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寡婦再婚法概述
在現代印度(1856年以前),印度教寡婦再婚在習俗和傳統上是被禁止的。無論寡婦是童婚還是從未見過丈夫,她們都必須終身守寡。這種做法極其不人道,是對人權的侵犯。為了制止這種習俗,並給予印度教寡婦法律上的支援,印度寡婦再婚法於1856年7月16日透過。然而,這項法案是偉大的教育家和社會改革家伊什瓦爾·錢德拉·維迪亞薩加爾辛勤工作的成果。
印度寡婦再婚法規定了什麼?
為了維護所謂的家族榮譽和財產,印度教社會長期以來禁止寡婦再婚,特別是童婚和少女寡婦。同樣,每個成為寡婦的女孩/婦女都被期望過著犧牲和懺悔的生活。因此,印度寡婦再婚法案以崇高的目的頒佈,旨在承認所有印度教寡婦的社會地位,並透過合法化其再婚,試圖為她們提供更好的生活。當一位印度教寡婦再婚時,這項法案提供了法律保護,防止其喪失某些型別的繼承權和其他社會地位。但是,寡婦放棄了根據該法案她本可從已故丈夫那裡獲得的任何繼承權。
歷史背景
這項法律在印度的立法和頒佈,所有功勞都歸功於加爾各答梵文學院校長潘迪特·伊什瓦爾·錢德拉·維迪亞薩加爾(1820-1891)。他夜以繼日地努力,將寡婦再婚推廣為全國規範。儘管寡婦未成年且婚姻尚未完成,再婚仍然是被禁止的。
在印度的一些地區,寡婦被期望終身不嫁。普通人也不允許與她們同住。她們必須遵守古代規定的傳統。她們被期望過著嚴格、簡樸的生活,奉獻給神靈,禁止穿新衣服或吃美味佳餚,抵制節日,甚至受到朋友和親戚的批評。她們也被期望過著簡單、清貧的生活。寡婦需要穿粗布白紗麗。
寡婦再婚法的特點
該法的一些重要特點包括:
應批准和規範印度教寡婦的婚禮。
承認再婚寡婦的繼承權和權利,如同她從未結過婚一樣。
她放棄了從她之前的婚姻中本應從已故配偶那裡獲得的義務、繼承權和權利。
敢於娶寡婦的男子受到法律保護。
此外,該法案還為娶寡婦的男子提供了法律保障。
應接受並使印度教寡婦的婚姻合法化。
1856年12月7日,在加爾各答北部,根據該法的適用,舉行了有史以來第一次寡婦再婚。為了應對這一難題,維迪亞薩加爾將他的兒子嫁給了一位寡婦。結果,過時的傳統被打破,印度文明發生了永久性的轉變。
1983年印度寡婦再婚廢止法
上述法案旨在廢除1856年法令的法律條款。但為了鼓勵寡婦再婚併為她們提供法律保障,後來在當年頒佈了“1989年印度寡婦再婚和財產法”。
再婚法案的規定
它包括:
希望再婚的印度教寡婦
此外,該法案還為娶寡婦的男子提供了法律保護。
寡婦被允許放棄她可能從已故配偶那裡獲得的任何繼承權。她們擁有所有婚前權利和繼承權,包括所有寡婦。1856年12月7日,印度寡婦再婚法案透過的那一天,第一次婚姻在加爾各答北部舉行。新郎是伊什瓦爾·錢德拉兒子的密友。
儀式
第6條規定,為未婚印度婦女的婚姻所進行的任何儀式或承諾足以建立法律上的結合;當此類儀式或承諾與印度教寡婦的婚姻有關時,情況也是如此。此外,忽視此類儀式作為寡婦婚禮是違法的。
寡婦和鰥夫再婚法
合法化婚姻
根據該法案第1條,兩個同意結婚的印度教徒之間的婚姻是真實、合法和可接受的。除非印度教法律或傳統另有規定,否則如果婦女成為寡婦,其之前的婚姻將不會被撤銷。
寡婦財產權的終止
根據該法案第2條,寡婦不再有權繼承已故丈夫的財產。該法案取消了寡婦透過其再婚的遺囑或其他遺囑處分而獲得的扶養權和繼承權,以維護自然公平的原則。該法案在某些情況下宣佈寡婦死亡,並將財產交給已故配偶的下一個在世繼承人。
已故丈夫子女的監護權
該法案第3條涉及寡婦再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如果對已故丈夫子女的撫養沒有明確的指示,則該條款規定如下:
已故配偶的任何男性親屬都可以請求法院為子女指定監護人,包括已故丈夫的父親、祖父、母親和祖母。
如果法院認為合適,上述子女將在其未成年期間由其監護人而不是母親撫養和監護。
未經母親同意,不得作出任何此類指定,除非指定的監護人承諾保證在上述子女未成年期間的營養和適當的教育。
禁止殉夫
在羅摩·摩漢·羅伊和其他開明的印度改革家的強烈衝擊下,政府宣佈殉夫(活活燒死寡婦)的做法被禁止,並被法院作為一種可判刑的謀殺罪處罰。當時任總督威廉·本廷克勳爵於1829年12月4日釋出了禁止在所有英屬印度殖民地實行殉夫的《孟加拉殉夫條例》。1829年的條例或規則最初僅適用於孟加拉省,但在1830年以略微修改的形式擴充套件到馬德拉斯和孟買省。
寡婦對未成年人再婚的同意
當未成年寡婦再婚但婚姻尚未合法確立時,未經其父親或在沒有父親的情況下其祖父的同意,她不得再婚。或者,如果她沒有這樣的祖父,她可以求助於她的母親、她的哥哥或其他兄弟姐妹,如果以上選擇都不適用的話。
未再婚證明
如果女性的配偶失蹤、死亡、離婚或被遺棄,將向她頒發未再婚證明。該證書的目的是證明該婦女的單身身份,以及自其第一任丈夫以來她沒有再婚的事實。透過使用該檔案,這些婦女可以保證從她們第一任丈夫的財產中獲得福利。此外,如果這樣的寡婦想在國外結婚,則需要該法案。她必須出示證書以證明她從未結過婚,並且不會因再次結婚而犯罪。
結論
偉大的教育家和社會改革家維迪亞薩加爾運用吠陀文獻來證明寡婦再婚在印度教信仰中是可以接受的。維什努·沙斯特里·潘迪特是1856年成立寡婦再婚協會的推動力。為了鼓勵寡婦再婚,卡爾松達斯·穆爾吉(該領域一位傑出人物)於1852年創辦了古吉拉特語報紙《薩提亞·普拉卡什》。由於寡婦再婚法案在總督肯寧勳爵的統治期間透過,印度教寡婦終於被允許再婚,時間是1856年7月16日。
常見問題
問:誰是推動透過寡婦再婚法案最傑出的聲音?
伊什瓦爾·錢德拉·維迪亞薩加爾於1854年發起了鼓勵寡婦再婚的倡議。特別是對於那些被強迫嫁給老年男性的低收入家庭的青春期前女孩來說,19世紀對婦女來說是一個可怕的時代。
問: 自焚(薩蒂普拉塔)是什麼時候發生的?
早在12世紀,它就被孟加拉的婆羅門廣泛使用。由於寡婦擁有繼承權,並且面臨越來越大的死亡壓力,這種做法在她們中間蔓延開來,尤其是在1680年到1830年之間。
問: 吠陀經是否允許寡婦再婚?
吠陀經明確支援寡婦再婚。在家庭或社會中,這些婦女沒有經歷恥辱或排斥。屬於她們已故配偶遺產的財產屬於她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