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既定的含義和應用


如果一方在法院提起訴訟;隨後,法院調查並審理案件,並根據案情做出最終判決。在這種情況下,相關方無權在其他法院或同一法院(針對同一問題)再次提起同一案件。這就是判決既定原則所解釋的。

判決既定的含義是什麼?

判決既定是一個拉丁語詞,意思是“已經決定的事情”。因此,判決既定原則解釋了一項規則,即針對某一爭議做出的判決具有終局性,不能針對同一問題在同一法院或任何其他主管法院之間對同一當事方再次提起。

民事訴訟法 (1908) 的規定

判決既定原則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第 11 條中。該原則適用於阻止隨後提起的民事訴訟,該訴訟是由與之前訴訟的當事方相同的當事方提起,之前訴訟已由主管法院審理並做出判決,其中兩起訴訟中的爭議直接且實質上相同,訴訟原因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後起的訴訟將被禁止。如果提起此類訴訟,則將以判決既定為由駁回。

因此,判決既定原則禁止同一當事方再次針對同一爭議和同一訴訟原因提起訴訟,因為同一當事方之間的同一爭議已經由主管法院審理並解決。因此,不得允許當事人反覆提起同一爭議。並且判決具有終局性。

1908 年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如下:“第 11 條,判決既定”

任何法院不得審理任何訴訟或爭議,其中直接且實質上爭議的事項在先前訴訟中已在相同當事方之間或在他們或他們中的任何一方所主張的當事方之間直接且實質上成為爭議,並在有權審理此類後續訴訟或提起此類爭議的法院中以相同名稱進行訴訟,並且該爭議已由該法院審理並最終決定。

解釋

判決既定意為“已審理的事項或爭議”,即由主管法院的判決最終決定的爭議。

判決既定原則僅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適用於阻止訴訟的審理,即;

  • 兩起訴訟的當事方必須相同。

  • 訴訟中的爭議必須是關於同一事項。

  • 爭議必須在當事方之間最終決定,並且

  • 之前訴訟必須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案例法

Lal Chand訴Radha Krishna(AIR 1977 SC 789)案中,最高法院解釋了判決既定原則如下

第 11 條,正如長期以來已經確定的那樣,並非詳盡無遺,並且激勵該條的原則可以擴充套件到不嚴格屬於法律字面意義的案件。判決既定原則是在更大的公共利益中構想的,該原則要求所有訴訟都必須儘早而不是延遲結束。該原則也存在於衡平法、正義和善良的良心中,這些原則要求一旦在某一問題上獲得成功的當事方不得被允許因涉及確定同一問題的多次訴訟而受到騷擾。

Daryao Singh訴北方邦,AIR 1961 SC 1457 中,最高法院認為,訴訟當事人無權僅透過每次更改理由來反覆向法院提起同一訴訟原因的訴訟,這是一個既定的法律立場。所有可能的理由都應在第一次提出或提出異議。如果訴訟當事人沒有這樣做,則不得允許其僅透過每次更改理由來反覆重新提起同一訴訟原因。曾經提出異議並已做出決定的問題,不應僅以請求人在第一次提出異議時未能提出或提出某些理由為由而重新開放和重新提起,而這些理由現在已在隨後的訴狀中提出。如果允許這種制度和原則,訴訟將無休止,以前的司法判決將沒有約束力。正因為如此,才採用了判決既定原則並將其應用。

判決既定的例外情況

以下是一些判決既定原則不適用的情況:

  • 如果法律發生變化 由於修正案,通過了新法律,那麼根據新規定,受損方可以提起新的訴訟。

  • 如果判決是透過欺詐獲得的 如果證明判決是透過欺詐或虛假陳述證據獲得的,則判決既定原則將被放棄。

  • 如果案件是由無權法院審理的 如果案件是由無權處理該事項的法院審理的,則判決既定原則將不適用。

結論

判決既定原則是一個公共政策問題。它規定了判決的終局性。判決既定原則僅適用於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後續訴訟中,同一當事方對同一訴訟原因提出相同爭議的情況下,儘管同一當事方之間的相同爭議已經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透過適用判決既定原則,後續訴訟的審理被禁止,並且訴訟將被駁回。

常見問題

Q1. 判決既定原則已納入民事訴訟法典的哪項規定?

答:判決既定原則已納入 1908 年民事訴訟法典第 11 條。

Q2. 判決既定原則對訴訟有何影響?

答:判決既定原則並非適用於所有訴訟;但是,在特定訴訟中,如果滿足判決既定原則適用的基本條件,則訴訟的審理將因判決既定原則的適用而被禁止,法院將駁回訴訟。

Q3. 如果之前訴訟是由無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判決既定原則是否適用?

答:如果爭議是由無權審理的法院審理的,則該判決沒有法律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判決既定原則將不適用,並且允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後續訴訟。

更新於: 202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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