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含義及適用範圍


在像印度這樣幅員遼闊的國家,航空法發揮著重要作用,印度各地分佈著主要的工業和商業中心。它提供的節省時間優勢是地面交通工具在長途運輸中無法比擬的。這種速度優勢無疑有助於縮短出口貨物在內陸運輸中的運輸時間。1998-99 年期間,航空貿易在印度對外貿易總額中的佔比約為 32%。在印度,民航部被賦予了“發展航空服務及相關基礎設施”的責任。航空法創造了一個能夠推動國內和國際機票銷售、促進區域連線並同時確保安全的生態系統。民航部 (MoCA) 釋出了民航政策 (NCAP 2016),以確保這些方面。

航空法的含義是什麼?

航空法是指處理飛行、航空旅行以及相關法律和商業問題的法律領域。由於航空旅行的性質,其某些關注領域與海商法重疊,航空法經常被視為國際法問題。

根據印度憲法第七附表第一清單第 29 條、第七附表和第 246 條,印度議會擁有唯一權力制定關於“機場;飛機和空中航行;機場的提供;空中交通和機場的控制和組織”的法律。這種對航空業的集中控制確保了機場的設立地點能夠處理旅客和貨物的進出,並支援機場專案。州政府可以向中央政府申請獲取財產以開展航空活動。

雖然該行業的總體立法框架主要由 1994 年印度機場管理局法和 1934 年航空法提供,但民航部會識別航空業面臨的關鍵問題並提供相應的政策來解決這些問題。

航空法的目標

航空法的基本目標如下:

  • 它為各個航空子行業的協調發展提供環境,即航空公司、機場、貨運、維修大修服務 (MRO)、通用航空、航空航天製造、技能開發等。

  • 它還建議簡化並使影響該行業的系統和流程更加透明,並更多地利用技術,而不會影響安全和安保。

  • 推動航空業發展的根本原因在於其在投資、旅遊和就業創造方面具有巨大的乘數效應,特別是對於非熟練和半熟練工人而言。

航空法歷史

自 1911 年開始,印度航空業經歷了重大改革和政策變化。

航空法的立法框架

該行業的立法框架主要由 1994 年印度機場管理局法和 1934 年航空法提供。民航部會識別航空業面臨的關鍵問題並制定有效的政策來解決這些問題。

民航部 (MCA)

MCA 負責制定有助於發展和規範印度民航部門的國家政策和計劃。它管理《航空法》及其規則以及其他各種與航空相關的立法。MCA 還對民航總局 (“DGCA”) 和印度機場管理局 (“AAI”) 等實體行使行政控制權,並有權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航空服務協議。迄今為止,MCA 已釋出多項政策,包括區域和偏遠地區航空連線政策、航空貨運站政策指南、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培訓計劃官員培訓政策以及 2011 年機場基礎設施政策。最近,MCA 釋出了全面性的 2016 年國家民航政策。

2016 年國家民航政策 (NCAP)

民航政策的首個版本於 2014 年 11 月釋出,但遭到行業強烈反對,導致無法實施。在根據利益相關者的建議對原始政策進行改進後,政府釋出了 2016 年 NCAP,該政策側重於創造安全、可靠、經濟實惠且可持續的航空旅行,使印度各地的民眾都能享受到航空旅行的便利。

1994 年印度機場管理局法 (AAI 法)

AAI 法提供了一個印度機場管理的一般框架。在 AAI 法之前,與機場建設和管理相關的活動由 DGCA 監管。然而,由於航空市場不斷增長,議會制定了 1971 年印度國際機場管理局法和 1985 年國家機場管理局法。這些法規分別成立了印度國際機場管理局 (IAAI) 來管理國際機場,以及國家機場管理局 (NAA) 來管理國內機場。DGCA 的管轄範圍僅限於監管與飛機相關的活動。隨著市場不斷發展壯大,NAA 無法籌集到足夠的資金,議會認為需要將 NAA 和 IAAI 合併為一個管理機構,以便能夠更協調地管理國內和國際機場以及運營航空運輸服務的民用中心。因此,AAI 法得以頒佈,並根據第二條成立了 AAI。

截至 2016 年 1 月 1 日,AAI 管理著總共 125 個機場和民用飛地,包括 11 個國際機場,其中 71 個機場有定期商業航班運營。根據 AAI 法第 12 條,AAI 的主要職能包括:

  • 旅客和貨運航站樓的建設、改造和管理;

  • 包括跑道、平行滑行道和停機坪在內的基礎設施的開發和維護;

  • 空中交通服務的管理;以及

  • 維護機場和民用飛地場所的安全和秩序

1934 年《航空法》(《航空法》)與 1937 年《航空規則》(《規則》)

《航空法》的主要職能是賦予中央政府制定管理飛機的規則的權力。具體而言,《航空法》第 5 條規定,中央政府有權制定規則,規範所有民用飛機的製造、銷售、使用、運營、進出口以及安全。《規則》本身提供了與以下方面相關的需要遵守的詳細規定:

  • 對飛機的製造、修理和維護以及飛機制造、修理或存放場所的檢查和控制

  • 飛機的登記和標記

  • 從事飛機運營、製造、修理或維護人員的許可

  • 概述 DGCA 可以運營的飛機適航性的廣泛框架

航空法的國際公約

航空法的國際公約包括:

1944 年《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

印度於 1947 年 3 月 1 日批准了《芝加哥公約》,並因此受該公約的基本原則約束,這些原則包括安全和平地發展和運營國際航空旅行。該公約要求締約國確保其飛機不越界,並且一個締約國的航空服務不干擾另一個締約國的航空服務。這些廣泛的原則反映在許多印度航空規則和法規中,例如 DGCA 的《民航規章》。根據本公約,印度還成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 的創始成員之一,該組織對《芝加哥公約》中提出的原則和技術進行編纂。

1999 年《關於統一某些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公約》(《蒙特利爾公約》)

《開普敦公約》標準化了涉及動產的交易。它為所有權登記、擔保權益、租賃、分期付款銷售以及融資協議違約的各種法律補救措施(包括收回和特定國家破產法的效力)建立了標準。《開普敦公約議定書》使這些條款適用於飛機物品。印度於 2008 年 3 月 31 日批准了公約和議定書。

結論

航空法與國家的現代經濟發展密切相關。航空運輸基於貨物進出口、旅客流動、旅遊促進以及各種其他國家活動等因素。這樣,航空法力求確保國家之間機會平等。它有助於協調國家之間相互競爭的利益,並確保合作。航空法必須確保航空公司擁有平等的機會。航空在國家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現代航空法對國際貿易、經濟和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常見問題

Q1. 印度的航空法是什麼?

答:1934 年《航空法》和 1937 年《航空規則》規範飛機的製造、擁有、使用、運營、銷售以及進出口。

Q2. 什麼是航空監管?

答:民航總局是民航領域的監管機構,主要負責安全問題。它負責監管進出/印度境內/的航空運輸服務,並執行民用航空法規、航空安全和適航標準。

Q3. 誰監管航空公司?

答:聯邦航空管理局是美國政府最大的運輸機構,負責監管民航的各個方面。

Q4. 航空業的黃金法則是什麼?

答:航空法的黃金法則是在現代商業飛機飛行中的基本原則。

更新於: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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