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劫機法:概覽


在民航領域,劫機或飛機的非法劫持是對乘客安全持續的威脅。值得注意的是,劫機的頻率在20世紀70年代初有所增加,許多國家希望建立一項關於劫機的專門公約來處理這個問題。因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 在其1968年9月的第十六屆大會上要求其理事會盡快起草立法,以解決劫機問題。

然而,印度在2005年對飛機劫持事件實施了“不談判政策”。此後,於2016年頒佈了反劫機法,並於2017年7月5日生效。

該法的歷史視角

在印度,議會於1982年通過了一項法律,以阻止對具有印度註冊的飛機的非法劫持。1982年的反劫機法以該名稱命名。根據該法的規定,任何在飛機上試圖使用武力、威脅或兩者兼而有之來控制飛機的人,都犯有劫機的罪行。如果指控屬實,被告將面臨終身監禁和罰款。

然而,1999年印度航空814航班的劫機事件使政府屈服,並迫使其重新評估並制定一項嚴格的反劫機策略。因此,印度政府於2005年實施了其反劫機政策,並獲得了安全內閣委員會 (CCS) 的批准。由於叛亂團體持續存在的飛機劫持威脅,立法者需要評估現行法律並保持對這些要求的認識。為了執行《1971年海牙公約》和《2010年北京議定書》等眾多國際協定,議會頒佈了2016年反劫機法。此外,它還對過時的立法進行了一些重大更新。

該法的目標和意圖

這些是 -

  • 該法案廢除了1982年的反劫機法,還“使1970年關於壓制非法奪取飛機公約及其2010年9月10日簽署的補充議定書生效”。

  • 該法案的主要目標是擴大“劫機”的定義,將威脅實施劫機行為也納入其中。

  • 此外,由於“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受到奪取或控制飛機的犯罪行為的威脅”,因此認為制定該法案是必要的。因此,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必須透過制定適合實施該公約和議定書以及任何與之相關問題的立法來有效解決。

  • 該法案還修改了定義,將策劃或協助他人犯罪的人納入其中,並追究其協助劫機的責任。

  • 2016年反劫機法的目標與《壓制非法奪取飛機公約》相一致。此外,該法案試圖將2010年9月的北京議定書作為該公約的補充納入其中。該法案有效地解決了所有非法行為,包括威脅民航安全的罪行。

  • 該法案還旨在引起政府對需要對非法控制或奪取飛機的行為採取迅速行動的關注,因為這可能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潛在風險。

要點

它包括 -

  • 2016年反劫機法由印度議會透過,以實施《1970年關於壓制非法奪取飛機公約》(即海牙公約)及其相關事項。此外,該法案賦予了《該公約的補充議定書》的效力,印度於2010年9月10日簽署了該議定書,該議定書涉及針對航空的非法活動。該法案定義了許多術語,包括機構、人質、軍用飛機、安保人員和飛機。因此,“任何人在服役中使用武力、武力威脅、脅迫、其他形式的恐嚇或其他技術手段非法且故意地奪取或控制飛機,即構成劫機行為。”

  • 此外,劫機的定義現在包括企圖以及真正的威脅以及教唆和協助。就本法而言,飛機應被視為“在服役中”,“從地面人員或機組人員為特定航班開始飛機的飛行前準備開始,直到任何著陸後二十四小時,並且在迫降的情況下,航班應被視為持續,直到主管當局接管飛機以及機上人員和財產的責任。”此外,如果某人犯有劫機的罪行,該法案規定,他們將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及沒收其個人財產(動產和不動產)。

  • 該法案進一步規定了與劫機罪相關的暴力活動的處罰。此外,在根據本法提起訴訟之前,需要事先獲得中央政府的批准。

  • 該法案旨在透過將威脅實施劫機罪納入罪行的定義中來擴大“劫機”一詞的定義。因此,在存在合理威脅的情況下,故意對任何存在造成恐嚇現在是非法的和惡意的。更新後的定義還包括策劃或監督犯罪實施的人,以及參與劫持飛機的人。

  • 普遍管轄權的概念,即“如果劫機者是印度人,或者如果被劫持的飛機在印度註冊,或者如果任何外國註冊的飛機在印度著陸且涉嫌罪犯仍在機上,或者當飛機在世界任何地方被劫持並且印度公民在機上時”,是新法律的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方面。

重要條款

以下是2016年反劫機法的一些關鍵條款的討論 -

第3(1)條 任何人在服役中非法且故意“使用武力或威脅或脅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嚇,包括任何其他技術手段,奪取或控制飛機,即構成劫機罪”,
第4條 “(a) 如果該罪行導致人質、安保人員或未參與該罪行的任何人員死亡,作為劫機罪的直接後果,則處以死刑;或 (b) 處以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並處罰金,並且該人的動產和不動產也將被沒收。”
第7條 規定了法院的管轄權 -
  • 在印度

  • 針對在印度註冊的飛機

  • 在仍然載有被告的飛機在印度著陸時,在飛機上;

  • 由或針對印度公民;

  • 由在印度境內且未被中央政府引渡的人實施等。”

第14條 中央政府被授權“將某些飛機視為在通知中可能指明的該公約締約國中註冊”。
第15條 根據本法提起的任何案件必須首先獲得中央政府的批准。
第21條 任何法律訴訟和補救措施、處罰、沒收以及任何此類調查、處罰、沒收或補救措施均可實施,如同未廢除該法一樣。

結論

1982年法案比2016年法案更具包容性。隨著嚴厲處罰、罰款和沒收財產的增加,臭名昭著的人將避免危及航空業。近來沒有發生任何重大的劫機事件,也許這種趨勢將繼續下去。即使當前的規定全面,它仍然需要一些改進。可以透過司法解釋或修改來進行此類補充。

常見問題

問:什麼是1982年反劫機法?

任何在飛機飛行過程中非法奪取或控制飛機,使用武力、武力威脅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嚇的人,都犯有劫機罪。

問。 法律意義上的劫機是什麼意思?

劫機是指在航行過程中非法奪取船舶、飛機或陸地車輛,並違背其船員的意願強行將其轉向新的地點。根據國際法,船舶(海盜行為)和飛機的劫機無疑都被確認為國際罪行。

問。 劫機的目的是什麼?

一些劫機者希望扣留旅客或機組人員作為人質,以換取贖金或來自相關政府的某種政治或行政談判。

更新時間: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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