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權利法案:概述
議會制定了《殘疾人權利法案》,以落實印度已批准的《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該公約規定國家、公民和民間社會有義務保護殘疾人的權利。
根據其在公約下的義務,《2014年殘疾人權利法案》於2016年12月14日由人民院透過,並於2016年12月16日由聯邦院透過。該法案於2016年12月27日獲得總統批准。最終,《2016年殘疾人權利法案》於2017年6月15日生效。該法案包含100條,分為17章,附表中規定了該法案涵蓋的殘疾型別。
《殘疾人權利法案》定義了什麼?
在教育、社會、法律、商業、經濟、文化和政治領域,《2016年殘疾人權利法案》致力於促進和維護殘疾人的權利和尊嚴。該法案規定相關政府有責任確保殘疾人享有平等權利。該法案呼籲建立包容性社會,保護殘疾人的獨特性和尊嚴,並禁止歧視他們。
該法案規定的殘疾型別
該法案在其附表中規定了總共21種殘疾型別,中央政府有權向該清單中新增更多型別。這些殘疾包括:
低視力
失明
運動障礙
聽力障礙
麻風病治癒者
精神疾病
肌營養不良症
智力障礙
侏儒症
自閉症譜系障礙
腦癱
帕金森病
血友病
鐮狀細胞病
多發性硬化症
言語障礙
慢性神經系統疾病
特定學習障礙
地中海貧血症
酸鹼腐蝕受害者
多重殘疾,包括聾盲。
該法案經過精心起草,涵蓋了各種各樣的殘疾,並在必要時擴大預定殘疾的範圍。根據該法案的概念,殘疾是一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概念。
“殘疾人”是指長期存在身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障礙,並且這種障礙與障礙相結合,使他們無法與他人平等地充分有效地參與社會。
“具有基準殘疾的人”是指經認證患有至少40%特定殘疾的人。
該法案下的權利和權益
該法案規定,相關政府應努力促進和確保殘疾人享有平等權、有尊嚴地生活、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在社群生活的權利、免受殘酷和不人道待遇的保護、免受虐待和暴力的保護、在風險和武裝衝突情況下獲得平等保護和安全的權利、獲得有關生殖和計劃生育的適當資訊的權利、獲得任何法院、法庭或當局的權利等。
它還規定,每一位6至18歲之間具有基準殘疾的兒童都有權接受免費教育。此外,具有基準殘疾的人已被保證獲得額外福利,例如高等教育、政府工作、扶貧計劃等方面的預留名額。
該法案包含廣泛的殘疾人權利和保護措施。相關政府被賦予責任,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殘疾人與其他人平等地享有權利。
監護規定
該法案規定,地方法院可為殘疾人授予有限監護權,以便代表他們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這種監護將是監護人和殘疾人之間的聯合決策過程。
該法案還規定,此類殘疾人可以對任命法定監護人的決定提出上訴。
教育
相關政府和地方當局負責確保所有認可的教育機構為殘疾兒童提供包容性教育,無歧視地接納他們,提供個性化支援以最大限度地促進發展,發現和解決兒童的特定學習障礙等等。此外,相關政府和地方當局可進行調查,建立教師培訓機構,併為上述目的培訓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
就業
該法案規定,任何政府機構不得在任何與就業相關的方面歧視此類人員。此外,任何人不得僅僅因為殘疾而被拒絕晉升。此外,每個此類機構都有義務向他們通報機會均等政策。
該法案授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確保至少4%的政府職位空缺預留給具有基準殘疾的人。
健康
相關政府和地方當局應採取有效措施,提供免費醫療保健,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優先為殘疾人提供護理和治療;預防殘疾的發生;推廣預防殘疾的方法;透過學前教育或學校傳播意識等等。
該法案設立的機構
這些機構包括:
州政府有權任命一個**主管部門**,該部門將向為殘疾人設立或維持的每個機構頒發註冊證書。如果證書持有人在申請簽發或續簽證書時作出了任何不正確或虛假陳述,主管部門可撤銷該證書。
相關政府可任命具有必要資格和經驗的人員作為**認證機構**,以簽發殘疾證書。中央政府可公佈評估個人特定殘疾程度的指南。
根據該法案,中央政府必須設立一個**中央殘疾諮詢委員會**,以行使該法案賦予其的權力和職能。諮詢委員會是國家層面的殘疾問題諮詢和顧問機構。其職能包括:促進殘疾人賦權和充分享有權利的政策持續發展;就政策向政府提供諮詢;審查和協調所有處理殘疾問題的部門的活動;監測和評估法律的影響等等。
同樣,州政府應組建**州殘疾諮詢委員會**,以履行該法案賦予其的職能和行使權力。
該法案授權中央政府任命一名**殘疾人首席專員**和兩名專員協助首席專員。首席專員的職能包括:查明與本法案不符的法律或政策,並建議糾正措施;調查剝奪殘疾人權利的行為;審查妨礙此類人享有權利的因素,並提出糾正措施;監測本法案的實施情況等等。首席專員有權傳喚和強制證人出庭,要求提供任何檔案,接受宣誓作證等等。
同樣,州政府可任命一名**州殘疾人專員**。
處罰
如果有人被發現歧視任何殘疾人,該法案規定處以5000至10000盧比不等的罰款,某些情況下還處以6個月至2年不等的監禁。
結論
該法案無疑是一部具有革命意義的法律。它標誌著法律體系從基於慈善捐贈轉向基於權利的根本轉變。法案保護的權利確保了殘疾人的社會公平,而關於工作和教育的特別規定則確保了殘疾人的經濟公平。憲法已保護的權利透過該法案得到了制度化。然而,該法案的實施需要密切關注。即使在該法案生效後,殘疾人仍被剝奪了許多法定權利,司法部門必須主動確保該法案的規定得到有效執行。
常見問題
Q1. 《殘疾人權利法案》取代了哪部法案?
A1: 《殘疾人權利法案》取代了先前存在的1995年《殘疾人(平等機會、權利保護和充分參與)法案》。
Q2. 本法案的目標是什麼?
A2: 主要目標是:
確保殘疾人能夠過上有尊嚴和受尊重的生命,並能夠行使平等的權利。
保護殘疾人免受各種形式的歧視。該法案的目標是確保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政治和經濟生活。
它旨在透過包容性增長和積極參與社會來賦能殘疾人。
Q3. 關於殘疾人的憲法規定有哪些?
A3: 每一部現行法律都必須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本法案的目標與印度憲法第21條保障的尊嚴生活權和第14條保障的平等權相符。
此外,第41條規定,國家應在其經濟能力和發展限度內,為保障工作權、教育權以及在失業、老年、疾病和殘疾情況下獲得公共援助的權利制定有效規定。
Q4. 法案中關於特別法庭的規定是什麼?
A4: 根據該法案第84條,州政府需要指定一個地方法院作為特別法庭來審理本法案規定的罪行。這是為了為殘疾人提供快速審判。州政府還應為此指定一名特別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