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含義及適用性


“銀行法”一詞泛指規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運作的法律。銀行是一種金融實體,為其客戶提供銀行及其他型別的金融服務。銀行通常被認為是提供基本銀行服務(如接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企業。銀行是金融服務業的一部分。

“Bank”(銀行)一詞源於德語單詞“banck”,意為“堆、土堆或聯合襪子基金”。由此,義大利語單詞“banca”,意為“一堆錢”,應運而生。

銀行法的含義是什麼?

印度的銀行法由1949年《銀行監管法》管轄,該法管轄印度所有銀行機構。該法案旨在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控制濫用權力,必要時控制銀行,並促進印度經濟的整體利益。

“銀行業務”可以定義為“銀行業務”,這是一個充滿活力的行業,不斷發展以滿足最新的金融需求和經濟形勢。為了瞭解銀行業務的演變,必須廣泛瞭解金融概念、基本銀行職能以及技術驅動世界中的銀行業務。

印度銀行業務的歷史

印度的銀行業務起源非常特殊;它始於向他人提供貸款。銀行業務與放貸同義。Manusmirithi 提到了存款、抵押、貸款和利率。根據交易情況,利息可在每月2% - 5% 的範圍內合法收取。國家監管這些交易,以防止貸款人過度收取利息,並且在那些時期不允許收取高利貸。債務人或其家庭成員有神聖的義務向死者繼承人償還債務。隨著貿易和商業的發展,貿易商發展了一種匯款系統。當時使用的主要工具是匯票或hundis。印度銀行家充當財務主管。印度銀行家充當財務主管和保險貨幣兌換商。

;
年份 演變與銀行改革

19世紀下半葉

成立了一些外匯銀行和印度股份制銀行。

1900

存在九家股份公司、八家外匯銀行和三家總督轄區銀行。

1921

根據1913年《公司法》,三家總督轄區銀行與印度帝國銀行(IBP)合併,成立了IBI。

1900-1930

由於世界大戰和其他金融危機,為了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世界各地都出現了中央銀行。

1934

印度儲備銀行成立為印度的中央銀行。

1949

頒佈《銀行監管法》以監管和重組印度的銀行。

1950

頒佈《銀行監管法》以監管和重組印度的銀行。包括銀行、保險和金融公司在內的貿易公司的註冊、監管和清算,但不包括合作社。

1955

通過了《印度國家銀行法》,以便將印度帝國銀行改為印度國家銀行。

1959

印度國家銀行及其附屬銀行的國有化

1961

存款保險範圍擴大。

1969 & 1980

銀行國有化,14家和6家銀行被國有化。

1971

成立信用擔保公司,以保護存款人。

1975

成立地區農村銀行。

1993

1993年《追回銀行和金融機構到期債務法》。

1993, 2001, 2013

允許私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在印度開展普遍銀行業務。

2002

2002年《金融資產證券化與重建及擔保權益執行法》。該法案使透過公開拍賣收回商業貸款和個人貸款成為可能。

2013

在最高法院前法官B.N. Srikrishna的主持下,成立了金融部門立法改革委員會,其工作基於他關於印度金融法案的報告。

2016

2016年頒佈了《破產法》,以防止法律安排中出現多個相互矛盾的因素。該法案選擇了廢除許多現有的破產和破產法,並制定一項簡潔、現代化的法律的策略,該法律是對印度情況下的問題的簡單、連貫且有效的回應。

2016

銀行委員會局(BBB)將是一個由傑出的專業人士和官員組成的機構,它將取代任命委員會,負責任命專職董事以及國有銀行的非執行董事長。

2016

成立貨幣政策委員會,以做出政策決定。

印度銀行法的意義

銀行法的意義在於:

  • 沒有銀行,整個金融業將不復存在。透過提供投資、融資和基礎設施,它對國民經濟產生影響。

  • 任何國家的經濟增長和發展都嚴重依賴銀行業。

  • 計算機和微處理器使大多數銀行能夠自動運作。現在進行貨幣交易更加簡單快捷。由於資金易於獲得,企業家可以輕鬆獲得企業額外資金。

  • 透過為他們提供信貸選擇,銀行業還幫助發展中國家的掙扎農民。

  • 資金獲取不足、缺乏透明度、銀行業規模及其參與全球經濟都被指出是該行業的難題。

印度與銀行法相關的立法

在印度,它受政府及其機構的管轄;銀行公司受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和1949年《銀行監管法》的監管。

印度儲備銀行

印度儲備銀行最初作為一傢俬人股東銀行開始運營,後來成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印度儲備銀行接管了印度帝國銀行,開始印製鈔票並充當政府的銀行。允許印度帝國銀行代表印度儲備銀行。印度儲備銀行涵蓋了整個獨立的印度。計劃在該國獲得獨立後立即將印度儲備銀行國有化,以建立印度儲備銀行政策與政府政策之間的密切融合。印度儲備銀行於1949年1月1日開始作為一家國有和國家控制的中央銀行運營。為了簡化商業銀行的運營,印度政府通過了1949年《銀行公司法》,後來更名為《銀行監管法》。印度儲備銀行擔任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銀行的監管機構。它採用多種策略來監管國家的金融部門。

1949年《銀行監管法》

1949年《銀行監管法》是關鍵的法律框架之一。該法最初作為1949年《銀行公司法》透過,但後來更名為1949年《銀行監管法》。除了1935年《印度儲備銀行法》之外,1949年《銀行監管法》還為銀行提供了涵蓋各種主題的大量法規。

結論

印度儲備銀行在銀行政策方面的重點領域一直是改善壓力資產處置、現代化支付和結算系統以及將宏觀審慎法規調整到國際最高標準。印度儲備銀行最新的《國家金融包容戰略(2019-2024)》概述了擴大獲得正式、廉價金融服務、培養金融素養和促進消費者保護的願景、主要目標和方法。預計印度儲備銀行還將在未來幾年繼續實施結構性改革,以透過保持價格穩定來控制通貨膨脹,降低資本成本,增強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監管一致性,並降低資本成本。

常見問題

Q1. 銀行的重要職能是什麼?

答:銀行有兩類職能:

  • 主要職能:所有銀行都必須履行兩項主要主要職能,即接受存款和發放貸款。

  • 次要職能:銀行的次要職能是代理職能和效用職能。

Q2. 印度第一家成立的銀行是哪家?

答:印度的第一家銀行是“馬德拉斯銀行”,成立於1683年,其次是孟買銀行(1720年)、印度斯坦銀行(1770年)等等。但是,印度的第一家銀行馬德拉斯銀行後來併入了印度國家銀行。

Q3. 銀行法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銀行立法的目標是制定可以控制銀行業的規定。

Q4. 印度儲備銀行法案何時頒佈?

答:印度儲備銀行法案於193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目的是充分發揮國家信貸和貨幣體系的作用。

更新於:2023年1月16日

3000+ 次瀏覽

開啟您的職業生涯

完成課程,獲得認證

開始學習
廣告
©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