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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改革
印度政府決定修訂新的經濟改革。早些時候,銀行業主要由公共部門主導,這導致盈利能力下降和資產質量差,國家經歷了嚴重的經濟危機。銀行部門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建立一個多元化、高效和具有競爭力的金融體系。該體系的最終目標是透過功能靈活、改進的財務可行性和體制加強來有效配置資源。
這些改革主要側重於透過儘量減少法定預提來消除金融抑制,同時加強審慎監管。除此之外,銀行存款和貸款利率已逐步取消國有化。
到1991年,印度在1969年和1980年分兩個階段對銀行進行了國有化。國有銀行(PSBs)控制著信貸供應。1991年後時期經歷了三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大致在1991年到1998年之間。第二階段始於1998年,持續到全球金融危機開始之前。第三階段是持續進行的階段。
第一階段
眾所周知,1991年後是金融部門結構改革時期。銀行業和資本市場等各個領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這些改革是基於納拉辛漢委員會1991年11月報告中提出的建議。
在納拉辛漢委員會指導下進行的第一階段銀行部門改革之後,政府採取了以下措施:
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和現金準備金率
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和現金準備金率減少了銀行的利潤。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1991年的38.5%降至1997年的25%。因此,銀行有了更多資金可以分配給農業、工業、貿易等部門。
現金準備金率(CRR)是銀行必須存放在印度儲備銀行的總存款現金比率。現金準備金率已從1991年的15%降至2003年6月的4.1%。目的是釋放被印度儲備銀行凍結的資金。
審慎規範
這些規範是由印度儲備銀行啟動的,目的是在商業銀行中引入專業化。這些規範的主要目標是適當披露收入、對資產進行分類以及為壞賬計提準備金,以確保商業銀行的賬目反映了準確無誤的財務狀況。
審慎規範確保銀行為所有不良資產(NPA)計提100%的準備金。為此,撥款金額為1000億盧比,分兩年到位。
資本充足率規範(CAN)
這是最低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的比率。1992年4月,印度儲備銀行將資本充足率規範定為8%。到1996年3月,所有國有銀行都達到了8%的比率。
利率自由化
納拉辛漢委員會建議,利率應由市場力量決定。從1992年開始,確定利率變得更加簡單易行。
債務回收
印度政府頒佈了《1993年銀行和金融機構到期債務回收法》,以支援和加快銀行和金融機構到期債務的回收。為此已設立了六個特別回收法庭。還在孟買設立了一個上訴法庭。
來自新的私營銀行的競爭
如今,銀行業對私營部門開放。新的私營銀行已經開始在銀行業中良好運作。這些新的私營銀行允許外國機構投資者增加資本貢獻,最高可達20%,非居民印度人最高可達40%。因此,競爭加劇了。
逐步取消定向信貸
委員會建議逐步取消定向信貸計劃。建議將優先部門的信貸目標從40%降至10%。這對政府來說將非常困難,因為農民、小工業家和運輸商擁有強大的遊說團體。
進入資本市場
對《銀行公司(沒收和轉讓企業法)》進行了修訂,允許銀行透過公開發行增加資本。但這受制於中央政府持股不低於已發行股本的51%的規定。印度國家銀行已透過股票和債券籌集了大量資金。
經營自由
在達到資本充足率和審慎會計準則後,定期商業銀行可以自由地開設新的分支機構和升級擴充套件櫃檯。銀行還被允許關閉農村地區以外的不可持續分支機構。
地方銀行(LABs)
1996年,印度儲備銀行釋出了關於設立地方銀行的指導方針,並批准在私營部門建立7家地方銀行。地方銀行為調動農村儲蓄並將農村儲蓄轉化為當地投資提供支援。
商業銀行監管
印度儲備銀行成立了一個金融監管委員會和一個諮詢委員會,以加強對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監管。1993年,印度儲備銀行成立了一個新的部門,即監管部,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來監管商業銀行。
政府採取措施,將注資額增加到約2000億盧比。與此同時,國有銀行被允許進入資本市場注資股權資本,但條件是政府所有權至少保持在51%。
此外,還採取了必要的措施來改善脆弱的健康狀況和低盈利能力。這要求遵守國際公認的審慎準則、資產分類和準備金以及資本充足率。還啟動了許多措施,其中最突出的是1993年頒佈的《銀行和金融機構到期債務回收法》。在此之後,在全國許多地方設立了29個債務回收法庭(DRTs)和5個債務回收上訴法庭(DRATs)。
所有這些措施都將不良貸款佔總貸款的比例從1993年3月的23.2%降至1998年3月的16%。之後還進行了利率的合理化和放松管制。
同時,為了在銀行業內部增強競爭,採取了不同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開放私營銀行、更大程度地自由開設分支機構和安裝自動取款機,以及銀行對評估營運資金需求的完全功能自由。
第二階段
改革的第二階段始於1998年4月納拉辛漢委員會的另一份報告,該報告是在亞洲金融危機之後提出的。1998年之後,人們感到需要重組債務,因為由於許多法律和其他障礙,債務回收法庭的流程非常緩慢。
這一階段的一個重要特徵是銀行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儘管包括四傢俬營銀行、一家國有銀行和16家外國實體在內的21家新銀行加入,但到2007年,定期商業銀行(SCB)總數減少了大約五分之四,降至82家。除此之外,銀行業的外國直接投資被納入自動審批渠道,私營銀行的限額在2004年從49%提高到74%。
為了加強銀行業,政府委託M. Narasimham擔任主席的銀行部門改革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98年4月提交了報告。該委員會主要關注結構性措施以及資訊披露標準和透明度水平的提高。
根據委員會的建議,採取了以下改革:
新的領域:銀行融資的新領域已經開放,例如保險、信用卡、資產管理、租賃、黃金銀行、投資銀行等。
新的工具:為了提高靈活性並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引入了新的工具和技術。這些工具包括利率互換、跨貨幣遠期合約、遠期利率協議、用於滿足日常流動性錯配的流動性調整工具。
風險管理:銀行已經設立了專門委員會來評估各種風險。他們的技能和系統正在定期升級。
加強技術:為了支付和結算,技術基礎設施得到了加強,例如電子資金轉賬、集中資金管理系統等。
增加信貸流入:透過關注小額信貸和自助互助小組,採取措施來增加對優先部門的信貸流。
提高外國直接投資限額:私營銀行的外國直接投資限額已從49%提高到74%。
普遍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合併。普遍銀行業務的擴張有一些指導方針。
採用全球標準:印度儲備銀行最近引入了基於風險的銀行監管。正在採納國際上在會計系統、公司治理、支付和結算系統等方面的最佳實踐。
資訊科技:銀行已經推出了網上銀行、電子銀行、網際網路銀行、電話銀行等。已經採取措施支援透過電子渠道提供銀行服務。
不良資產管理:印度儲備銀行和中央政府採取了措施來管理不良資產(NPA),例如公司債務重組(CDR)、債務回收法庭(DRTs)和人民調解法庭(Lok Adalats)。
兼併和合並:2005年5月,印度儲備銀行釋出了關於私營銀行兼併和合並的指導方針。
反洗錢指南:最近,在國際金融關係中,防止洗錢變得很重要。2004年,印度儲備銀行更新了關於瞭解你的客戶(KYC)原則的指導方針。
管理自主權:2005年2月,印度政府為國有銀行釋出了一個管理自主權方案,以便在印度為它們提供與私營銀行同等的競爭環境。
客戶服務:過去幾年,客戶服務得到了改善。印度儲備銀行透過信用卡服務、銀行調解員、已故存款人索賠結算等擴充套件了其服務。
基準利率體系:2003年引入了基準貸款利率(BPLR)制度,以確保真實反映實際成本。印度儲備銀行於2010年7月1日提出了基準利率制度。基準利率可以定義為所有貸款的最低利率。如果將整個銀行系統考慮在內,截至2010年10月13日,基準利率在5.50% - 9.00%之間。
銀行部門改革委員會進一步建議,國有銀行和私營銀行之間存在健康的競爭非常重要。該報告顯示,資本流入以滿足更高和未指定的資本充足率水平,並儘量減少目標信貸。
政府藉助改革程序,透過大幅減少儲備金要求的預提、政府證券的市場定價、取消除少數例外情況外的管理利率以及改進透明度和資訊披露規範以支援市場紀律,來關注改進市場力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