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含義及應用


任何經濟體的擴張都需要一個充滿活力、現實的基礎,而競爭法正是提供了這樣的基礎。它有助於監管一個公平的市場,避免任何對消費者和企業都有害的反競爭行為。透過禁止少數主導企業完全控制市場,競爭法是維護市場均衡的重要工具。相反,市場應該以一種方式運作,防止某些做法給企業施加不公平的負擔或對小型企業設定進入壁壘,否則這些企業將被迫從事不公平的活動或與競爭對手對抗。在印度,競爭法的框架已經從以前受1969年《壟斷和限制性貿易行為法》(MRTP)管轄發展到現在的2002年《競爭法》(該法)。

什麼是競爭法的含義?

印度的競爭法被稱為2002年《競爭法》,該法建立了一個委員會,以防止對競爭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並培養和維持市場的競爭,同時考慮到國家的經濟發展。它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以及印度其他市場參與者所從事的商業自由。

競爭法的意義

競爭法的意義在於:

  • 它鼓勵和促進競爭。

  • 它設立了一個委員會,以制止對競爭力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

  • 它鼓勵和維持市場競爭。

  • 它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競爭法的演變

2002年《競爭法》已經生效,取代了1969年《壟斷和限制性貿易行為法》(MRTP)(於2009年9月1日廢止)。在1990年的經濟改革之後,人們認為MRTP已經過時,無法適應與競爭法相關的國際經濟發展,並且需要一項法律來抑制壟斷和促進競爭。在20世紀90年代,印度商品和服務的國際貿易價值和數量、外國直接投資(FDI)以及跨境併購都大幅增加。隨著時間的推移,貿易壁壘下降,對FDI的限制減少。2002年《競爭法》的制定是為了提供一個競爭法律制度,以滿足和適應印度和國外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的需求。

《競爭法》已經廢除了1969年《壟斷和限制性貿易行為法》,並解散了壟斷和限制性貿易行為委員會。MRTP委員會之前正在審理的案件被移交給了印度競爭委員會(“CCI”),但與不公平貿易行為相關的案件除外,這些案件擬移交到1986年《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的國家委員會。

下表對壟斷和限制性貿易行為法以及競爭法進行了比較研究:

依據 1969年《壟斷和限制性貿易行為法》(MRTP) 2002年《競爭法》
重點 基於自由化前 抑制壟斷
協議登記 協議登記 促進競爭
支配地位 在MRTP下,支配地位本身就是不好的 在《競爭法》下,支配地位本身並非不好,但濫用支配地位被認為是不好的。
組合條款 沒有組合條款。 《競爭法》包含組合條款
處罰 對違法行為沒有處罰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原則 法治方法 合理性規則方法
競爭倡導 MRTP沒有競爭倡導作用 CCI具有競爭倡導作用
不公平貿易行為條款 MRTP法(第36A條)中有規定 未包含在新完成的法案中,現在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的範圍。

競爭法的組成部分

2002年《競爭法》基本上包含四個部分:

反競爭協議

根據《競爭法》第3條第(1)款,任何可能對印度的競爭產生明顯不利影響(“AAEC”)的安排都被視為反競爭的。任何涉及“產品或服務的生產、供應、分銷、儲存以及獲取或控制,從而在印度境內造成或可能造成對競爭產生明顯不利影響”的安排都被禁止。

根據該法,如果企業或個人(包括卡特爾)在從事相同或類似商品的貿易中進行的協議或“執行的做法”符合以下條件,則推定其在印度具有AAEC:

  • 直接或間接確定購買或銷售價格;

  • 限制或控制生產、供應、市場、技術開發、投資或服務提供;以及

  • 導致市場或生產或服務提供來源的共享;

  • 參與串通投標或操縱投標。

濫用支配地位

該法的第4條禁止所有型別的企業濫用其支配地位。《該法》將“支配地位”定義為企業在印度相關市場中享有的權力地位,使之能夠獨立於相關市場中存在的競爭動態行事,或影響其競爭對手、消費者或相關市場以有利於自身。

相關市場-需要確定相關市場,以便確定公司是否在該市場中佔據支配地位。存在兩種不同型別的相關市場

  • 相關產品市場-在需求方面,相關產品市場包括所有如果產品價格上漲,消費者將會轉向的近似替代品。在供應方面,相關產品市場包括所有能夠利用現有生產設施生產替代品的生產商。

  • 相關地理市場-根據產品的不同,相關市場中競爭的地理範圍可能是地方性的、全國性的、國際性的或全球性的。運輸和消費模式是此案中的關鍵考慮因素。公司或集團不得濫用其支配地位。企業或集團濫用其支配地位是違法的。

組合監管

組合被定義為透過兼併、合併或控制企業來收購一家或多家企業。

如果交易滿足必要的財務要求,並且涉及:

  • 任何個人收購任何企業的控制權、股份、投票權或資產;

  • 兩個或多個企業之間的兼併;或

  • 兩個或多個企業的合併,則將上述情況定義為組合。

  • 任何時候,一個人直接或間接管理一家公司,並且已經管理了另一家從事相關行業的公司。

  • 透過合併進行的企業組合。

價值超過指定財務門檻的組合必須提交給CCI,並在生效之前獲得其事先批准。CCI可以審查、修改或拒絕組合。

競爭倡導

在制定競爭政策時,中央政府可以徵求CCI關於該政策對競爭可能產生的影響的意見。收到延期後,委員會必須在60天內將其意見告知中央政府。委員會的作用是諮詢性的。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對中央政府不具有約束力。

委員會還被賦予了採取以下措施的職能:

  • 競爭倡導的推廣

  • 提高對競爭的認識

  • 傳授關於競爭問題的培訓。

結論

2002 年《競爭法》是現行的競爭立法,涵蓋了處理禁止反競爭協議的實質性法律之一。任何影響印度境內貨物生產、供應、分銷、儲存、收購或控制或服務交付,並可能對競爭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協議,如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個人或企業協會,則被視為反競爭協議。這些合同因違反該法而無效。在上述文章中,除其他事項外,我們討論了1969 年《壟斷和限制性貿易慣例法》(“MRTP 法”)下反競爭協議的立法背景。

常見問題

Q1. 競爭法的主要規則是什麼?

Ans: 《競爭法》旨在規範兩種協議

  • 競爭者之間或相互之間的反競爭協議(橫向協議)以及

  • 生產鏈不同階段或層級上的企業或個人之間的反競爭協議(縱向協議)。

Q2. 競爭法的主要要素是什麼?

Ans: 競爭法具有以下主要要素

  • 反競爭協議。

  • 濫用支配地位。

  • 併購、合併和收購控制。

Q3. 競爭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Ans: 在自由市場體系中,有四種類型的競爭

  • 完全競爭,

  • 壟斷競爭,

  • 寡頭壟斷,以及

  • 壟斷。

Q4. 印度為什麼要制定競爭法?

Ans: 在現代,競爭已成為任何市場經濟的基石。市場競爭促使企業提高效率和創新,這通常會導致更多選擇、更低的價格以及更好產品和服務。經濟透過更高的生產力增長和更有效的資源配置從競爭法中獲益。競爭政策和法律為競爭性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運作設定了框架。競爭法提供了明確的規則和行為準則,為小型、中型和大型實體在印度經濟中公平競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更新於: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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