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賠償法:概述
該法是印度最早的一批立法之一,旨在為工人提供某種程度的救濟,如果在主管或僱傭官員不在現場的情況下,工人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殘疾甚至死亡。該法案為遭受意外傷害或殘疾的工人提供某種程度的救濟,並在工人死亡的情況下,也為其家庭成員提供救濟。
它也反映出,該法案不僅旨在保護工人免受意外事件的影響,而且也旨在照顧到那些在特定工人發生意外情況時會受到影響的家庭成員或受撫養人。它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了這樣一個事實:如果工人受傷或死亡,則相應的死者家屬或受撫養人將會遭受損失。
工人賠償法概述
該法案根據其中定義的某些理由為工人提供一些賠償。該法案涵蓋了某些情況,即如果僱用任何工人的人導致該工人遭受任何傷害或任何導致其死亡的事件,則該僱用人將承擔責任。在該法案頒佈之前,任何僱用工人的僱主都沒有義務在工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下支付某種形式的經濟救濟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救濟。該法案還規定,如果工人在工作場所工作期間患上任何疾病,則應向其提供賠償。
因此,如果工人能夠證明其在工作場所工作期間患上了該疾病,則只要該疾病持續存在,他就有權獲得賠償。工人也有權向專員申請每月工資,如果專員拒絕其申請,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項規定還要求企業注意工作環境,確保工人的安全和良好的工作條件,以便他們不會在工作場所容易患上任何疾病。
工人可能在工作場所患上任何疾病的情況之一可能是在製藥行業,如果不對工人提供相應的防護罩或安全防護裝置,那麼如果接觸到任何型別的藥物或化學品,他們可能會患上任何疾病。
範圍和目標
該法案的目標是為那些在僱傭期間遭受任何型別的疾病、傷害甚至死亡的人提供某種形式的救濟。任何法案的範圍都有兩個方面:適用性和豁免。
適用性
該法案適用於所有那些根據該法案被列入“工人”範圍內的工人。該法案涵蓋了大量屬於第二附表中提到的“工人”一詞含義的人員,此外,它還涵蓋了鐵路僱員,以及第二附表中提到的廚師,以及使用液化石油氣和某種機械烹飪裝置的人員。
該法案涵蓋:
礦山
工廠
種植園
運輸機構
建築工程
鐵路
船舶
馬戲團
豁免
該法案的一個明顯的豁免是那些沒有遭受任何疾病、傷害甚至死亡的工人。如果工人遭受了上述任何情況,則他或其受撫養人無權獲得賠償,因為該法案的目標是保障在某個特定場所工作的工人的利益,而不是為其提供人壽保險。因此,如果工人在家中死亡,他無權根據該法案的規定獲得賠償。同樣,如果工人患上了任何與工作無關的疾病或受傷,他不能索賠任何賠償。
目錄
下表列出了1923年工人賠償法中規定的章節。
章節 | 內容 |
---|---|
第一章:初步 | |
1 | 簡短標題、範圍和生效日期 |
2 | 定義 |
第二章:工人賠償 | |
3 | 僱主賠償責任 |
4 | 賠償金額 |
第4A條 | 應付賠償金及違約處罰 |
5 | 工資計算方法 |
6 | 審查任何應付的半月付款 |
7 | 半月付款的折算 |
8 | 賠償金的分配 |
9 | 賠償金不得轉讓、扣押或抵押 |
10 | 通知和索賠 |
第10A條 | 要求僱主提供有關致命事故的宣告的權力 |
第10B條 | 致命事故和嚴重人身傷害報告 |
11 | 體檢 |
12 | 訂約 |
13 | 僱主針對第三者的補救措施 |
14 | 僱主的破產 |
第14A條 | 賠償金應為僱主轉移資產的首要債務 |
15 | 與船長和海員有關的特別規定 |
第15A條 | 與船長和其他船員成員有關的特別規定 |
第15B條 | 與公司和機動車輛在海外工作的工人有關的特別規定 |
16 | 賠償回報 |
17 | 任何合同或協議的放棄 |
18 | 年齡證明 |
第18A條 | 處罰 |
第三章:專員 | |
19 | 專員的參考 |
20 | 專員的任命 |
21 | 訴訟地點和轉移 |
22 | 申請書格式 |
第22A條 | 專員有權在發生致命事故的情況下要求進一步的存款 |
23 | 專員的權力和程式 |
24 | 當事人的出現 |
25 | 證據記錄方法 |
26 | 費用 |
27 | 提交案件的權力 |
28 | 協議的登記 |
29 | 未登記協議的後果 |
30 | 上訴 |
第30A條 | 在等待上訴決定期間扣留某些款項 |
31 | 追償 |
第四章:規則 | |
32 | 州政府制定規章的權力 |
33 | 地方政府制定規章的權力(已廢除) |
34 | 規章的公佈 |
35 | 為執行與其他國家關於轉移作為賠償支付的款項的安排而制定的規章 |
36 | 中央政府制定的規章應提交議會 |
僱主提供賠償的責任
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則僱用人有義務提供賠償救濟:
工人患上任何職業病;
任何意外事件導致部分或全部殘疾;
工人遭受任何型別的傷害;或
任何意外事件導致工人的死亡。
工人的權利
工人享有各種權利,其中一些列於下文:
工人或其受撫養人在遭受任何傷害、疾病或死亡的情況下有權獲得賠償救濟;
如果僱用他的人向他提供了不足額的索賠,則工人可以聯絡專員;
工人有權向專員提出索賠,如果專員提供的救濟不足,則工人有權向高等法院等提起訴訟。
結論
簡而言之,該法案遵循“假定例外”原則,這意味著如果僱員遭受任何型別的傷害或死亡,僱主有義務向其提供救濟。它也遵循“額外危險原則”,即如果一個人做了他不必做的事情,或自願承擔了風險,那麼他無權從僱用他的人那裡獲得任何型別的傷害或殘疾救濟。
除此之外,實際上,隨著時間的推移,政府覺得需要增加計算補償金額時考慮的工資金額,因此政府將金額從8000盧比提高到15000盧比。因此,該法案使僱主有義務支付賠償,沒有任何選擇餘地。
常見問題
Q1. 計算時考慮的工資金額是多少?
A1. 2020年以後,計算補償時,工資金額按15000盧比計算。
Q2. 如果工人在非工作期間受傷,能否申請賠償?
A2. 無論工人在不在廠區,決定是否有人有權獲得賠償的因素是其是否在工作過程中受傷。
Q3. 誰決定用於計算賠償的工資金額?
A3. 勞動就業部會透過通知不時向公眾公佈應考慮的金額。
Q4. 如果專員未向工人提供令人滿意的救濟,補救措施是什麼?
A4. 如果專員未向工人提供令人滿意的救濟,工人可以對專員的命令提起訴訟。
Q5. 本法案是否涵蓋在該法案頒佈之前已簽訂工作合同的工人?
A5. 是的,本法案也涵蓋了即使在該法案頒佈之前就已簽訂就業合同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