部門 - 起訴主任領導起訴部門,該部門負責根據本法案向廉政委員會提出的任何投訴,對公職人員進行起訴。
進行調查
廉政委員會在收到針對公職人員的投訴後,可以指示任何機構進行調查。調查必須在90天內完成。
在收到初步調查報告後,廉政委員會可以指示任何機構或部門進行調查,啟動部門程式,或代表主管部門對受影響的公職人員採取任何其他適當的行動。它還可以指示結束訴訟程式。
地方廉政專員
這些是中央廉政委員會的地方版本。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每個邦都應設立一個被稱為邦地方廉政專員的機構(如果尚未由邦立法機關頒佈的法令組成、構成或任命),以處理與針對某些公職人員的腐敗指控相關的事件。邦負責建立地方廉政專員機構並進行任何任命。
與該法案相關的問題
以下是該法案的問題
建立了一個平行系統,現在總統擁有解僱印度所有政府官員的權力。它控制著受委託的中央調查局特工。
在不使用更多資源的情況下,有權懲罰投訴並駁回案件為毫無根據或不實的權力。
廉政委員會法旨在改變隨著時間推移而形成的三權分立之間的關係。任何修改都可能導致其中一個或廉政委員會本身權力積聚。
在存在廣泛權力的情況下,缺乏問責制加劇了威脅。
司法部門已被排除在廉政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之外。
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不包含任何關於舉報人保護的條款。
邦對地方廉政專員擁有完全的酌處權。
廉政委員會無法對其自身發起調查。
結論
儘管建立廉政委員會的過程漫長而艱難,但它具有意義和目的。廉政委員會成立後,一直在努力履行其職責。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妥善解決的缺陷。為了打擊持續不斷的腐敗鬥爭,必須在運營自主權和人員可及性方面加強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機構。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提名過程中的透明度是必要的,因為它將提高任命最佳候選人的可能性。
常見問題
Q1. 2013年《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法》何時生效?
答:2013年《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法》於2014年1月16日生效。
Q2. 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法案何時透過?
答:2011年《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法案》於2013年12月17日由議會透過。該法案於2014年1月1日獲得尊敬的總統批准,並於同一天以2013年《廉政委員會和地方廉政專員法》的形式公佈。
Q3. 誰任命地方廉政專員和副地方廉政專員?
答:根據規定,地方廉政專員和副地方廉政專員由各自邦的州長或直轄區的副州長任命。
Q4. 印度的第一位地方廉政專員是誰?
答:維倫德拉·辛格(地方廉政專員)是印度的第一位地方廉政專員,由印度最高法院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