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含義與應用
海洋的主要用途是航運和捕魚。隨著人類發展,技術的應用有很多例項,有時它們試圖滿足人類的需求。海底被用來生產許多不同的礦物,包括天然氣、石油、沙子、礫石、鑽石和黃金等資源。隨著20世紀貿易的增長和海洋利用的持續現實,“海洋自由”的傳統觀念被擱置一旁。為了管理和規範所有這些活動和資源,一些具體的立法是必要的。這就是海洋法產生的方式。
什麼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國際公共法的一個分支,它規範沿海國的領土要求,以及各國在利用和保護海洋環境及其自然資源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時,人們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來指稱海洋法,該公約是在聯合國的贊助下談判的,並於1982年得到117個國家的批准。UNCLOS於1994年生效。本文討論了國際海洋公共法,重點是UNCLOS。
海洋法規定了各國如何利用海洋的準則,包括如何維護和管理海洋資源。最重要的是,新的規章賦予沿海國家對其內陸12海里水域的領土自主權。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它們可以在這12海里內為所欲為。例如,該法允許國際社會使用海峽或運河等航海特徵,例如土耳其擁有的相對狹窄的博斯普魯斯海峽。然而,擁有海峽的國家(或國家)控制著通道的建設方式。
沿海國家還擁有對其海岸線200海里範圍內的“專屬經濟區”的主權,這賦予這些國家額外的權利。海洋法——
確保使用海洋的船舶行為得當,以促進每個國家的經濟增長。
解釋每個國家如何自由地以任何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使用海洋。
制定使用水域國家的安全準則。
確定每個國家將獲得哪些海洋領土。
海洋法歷史
聯合國與150多個國家合作了14年,以制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幫助解決與各國傳統的三海里近海主張相關的爭端和問題。該協議產生了一套國際法,旨在維護世界和平並在海上執行規則。在1982年12月10日開放簽署後,它於1994年11月16日生效。
根據1982年的條約,每個國家的領海主權僅限於距其海岸12海里(22公里)的距離,但國際船舶被允許安全地透過該區域。
只要船舶避免從事被禁止的活動,如間諜活動、走私、重大汙染、捕撈或進行科學研究,通行即被視為合法。在領海包括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例如直布羅陀海峽、曼德海峽、霍爾木茲海峽和馬六甲海峽)的地方,外國船舶的航行權得到加強,在那裡,無害透過制度已被過境通行制度取代,該制度對外國船舶施加的限制較少。在群島水域,類似的制度在主要航道(例如印度尼西亞)中實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是在聯合國的贊助下談判的一項條約,有時與海洋法相關聯。它於1982年由117個國家簽署,並於1994年生效。
1493年釋出的一份教宗詔書將世界海洋劃分為葡萄牙和西班牙,鞏固了西班牙對哥倫布發現新大陸的主張,這被廣泛認為是海事法的起源。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於1608年基於自然法倡導海洋自由;英國學者塞爾登於1635年主張在海洋部分地區形成主權力量。這場重要的“討論”發生在18世紀初。
儘管科學和技術的發展已經減少了不受沿海國家管轄的海域面積,並且已經制定了國際法來控制發生在國家管轄範圍之外的各種活動,但這兩個制度至今仍然存在。
與海洋法最密切相關的兩個法律體系如下:
海事法
海事法是私法,它涵蓋船舶或航運的商業活動。
海商法
海商法經常與海事法互換使用,它管理內陸水域以及海上航行和航運的私法。
在更區域性的語境中,後者可用於描述專門的海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正如在船舶透過某一司法管轄區的交通規則的適用或在海洋中執行國內法中所示,在國際海洋公共法與私人海事法之間可能存在很大的重疊。
結論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命令,以規範各國在世界海洋方面的權利。國際海事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負責改善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汙染。
生命本身起源於海洋。即使現在,當大陸已經被繪製地圖,並且它們的內部可以透過公路、河流和空中通道通行時,世界上大多數人都居住在離海不超過200英里的範圍內,並與之密切相關。
常見問題
Q1. 海洋法的原則是什麼?
A1: 海洋法確保使用海洋來促進每個國家經濟的船舶行為得當。它規定每個國家如何使用海洋,為使用海洋的國家的安全提供指導,並確定每個國家將獲得的海洋部分。
Q2. 海洋法的目的是什麼?
A2: 聯合國制定海洋法是為了建立涵蓋習俗和條約的法律,以防止對海洋的衝突。
Q3. 美國是海洋法的一部分嗎?
A3: 在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美國參與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國的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NOAA)負責制定具體的法律和規章,並且它繼續是該公約法規的保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