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管法:概述
銀行監管法關注銀行的日常運營。根據該法案,印度儲備銀行 (RBI) 有權發放銀行牌照,規範股東持股和投票權,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任命,並制定審計指南。此外,印度儲備銀行還參與兼併和清算。
目標
以下是銀行監管法的目標:
分別滿足存款人的安全和保證需求。
包含可以控制銀行業務的條款。
控制新支行的開設和現有支行的地址變更。
為銀行資本設定基本標準。
保持金融機構發展之間的平衡。
該法的範圍
本法案的條款必須與 1956 年公司法以及適用於銀行業的任何其他法律一起閱讀。合作銀行和銀行機構屬於本法案的管轄範圍。主要農業信貸社、合作土地抵押銀行或《法案》第五部分中未明確提及的任何其他合作社均不受本法案約束。
該法的特點
總共有 56 條規定,分佈在該法的五個部分。
以下是該法案的主要特點:
非銀行企業不得進行按需支付的貨幣存款。
透過禁止金融機構進行交易,降低非銀行風險。
維護最低資本要求。
限制購買銀行公司股份。
中央政府制定與銀行相關的計劃的能力。
關於銀行清算程式的規定。
深入瞭解最低實繳資本和準備金
根據第 11 條,如果銀行公司在印度境外成立,其實繳資本必須超過 20 萬盧比;如果在加爾各答或孟買或兩地均設有營業場所,則其實繳資本必須超過 15 萬盧比。
銀行公司必須將其年度利潤的 20% 存入準備金。如果公司位於孟買、加爾各答或兩地,則最低實繳資本必須為 10 萬盧比。如果公司在印度成立並在多個邦設有分支機構,則實繳資本為 5 萬盧比。
如果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都位於同一邦,但未在孟買或加爾各答設有分支機構,則公司在主要營業場所的實繳資本必須為 1 萬盧比,加上在同一地區其他分支機構的每家分支機構 1 萬盧比,加上在該邦其他地區的每家分支機構 2.5 萬盧比。
公司核准資本必須至少為認繳資本的一半,實繳資本必須至少為認繳資本的一半。銀行機構不得對未繳資本徵稅。公司每年必須將其利潤的至少 20% 計入準備金基金。銀行業務必須在撥付日期 21 天內將準備金基金撥付情況通知印度儲備銀行。
1949 年銀行監管法下的違法行為和處罰
該法案有多個條款規定,任何違反該法案條款的人員都可能面臨罰款和/或監禁。以下是第 46 條規定的內容:
如果有人故意歪曲任何資訊或提供錯誤行為,可能會被判處最高 3 年監禁和最高 1 億盧比的罰款。
如果有人未提交要求的檔案或書籍,或拒絕回答檢查員的詢問,可能會被處以最高 20 萬盧比的罰款,如果再次違反,則每次違反可處以最高 5 萬盧比的罰款。
該法的不足之處
國有銀行受銀行監管法的約束較少。該法的修改不足以利用金融體系的壓力資產。不良資產 (NPA) 沒有嚴格的規定,這給了違約者逃脫困境的機會。該法案的某些條款可能會阻礙銀行的運作。
結論
1949 年銀行監管法將監管所有銀行機構。該法案為印度金融部門提供了合適的框架。為了防止欺詐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該法案對銀行施加了限制。此外,它還概述瞭如何解散金融公司。該法案還概述了銀行公司併購。因此,該法案使金融公司能夠得到適當的發展,而這在 1949 年之前是不存在的。
常見問題
Q1. 根據 1949 年銀行監管法,印度儲備銀行 (RBI) 承擔什麼職能?
答:印度儲備銀行 (RBI) 履行控制者、監管者和監督者的職責。印度儲備銀行 (RBI) 向銀行頒發許可證,檢查銀行機構,制定審計指南,管理兼併和清算,並監管銀行的運營。
Q2. 銀行監管法中“授權證券”是什麼意思?
答:受託人可以將資金投資於已獲批准的證券。此外,它還指由聯邦政府、任何邦政府或其他此類性質發行的證券。
Q3. 誰有權指示印度銀行進行審計?
答:根據銀行監管法,印度儲備銀行有權指示印度銀行進行審計。根據該法案第 30 條,如果這樣做有利於公眾利益,印度儲備銀行可以命令對公司財務記錄進行特別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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