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稀釋:含義及應用


1999年商標法是為了取代1958年的法案而制定的,後者已被議會廢止,目的是為了加強對產品和服務的商標保護,並制止使用假冒或具有欺騙性的商標。商標稀釋的概念是隨著1999年商標法的透過而確立的。

什麼是商標稀釋?

商標稀釋是一種法律概念,指的是削弱或減少商標識別和區分特定公司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當第三方以可能造成混淆或削弱著名商標獨特性方式使用與著名商標相似或相同的商標時,就會發生稀釋。

商標稀釋是著名商標所有者可以採取的訴訟理由,以防止第三方以稀釋著名商標獨特性方式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商標。換句話說,它是一個商標法原則,允許著名品牌的擁有者阻止他人以稀釋其獨特特徵的方式使用該商標。

大多數商標稀釋案例都涉及第三方未經授權在其與商標所有人產品不直接競爭且與這些產品僅略微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標。例如,一家公司使用的著名商標指代電器,如果另一家公司開始將其用於指代早餐穀物或護髮產品,可能會損害該著名商標的聲譽。

稀釋商標的不同方法

稀釋可能導致兩種不同的損害:“模糊”和“玷汙”。

  • 模糊 - 當第三方使用與著名商標相似的商標,導致公眾將這兩個商標聯絡起來,從而削弱著名商標的獨特性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 玷汙 - 當第三方以損害著名商標聲譽的方式使用商標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例如,如果一家公司以具有冒犯性或產生負面聯想的方式使用商標,則會玷汙著名商標的聲譽。

  • 搭便車 - 當第三方使用與著名商標相似的商標,以從與著名商標相關的商譽和聲譽中獲益,而無需進行同樣水平的廣告和推廣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稀釋原則

稀釋的做法最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被印度法院承認。這是在他們做出的判決中沒有考慮該原則的情況下做出的。它沒有包含在之前的立法中,即1958年的《貿易和商品商標法》。1999年透過的《商標法》第29(4)條首次將稀釋的概念納入立法。

法院在很早以前,也就是賦予其全球認可地位的法案出臺之前,就闡述了現在被稱為稀釋概念的內容。在戴姆勒-賓士股份公司訴Hybo Hindustan一案中,單一法院的任務是決定被告是否有權在其內褲上使用“BENZ”商標。有趣的是,法官閣下使用了稀釋法,卻從未說過“稀釋”這個詞。

此外,在國際貿易委員會訴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一案中,對印度商標稀釋進行了徹底而清晰的審查。法院援引1999年《商標法》第29(4)款的規定,裁定如果滿足以下先決條件,則認為構成稀釋訴訟理由:

消費者很可能會將有爭議的商標與知名商標混淆。

在印度,聲譽可以透過擁有知名商標或受損商標來獲得。出於任何理由,使用有爭議的商標都是不合理的。

透過使用有爭議的商標,不正當地利用註冊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相當於損害了品牌的這兩個方面。ITC敗訴菲利普莫里斯,直接原因是其香菸包裝上印有“Namaste”商標。

然而,根據《商標法》第29(4)條,只有當某人以以下方式使用商標時,才會出現以稀釋形式侵犯商標的行為:

  • 註冊商標與已經在印度享有聲譽的另一個品牌相同或非常相似,並且

  • 該使用涉及未包含在註冊範圍內的產品或服務。

侵權的後果

以下是發現使用了侵權商標時會產生的後果:

  • 當某人不正當地利用知名商標或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時。

  • 當該商標損害顯著商標或知名商標的聲譽時。

什麼不被視為商標稀釋?

以下情況不被視為稀釋索賠:

  • 任何合法用途,包括命名性或描述性合理使用,或促進此類合理使用,由個人以外的其他人對著名商標的使用,而不是作為個人自己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標識,包括與以下內容結合使用:

  • 讓客戶有機會比較不同產品或服務的廣告或營銷;或

  • 識別著名商標,然後模仿、嘲弄或以其他方式評論著名商標的所有者或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 任何和所有型別的新聞報道,以及對新聞的評論。

結論

即使它不是一項以客戶為中心的立法,它也必須在印度商標法中公開接受。不需要單獨的法律;相反,建議對1999年《商標法》進行修訂。這些修改應該足夠,甚至可能有所改進。對第24條的修正案將修改該條款的範圍,使其不再承認所有具有聲譽的商標,而只涵蓋知名商標,在此過程中排除僅“知名”的商標。可以制定評估商標是否知名的特定標準,例如在TDRA中找到的標準。需要調查這一標準。

常見問題

Q1. 在商標稀釋案件中,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A1. 就證據責任而言,使用知名商標的人有責任證明確實存在真實的稀釋。充分的答案是稀釋的可能性。但是,使用知名商標的人應承擔證明該商標確實知名的責任。

Q2. 稀釋會導致哪兩種損害?

A2. 稀釋可能導致兩種不同的損害:“模糊”和“玷汙”。

Q3. 商標註冊處可以找到哪些資訊?

A3. 商標、其註冊的類別和商品或服務(包括影響授予權利的註冊範圍的細節)、所有者的地址、所有者的貿易或其他說明的細節、國際申請日期(如果適用),以及商標在先前商標所有者的同意下注冊的情況。

更新於: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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