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概述


印度是大多數重要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的簽署國,包括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1951年的世界版權公約、1961年的羅馬公約以及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

在現行法律之前,1914年版權法適用於印度的版權問題。後來,議會頒佈了1957年版權法,該法於1958年1月21日生效。這是印度獨立後第一部關於版權的立法。

版權法定義了什麼?

該法包含十五章和79節,於1958年1月21日頒佈,旨在保護某人的原創作品。該法不僅保護該法頒佈後創作的智慧財產權,也保護該法頒佈前創作的智慧財產權(原創作品)。此外,該法還定義了不同型別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和專案,並解釋了透過註冊保護這些作品的程式。但是,如果原創性在法庭上得到證明,原創作品即使未註冊也可以受到保護。該法規定了不同受版權保護作品的不同時限,也規定了侵權行為的罰款和處罰。

版權的含義

版權是一種智慧財產權形式。它保護原創作品,例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電影作品、錄音作品等。它保護的是作者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

該法第14條將版權定義為所有者對改編、複製、出版、描繪、出售、儲存、翻譯和傳播其作品的專有權利,這些作品可以是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計算機程式;藝術作品;電影作品;或錄音作品。這些也被稱為作者的經濟權利。

它包括

  • 複製權

  • 發行副本權

  • 公開表演權

  • 製作電影或錄音權

  • 翻譯權

  • 改編權

  • 對於計算機程式、電影作品和錄音作品,除了上述權利外,他還擁有出售、出租或出售的權利。

該法第57條賦予作者兩項基本精神權利:署名權和完整權。

保護的物件

根據該法第13條,版權保護已賦予原創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電影作品、錄音作品、計算機程式等。這些作品已在該法第2條中進行了分類和定義。

它包括繪畫、雕塑、素描、照片、演講、書籍、電腦遊戲、戲劇、電影、玩具等。這些都是上述原創作品的副產品。

版權期限

該法第22至29條描述了版權存在的期限和版權期限。

  • 已出版的文學、戲劇、音樂和藝術作品——作者的終身加上其去世後日歷年次年的開始之日起六十年。

  • 電影作品、錄音作品、政府作品、公共事業單位、國際機構、照片、匿名或假名作品——作品首次出版後日歷年次年的開始之日起六十年。

作品型別 期限
文學作品

作者的終身 + 作者去世後日歷年次年的開始之日起六十年。

戲劇作品
音樂作品
藝術作品
匿名和假名作品。



六十年。

電影作品
政府作品
公共事業單位
照片

版權所有權

該法第17條規定,作者應為版權的第一所有者,這意味著

  • 文學作品或戲劇作品 - 作者

  • 音樂作品 - 音樂家

  • 除攝影以外的創作作品 - 藝術家

  • 由藝術家或攝影師創作的攝影作品

  • 電影作品或錄音作品 - 電影製作人

  • 由計算機生成的著作。

但是,以下是一些例外情況:

  • 對於在作者受僱於服務合同或學徒期間創作的作品,僱主是所有者。

  • 拍攝照片、繪製肖像或繪畫或創作有償電影作品的人是照片、肖像或繪畫或電影作品的所有者。

  • 對於代表他人發表的演講或講話,該人是所有者。

  • 對於政府作品,政府是所有者。

  • 對於適用第41條規定的作品,相關的國際組織是所有者。

版權侵權的例外情況

該法第52條為某些行為創造了例外情況,這些行為不構成版權侵權。它指出,構成合理使用行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可以免費使用任何作品(計算機程式除外),用於以下目的:

  • 私人或個人使用,包括研究

  • 批評和評論

  • 報道時事或問題

  • 任何司法程式的複製和報道

  • 在公共領域朗讀或背誦任何文學作品等。

侵權及針對侵權的補救措施

版權侵權是指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根據侵權程度和後續行動及結果,該法為版權所有者提供了針對任何此類侵權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補救措施。

這些補救措施包括:

  • 民事補救措施 - 這些補救措施根據該法第54條至第62條規定。禁令、損害賠償和利潤計算屬於可用的補救措施。

  • 刑事補救措施 - 刑事補救措施根據該法第63條至第70條規定,包括最長三年監禁以及最高20萬盧比的罰款,以及對版權作品的搜查和扣押,並將版權商品交付給所有者。

  • 行政補救措施 - 版權登記員可以下令阻止版權侵權。根據第72條,對登記員命令的申訴應提交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向上訴法院上訴。

版權局和上訴委員會

第9條至第12條描述了版權局和上訴委員會。它規定,應在版權登記員的直接控制下設立版權局。中央政府應任命版權登記員,並可任命一名或多名副版權登記員。

該法還規定,根據1999年商標法註冊的上訴委員會應為此法的上訴機構。上訴委員會擁有民事法院的所有權力。

版權協會

該法第七章第33條至第36A條涉及版權協會。它是一個法人實體,其職責是維護和保護擁有版權的原創作品作者的利益。它是版權所有者組成的具有集體管理權的許可協會。最低成員人數為七人。版權協會可以為擁有版權的作品頒發許可證或其他特權。

結論

《著作權法》是保護作者原創作品的一項重要法律,該作品是作者投入時間和資源創作的。它旨在平衡防止商業壟斷和著作權人利益之間。

常見問題

Q1. 該法何時生效?

答:該法於1958年1月21日頒佈。但是,該法也保護甚至在該法頒佈之前創作的原創作品。

Q2. 著作權協會的最低會員人數是多少?

答:成立著作權協會所需的最低會員人數為七人。

Q3. 誰任命著作權登記員?

答:中央政府任命負責著作權作品登記的登記員。

Q4. 哪個法院審理對仲裁委員會的命令或決定的上訴?

答:如果發生任何人的著作權被侵犯的情況,如果原告對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不滿意,則他或她可以向相應的省級高階法院上訴。

更新於: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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