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和礦物法:概述


眾所周知,聯合內閣已經提出了關於1957年礦產和礦物法的新提案,該提案告知我們某些礦物的價格,包括:鉀鹽、鉑、祖母綠等。

礦產和礦物法的現狀與更新

該法案最近再次修訂,以賦予礦產部門更大的驅動力。根據這些變化,政府大力推動礦區出售,從而擴大產量,改善國內商業便利性,並將礦產產量對國內生產總值(GDP)的貢獻擴大。

進行的改革包括與法定要求相關的安排;取消自用礦山的最終用途限制以及自用礦山和非自用礦山之間的劃分;通過出售礦產特許權進行交換;國家礦產調查信託;國家礦產指數 (NMI),私營部門的參與等等。

礦業部還採取措施擴大礦產勘探,這導致更多礦區可以進行拍賣。勘探工作不僅擴充套件到傳統礦產(如壓礦、鋁土礦和石灰石),還擴充套件到深層礦產、肥料礦產、基礎礦產和進口礦產。在過去 4-5 年中,印度地形測量局和礦產調查組織有限公司等中央機構開展了調查並向各州提交了報告。

礦產特許權

礦產特許權有三種類型,即勘查許可證 (RP)、勘探許可證 (PL) 和採礦租賃 (ML)。RP 允許透過區域、空中、地球物理或地球化學研究以及地理測繪對礦產進行初步勘探。PL 允許開展旨在調查、發現或證明礦床的作業。ML 允許開展旨在開採任何礦產的作業。

對該法的深入瞭解

該批准將確保對海綠石、鉀鹽、祖母綠、鉑族金屬等礦區的拍賣。因此,這些礦物的出售將減少這些礦物節省寶貴的外匯儲備的影響。海綠石和鉀鹽用作園藝中的肥料。鉑族金屬以及紅柱石和鉬是用於各種行業的價值很高的礦產。

礦業部提出了合理的特許權使用費率,以促進礦山拍賣中的更高合作。特許權使用費是地方、州或聯邦政府對礦山開採的礦產數量或礦產銷售產生的收入或利潤徵收的費用。

礦業部將提供一種計算這些礦產的平均銷售價格 (ASP) 的方法,這對於批准這些礦區的出售至關重要。紅柱石、矽線石和藍晶石(它們是礦物同質異形體)的特許權使用費率保持在同一水平。同質異形體是具有相同化學成分但不同晶體結構的礦物。該批准將有助於在採礦部門以及製造部門創造更強大的機會,這將有助於確保更廣泛的社會群體實現全面發展。

印度礦產的監管

州政府是其境內發現的礦產的所有者。地區礦產基金會是印度的法定機構,由各州政府透過通知設立。它們根據1957年《礦產和礦物(發展與管理)法》確定其法律地位。地區礦產基金會的目標是為受採礦相關作業影響的人民和地區謀福利,方式由州政府批准。中央政府是領海或印度專屬經濟區內海底礦產的所有者。國際海底管理局 (ISA) 是一個組織,透過該組織,《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的締約國組織和控制“區域”內所有與礦產資源相關的活動,以造福全人類。

礦產特許權的授予

根據1957年《礦產和礦物(發展與管理)法》和1960年《礦產特許權規則》,各州政府授予所有在其境內發現的礦產的礦產特許權。但是,對於1957年《礦產和礦物(發展與管理)法》附表一中列出的礦產,中央政府的批准至關重要。附表一包含煤炭和褐煤、含有鈾和釷的“稀土”族礦物。此外,中央政府不時將某些礦物指定為“次要”礦物,對於這些礦物,制定勘探申請和授予礦產特許權策略、確定特許權使用費率、廢棄租賃以及控制重新審查命令的絕對權力僅歸州政府所有。

結論

新法規定,可供地區礦產基金會使用的儲備將用於向受該地區採礦相關作業影響的人員或家庭提供經濟利益;並開展有利於該基金會目標的其他活動,包括為受採礦相關作業影響的地區建立、管理和維護此類地方社會經濟基礎設施;並促進可持續發展體系的應用。

常見問題

問1.根據新的礦產和礦物(發展與管理)法,現有特許權的狀況如何?

答:根據現行制度授予的所有有效特許權將在新法下得到維持。

問2.在新法生效時,州政府正在審理的申請的狀況如何?

答:除以下申請外:

  • 從 RP 到 PL 和從 PL 到 ML 的無縫過渡;

  • 中央政府的預先批准;以及

  • 已發出特許權意向書 (LOI) 的申請,

所有其他申請將被撤回。

問3.新法對造成僵局有什麼說法?

答:新法規定

除非州政府已釋出通知,否則不得直接進行採礦租賃

更新於: 2023年1月11日

166 次檢視

開啟您的 職業生涯

透過完成課程獲得認證

開始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