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意義與特徵
法哲學經常試圖將法律與其他規範系統區分開來,例如道德或其他社會習俗。一些最根本的哲學問題經常依賴於,有時也有助於解決這些問題,包括關於道德、正義和權利的起源;人類行為和意圖的本質;社會實踐和價值之間的聯絡;知識和真理的本質;以及政治統治的正當性。因此,法哲學是整個哲學的基礎。
法哲學定義了什麼?
法哲學通常首先闡述和支援關於法律的普遍、抽象的主張,這些主張不僅適用於一個特定法律體系在特定時刻(例如1900年的英國),而且適用於所有現行法律體系,或者也許適用於所有曾經存在的法律。被稱為“法哲學”或“法理學”的哲學領域分析法律的本質,特別是它與人類思想、態度、行為和政治社會的關係。
法哲學的劃分
法哲學通常首先闡述和支援關於法律的普遍、抽象的主張,這些主張不僅適用於一個特定法律體系在特定時刻(例如1900年的英國),而且適用於所有現行法律體系,或者也許適用於所有曾經存在的法律。被稱為“法哲學”或“法理學”的哲學領域分析法律的本質,特別是它與人類思想、態度、行為和政治社會的關係。
主要分為分析法學和規範法學兩大類——
分析法理學和規範法理學是法哲學的兩個子領域。分析法理學旨在識別法律的基本構成要素,以描述什麼是法律以及什麼不是法律。規範法理學則研究影響法律的非法律標準以及從法律產生並指導行為的法律規範。雖然“法理學”和“法哲學”這兩個術語經常互換使用,但法理學有時還包括屬於經濟學或社會學的推理理論。
分析法學
什麼是法律?道德與法律之間存在什麼聯絡?這是20世紀大部分時間英語世界法哲學的主要主題。這些哲學討論有時被稱為“分析法理學”。分析法理學運用當代分析哲學的工具來理解法律的本質。由於其界限模糊,難以確定分析哲學的確切範圍。重要的是要將分析法理學與法律形式主義(認為法律推理是或可以建模為機械的、演算法的過程)區分開來。事實上,正是分析法學家首先指出法律形式主義作為法哲學是內在有缺陷的。
在討論法律體系的構成要素時,分析性或“闡明性”的法理學採取超然的態度,並使用描述性語言。這種思想發展反對自然法中發現的什麼是法律以及法律應該是什麼的融合。大衛·休謨在其《人性論》中提出了一個臭名昭著的主張,即個人不可避免地從呈現世界是某種方式轉向聲稱我們應該因此得出某種結論。然而,純粹的推理不允許人們僅僅因為情況如此而得出我們應該採取某種行動的結論。因此,對事物現狀的分析和闡明必須被視為與規範完全不同的問題。
根據自然法理論的支持者,道德現實以某種方式影響什麼是法律。相反,法律實證主義者反對道德事實決定某事物作為法律地位的觀點。根據法律實證主義者,社會權力和權威結構是決定法律是否有效的唯一因素。因此,與自然法理論家有時會質疑不道德的法律是否根本就是法律不同,法律實證主義者傾向於認為不道德的法律實際上是法律,但仍然可以譴責其在道德上是糟糕的。約翰·洛克(1632-1704)和聖托馬斯·阿奎那(1225-1244)是著名的自然法論者。著名的法律實證主義者包括H.L.A.哈特(1907-1992)和約翰·奧斯丁(1790-1859)。
規範法學
規範法理學探討的是法律的“評價性”理論。它討論法律的目標或功能,以及支撐它的道德和政治哲學。規範法理學包括關於法律的規範性、評價性或其他規定性的問題。例如,法律的目標或理由是什麼?哪些政治和道德哲學是法律的基礎?規範性法律理論包含三個對現代道德和政治哲學產生影響的視角——
功利主義認為,規則應該被制定以產生最佳結果。歷史上,哲學家傑里米·邊沁與功利主義法律哲學聯絡在一起。在現代法律理論中,遵循法律與經濟學傳統的學者通常支援功利主義方法。
道義論認為,法律應該反映我們保護他人權利和自主的責任。歷史上,伊曼努爾·康德發展了一種特別著名的道義論法律理論,與關於法律的道義論思想聯絡在一起。現代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在其著作中採用了不同的道義論視角。
現代德性倫理學和其他古老的道德體系強烈強調道德品格的重要性。根據德性法理學,法律應該鼓勵公民德性品格的發展。歷史上,這種方法與亞里士多德聯絡在一起。關於德性倫理學的哲學研究是現代德性法理學的靈感來源。
20世紀初的法哲學
20世紀無疑是法律實證主義的時代。法哲學中兩位最重要的思想家,英國法律理論家H.L.A.哈特(1907-1992)和奧地利出生的法學家漢斯·凱爾森(1881-1973),都對實證主義的法律本質理論做出了重大貢獻。
在同一時期,還出現了兩個“現實主義”的法哲學學派——一個在斯堪的納維亞,一個在美國。這些學派在本質上是實證主義的,但他們關注的問題與凱爾森和哈特所考慮的問題大相徑庭,無論是在哲學上(斯堪的納維亞人)還是在實踐上(美國人)。
結論
自從古希臘西方哲學誕生以來,法律——大多數發達人類社會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一直是哲學思想的主題。現代時期的重要人物——尤其是霍布斯、邊沁、哈特和凱爾森——以及法學學派的現實主義繼續影響著他們對21世紀的關注。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未來發展最終將決定法哲學中新的正規化是否會突破現代時期的主題。
法哲學可以用有用的方式來檢驗和批判法律和法律制度。與其他型別的法律推理(通常涉及從關於法律及其運作方式的既定基本假設進行推理)不同,法哲學允許人們評估甚至這些潛在的假設,併為此運用各種哲學概念。
常見問題
問:三大法律理論是什麼?
法哲學的主題可以大致分為三類——分析法理學、規範法理學和批判性法律理論。
問: 法哲學的奠基人是誰?
霍布斯被廣泛認為是法律實證主義的奠基人,自17世紀以來,法律實證主義一直主導著法哲學。
問: 法哲學的名稱是什麼?
術語“法理學”源於拉丁語“juris prudentia”,意為“法律的研究、知識或科學”。在美國,“法理學”一詞常用於指法律理論。
問: 哲學在法律中扮演什麼角色?
法哲學家還對法律特定領域(包括侵權法、合同法和刑法)中出現的各種哲學問題感興趣。
問: 哲學是一個內在原則嗎?
自然法理論是哲學性的。它涉及到這樣一種觀念,即義務、道德原則和權利是我們作為人的一部分。不需要政治或立法。積極法與自然法形成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