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小額訴訟法院法案概述
小型民事法庭是處理微不足道、不重要問題的民事法院。印度、孟加拉國和巴基斯坦的主要城市都充斥著這些法院。這些法院只審理輕微的民事糾紛。
省級小額訴訟法院法案的目標
該法案的主要目標是編纂和修改管理在孟加拉、馬德拉斯和孟買高等法院臨時地方管轄權之外設立的小額訴訟法院的立法。
關於法院設立的規定
第一章第5條至第14條規定了設立小額訴訟法院的規定。
設立
根據該法案第5條,州政府可在其管轄的任何時間在其領土內設立小額訴訟法院。以前需要總督理會的預先批准,但1914年的修改取消了這一要求。
根據第5條設立的法院必須有一名法官,但也可以有其他法官和一名書記員。
法官(第6條)−一名法官將負責審理小額訴訟法院的案件。如果州政府批准,同一個人被任命為多個此類法院的法官,並無禁止。
附加法官(第8條)−州政府可任命附加法官到法院,他們將執行法官分配給他們的職責。他們在執行職責時將擁有與法官相同的權力。
書記員(第12條)−州政府可任命法院的一名行政官員擔任書記員。州政府可授權書記員審理最高價值為20盧比的案件。法官甚至可以命令他在其他案件中作證。他必須履行該法案規定的義務以及法官可能施加的任何額外義務。
任何負責此法院的人都可以同時擔任其他法院的法官或治安法官。在擔任此法院的法官或附加法官時,他也可以擔任任何其他公職。
省級小額訴訟法院法下的規定
該法案包含的規定是:
| 規定 | 章節 | 目的 |
|---|---|---|
| 第1條-第4條 | I | 初步 |
| 第5條-第14條 | II | 小額訴訟法院的構成 |
| 第15條-第16條 | III | 小額訴訟法院的管轄權 |
| 第17條-第27條 | IV | 實踐和程式 |
| 第28條-第37條 | V | 補充規定 |
省級小額訴訟法院法下的管轄權
第三章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了法院對小額案件的管轄權。
小額訴訟法院應有權審理最高價值為500盧比的民事訴訟。但是,不同的州政府可以將此金額提高到1000盧比。
書記員的權力
如果法官和任何附加法官均未到場,書記員有權接受、退回或駁回起訴狀,同時提供理由。法官可以駁回書記員已接受的起訴狀,法官之後也可以決定接受書記員已駁回的起訴狀。法官可以主動這樣做,也可以響應訴訟任何一方的請求。
如果被告在案件聽證日之前承認原告的索賠,書記員可以在法官和任何附加法官缺席的情況下對被告作出判決。法官可以選擇審查和重審書記員作出的判決。
在法官和附加法官缺席的情況下,書記員可以釋出命令,以執行小額訴訟法院釋出的判決和命令。在書記員釋出命令後的15天內,法官可以更改或推翻該命令。法官可以主動這樣做,也可以響應任何一方的請求。在法官和附加法官缺席的情況下,書記員有權休庭併為進一步的聽證會設定日期。
結論
因此,設立或廢除小額訴訟法院完全取決於不同州政府的酌情決定。大多數州都有自己關於設立輕微罪行法院的法律。
常見問題
Q1. 小額訴訟的貨幣管轄權是多少?
A1. 小額訴訟的貨幣管轄權不超過20盧比。
Q2. 請求法院的貨幣管轄權最高限額是多少?
A2. 2000000盧比以下的案件由地方法院審理。超過2000000盧比的案件由高等法院審理。但在大多數地方法院,這個數值現在是不受限制的。
Q3. 如何決定管轄權?
A3. 通常,管轄權主要根據以下因素決定:貨幣價值;地理界限;以及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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