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法:概述


在印度,有數千人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許多人由於缺乏適當的知識、資源和設施而未被注意到或未得到治療。為了解決和遏制此類問題,印度議會於 1987 年制定了心理健康法。

心理健康法定義了什麼?

該法案主要確定並解決精神疾病問題。有效的精神衛生服務是在精神衛生立法的幫助下實施的,這對於在公眾支援和政治意願下加強政府精神衛生計劃特別有用。透過精神衛生立法可以增加對精神衛生服務的財政支援,為負責提供此類服務的人員建立問責制,並繞過官僚障礙,以確保遵守精神衛生政策和指示。有效的精神衛生法律可以為將精神衛生服務融入社群以及消除對精神病患者的恥辱、偏見和排斥提供立法基礎。

心理健康管理機構

它包括 -

  • 必須設立一個心理健康管理機構,其名稱由中央政府認為合適。

  • 除了精神病院和精神護理院外,“精神衛生服務”在本條和第 4 條中也指觀察病房、日間護理設施、綜合醫院的住院護理、門診治療設施、其他設施、療養院和精神病患者的半路之家。

州心理健康管理機構

它包括 -

  • 州政府必須設立一個心理健康管理機構,其名稱由其認為合適。

  • 州政府應監督、指導和控制根據第 (1) 款設立的管理機構。

  • 履行州政府可能在涉及心理健康的問題方面指定的任何其他職責。

精神病院和精神護理院

此類醫院的主要職能為 -

在印度的任何地區,中央政府或州政府都可能受其各自領土管轄權的限制。為了收治、治療和護理精神病患者,可能需要在適當的地方建立或運營精神病院或精神護理院。允許設立或維護單獨的精神病院和護理院,用於 -

  • 未滿十六歲的個人;

  • 依賴酒精或其他改變人行為的藥物的個人;

  • 依賴酒精或其他改變人行為的藥物的個人;

  • 被判犯有任何罪行的個人。

精神病院和護理院的入院和拘留

任何認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並希望在任何精神病院或護理院接受治療的人,都可以尋求負責醫生的批准,作為自願患者入院。這個人不得未成年。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認為孩子患有精神疾病並希望將孩子送入精神病院或護理院接受治療時,他可以請求負責醫生將孩子作為自願患者收治。

自願出院

當作為住院患者自願進入精神機構或護理院的未成年患者達到法定年齡時,告知患者他現在已達到法定年齡,並且如果他願意,他有一週的時間要求繼續住院。他必須出院,並且在符合第 (3) 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在規定期限結束前未與負責醫生聯絡要求繼續作為住院患者,則他必須在規定期限結束時出院。

特殊情況下的入院

如果患有精神疾病的個人無法表達其作為自願患者入院的意願或未這樣做,如果負責醫生確定有必要這樣做符合患有精神疾病的個人最佳利益,則其親屬或朋友可以代表其申請入院和作為住院患者在精神病院或精神護理院住院。

根據第 (1) 款提出的每項申請都必須以規定的格式提交,並附有兩份醫療證明,其中一份必須由政府工作的醫生簽發,說明患有精神疾病的個人必須在精神機構或護理院作為住院患者接受治療,並接受密切監督以進行觀察。

接收令

有幾種方法可以申請接收令。精神科醫生或精神衛生機構的醫療主任;患有精神疾病的個人的配偶、伴侶或其任何其他家庭成員。精神病人患有需要在精神衛生機構或在適用情況下精神衛生護理院長期護理(超過六個月)的精神疾病。聲稱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的丈夫或妻子,或者在沒有丈夫或妻子的情況下,或者在丈夫或妻子因疾病、不在印度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應遵守第 (5) 款的規定提出申請。

醫療證明格式和內容

第 20 條第 (6) 款提到的每份醫療證明中都必須包含一份宣告,即該款中提到的每位醫療專業人員都已獨立評估了聲稱患有精神疾病的個人,並根據其觀察和提供給他的資訊形成了意見。

許可證頒發和吊銷

在收到第 7 條的申請後,許可證主管部門必須進行所有必要的調查,如果它確定有必要建立或維持在頒佈本法之前已經運營的任何精神病院或護理院,以及繼續維持任何此類設施已經運營,申請人可以提供收治、護理和治療精神病患者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設施。一名精神科醫生將負責管理精神衛生機構,無論是醫院還是護理院。

結論

儘管其廣度不切實際,但 2017 年的《精神保健法》具有超凡脫俗的外觀。毫無疑問,該法案在覆蓋範圍方面比 1987 年的法案有了重大改進。然而,目前的醫療保健體系似乎效率低下,我們缺乏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專家,這對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質量和醫療保健產生了負面影響。該法案採用了普遍的變化,有效地將“精神保健”轉變為“可訴權”。

常見問題

問。醫療證明的格式和內容是什麼?

第 20 條第 (6) 款提到的每份醫療證明都應包含一份宣告,即該款中提到的每位醫療保健提供者都已獨立評估了據稱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並根據其觀察和提供給他的資料形成了意見。

問。 是否可以允許經認證的患者出於醫療保健服務以外的目的暫時離開精神衛生中心?

可以,只要該活動符合第 29 條,並得到主治醫生的批准,並且對“患者有益”。主治醫生可以描述活動的目的是什麼,誰有監管責任,以及任何限制。

問. 誰可以指定某個空間為精神健康中心?

根據區域衛生服務規則第 10 條和設施指定條例,衛生部長將有權命名精神健康中心。

更新於: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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