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院法:概述
1974年第59號法律委員會報告建議各州設立家庭法院,並根據專業知識選擇司法官員。此外,婦女地位委員會於1975年建議對家庭衝突的處理方式應不同於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式。為了實施針對家庭法律問題的單獨程式,政府於1976年修訂了民事訴訟法,但這項改革影響甚微。
最終,許多參與家庭福利的婦女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努力向政府施壓,要求設立專門的法庭,以便快速審理家庭相關衝突。由此,1984年家庭法院法得以透過。
什麼是家庭法院?
該法案的第3條規定,州政府必須在人口超過100萬或認為有必要的州轄區內設立家庭法院,但在設立前需諮詢高等法院。家庭法院並非一個新概念,在一些西方國家已經存在。印度的司法系統早已因積壓多年的案件而不堪重負。因此,必須將家庭問題——包括離婚和子女監護——視為社會治療問題。
歷史
第一個強調設立家庭法院重要性的人是已故的杜加拜·德什穆剋夫人(Smt. Durgabai Deshmukh)。1953年訪問中國並瞭解家庭法院運作後,德什穆剋夫人有機會與許多法官和法律專業人士討論這一議題。隨後,她向尼赫魯總理建議在印度設立家庭法院。許多婦女組織、其他團體和個人反覆呼籲設立家庭法院來解決家庭糾紛,強調協商和取得社會期望的結果,同時不再嚴格遵守程式和證據標準。
條款
主要條款包括:
1984年9月14日,1984年家庭法院法生效。
該法案的主要目標是設立家庭法院,以便迅速、安全地解決家庭、婚姻和相關事務中出現的衝突。
該法案共有23條,6章。
為了使法院擁有處理這些問題所需的知識,該法案呼籲設立專門處理家庭問題的法院。
法官任命
根據1984年家庭法院法第4條,規定了家庭法院法官任命的規則。州政府可在諮詢高等法院後,選擇一人或多人擔任家庭法院法官。州政府也可在與高等法院協商後,選擇任何法官擔任首席法官,任何其他法官擔任附加首席法官。
本條還列出了擔任家庭法院法官必須符合的標準:
必須在印度中央或州政府擔任需要專門法律知識的職位至少七年。也必須擔任過仲裁庭成員的職位。
必須在高等法院或至少兩個繼承法院擔任律師至少七年。
必須符合中央政府在與印度首席大法官協商後製定的要求。
年齡不得超過62歲。
管轄權
根據本法案第7條,家庭法院現在擁有地方法院或下級民事法院以前在其訴訟和程式中行使的權力和管轄權。本條解釋中描述的訴訟和程式型別如下:
旨在解除、終止雙方婚姻關係或恢復性權利的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
確定某人婚姻狀況或婚姻合法性的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
與婚姻相關的財產糾紛相關的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
由婚姻引起的尋求命令或禁令的訴訟或案件。
確認某人資格的法律行動或程式。
撫養費行動或程式。
為某人指定監護人或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訴訟或行動。
根據第7(2)條,家庭法院還擁有其他法律可能規定的任何其他管轄權,以及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九章下的一級治安法官行使的管轄權。
法院有責任盡合理努力在當事方之間進行調解
根據本法案第9條,家庭法院必須努力促進當事方和解。根據第9(1)條,家庭法院必須在每一個訴訟或案件中試圖說服當事方透過協商解決糾紛。為此,家庭法院可以遵循高等法院制定的規範或任何其他它認為合適的規則或程式。如果法院在聽證會中的任何時間確定存在實際的和解可能性,則根據第9(2)條,法院可以休庭,直到當事方達成和解。此外,根據第9(3)條,第2款中規定的權力是家庭法院權力的補充。
家庭法院的管轄權
婚姻解除
子女監護
家庭暴力
撫養費
財產糾紛
家庭法院使用的程式
家庭法院使用的總體程式載於1984年家庭法院法第10條。根據第10(1)條,當1908年民事訴訟法適用於其訴訟或其他程式時,家庭法院被視為具有該法院所有權利和特權的民事法院。根據第10(2)條,根據該法案第九章提起的家庭法院程式和訴訟受1908年民事訴訟法要求的約束。根據第10(3)條,為了達成和解,家庭法院有權根據訴訟或行動的具體情況或一方提出的指控而另一方否認的事實來制定其程式。
根據該法案第11條,如果法官認為合適或一方提出請求,家庭法院的程式可以秘密進行。根據該法案第14條,與主題相關的任何報告、宣告或檔案均可根據1872年印度證據法提交。此外,根據該法案第15條,家庭法院只需要記錄證人證詞中與訴訟或程式相關的部分,法官和證人必須簽署該檔案。
結論
在1984年之前,所有家庭法院案件都由普通民事法院法官審理,這些法官以審理時間過長而臭名昭著。家庭法院法於1984年頒佈並生效。該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將家庭和婚姻衝突從工作量過大且程式繁瑣的傳統法院轉移到簡單的法院,在該法院中,外行也能理解法院的程式。該法案的主要目標是透過調解的方式促進當事方之間的和解,併為他們提供迅速的救濟。但這些目標並未實現。今天,人們已經發現快速解決的幻想是不存在的。為了使家庭法院有效運作,必須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常見問題
問1.“家庭法院”是什麼意思?
答:家庭法院是專門的法庭,旨在透過採用多學科策略在法律範圍內解決家庭問題來保護家庭的福祉。這些法院努力維護人們的合法權利,同時還充當家庭的導師、顧問和輔導員,幫助家庭應對問題並重建家庭團結。
問2.哪部法案引入了印度的家庭法院?
答:為了促進調解行為並使涉及婚姻和家庭事務的糾紛迅速解決,1984年家庭法院法得以透過。
問3.家庭法院如何鼓勵協商和迅速解決家庭糾紛?
答:1984年家庭法院法的主要目標是在更非正式的環境中,以更少的複雜程式為當事方提供快速、低成本的救濟。設立這些法院的目標是鼓勵當事方和解並取得進展,達成協議。根據該法案第4條,分配到家庭法院的法官應努力實現該法案的目的,即透過協商和諮詢來保護和維持關係。應盡合理努力透過協議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