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爾尼公約:含義及應用
1886年在瑞士伯爾尼市舉行,伯爾尼公約是一項旨在保護作者和藝術家權利的國際條約,這些作者和藝術家參與了書籍、歌曲和繪畫等作品的創作。在某些圈子裡,它也被稱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國際社會起草並協同通過了一份多方合同,其中包含建立統一跨境體系的協議。然而,在該協議通過後,其規則多次被修訂和更新。
伯爾尼公約締約方
目前,伯爾尼公約有181個締約方;然而,最初,該公約條約僅由法國、德國、比利時、瑞士、義大利、英國、賴比瑞亞、西班牙、突尼西亞和海地於1886年9月9日簽署,並於1887年9月5日批准。
最初,美利堅合眾國拒絕加入該公約,因為其條款與美國的版權法不符。但在百年之後,美國於1988年11月16日同意加入該公約,該公約於1989年3月1日生效。
伯爾尼公約的目標
伯爾尼公約的主要目標是確保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創作者能夠獲得對其作品的適當保護,並能夠從其努力中獲利。該公約賦予這些作品的創作者多項權利,其中一項是控制其作品的複製、發行和公開表演的權利。它還在其他國家保護這些權利,使作者能夠從其創作中獲利,即使這些創作在其他國家使用。
聯合國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負責管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它是世界上得到最多國家採用的國際條約之一,使其成為智慧財產權領域最重要的條約之一。在其歷史上,該公約經歷了多次修訂,以考慮技術發展以及創作者的需求。它仍然是保護全世界作家和藝術家的作品權利的重要工具。
伯爾尼公約歷史概述
1886年,在瑞士伯爾尼舉行的一次會議上,《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首次正式獲得批准。此次會議由瑞士聯邦政府組織,除美國外,還有許多歐洲國家的代表參加。
由於當時沒有國際標準或程式,創作者很難在其他國家保護其權利。伯爾尼公約試圖透過起草一些旨在保護內容開發者智慧財產權和版權的指南來解決這個問題。
國民待遇原則,是伯爾尼公約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和藝術家應在其他國家獲得與在其居住國相同的法律保護程度。這意味著,如果某項作品在一個國家受到版權保護,則它也必須在所有批准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其他國家受到保護。
自最初實施以來,伯爾尼公約經歷了多次修訂,最近一次是在1979年。這些修改是為了考慮到創作者需求的變化以及技術的進步。該公約的範圍得到了擴大,現在包括新的作品類別以及替代形式的保護。
伯爾尼公約的日期和事件
近年來,為了提高公約的有效性,進行了一些修正,如
1886
伯爾尼公約
保護藝術和文學作品
1979
進行了修改
以應對創作者需求的變化以及技術的進步
伯爾尼公約如何影響版權?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也稱為伯爾尼公約)對版權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產生了重大影響。該公約對版權產生了多方面的重要影響。其中一種方式是為文學和藝術作品建立最低保護期限。根據該公約,這些作品的最低保護期限至少為作者去世後五十年。這意味著,在藝術家去世後,其作品在規定的時間內繼續受到版權保護,在此期間,未經版權持有人的許可,不得複製或傳播這些作品。
伯爾尼公約還試圖透過建立自動保護原則來保護創作者作品的原創性。根據這一原則,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是自動的,不需要註冊或任何其他形式。這意味著,只要作品被創作出來,它就受到版權保護,作品的創作者對其作品的使用擁有某些權利。
伯爾尼公約的意義
伯爾尼公約討論了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保護。它基於三個基本原則,並有一套規則來確定最低保護措施。此外,它還包含可供希望利用這些條款的發展中國家使用的例外條款。
以下為三個基本原則
在締約國之一產生的作品(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在該國首次出版的作品)必須在其他每個締約國獲得與後者給予本國國民作品相同的保護(“國民待遇”原則)。這意味著作者是該國國民的作品或在該國首次出版的作品。
保護不應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自動保護概念)。
保護不以作品創作國存在保護制度為條件(保護的“獨立性”原則)。
另一方面,如果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長於公約規定的最低期限,並且作品在原產國不再受到保護,則一旦原產國的保護停止,保護可能會被拒絕。
例外和限制
伯爾尼公約界定了作家和藝術家對其獨特和創意作品的專有權,並授予了該權利,同時還描述了某些例外和限制。例如,公約第10條第2款允許“將此類受保護作品用於教學目的”。但是,此例外僅限於用於說明所教授主題的用途,並且必須僅與教學目的相關,並且絕對不能用於商業目的。
結論
伯爾尼公約規定所有成員必須具備特定的版權保護水平,並且這些國家還必須保護其他成員國國民創作的作品。獲得版權的作品,一旦以物理形式存在,就被視為受到保護,不需要註冊作品。美國等個別成員國有權要求其本國公民的作品進行註冊以獲得法律保護,但一般情況下,成員國不允許要求註冊其他國家國民創作的作品。
伯爾尼公約設定了大量跨國界版權法合作所需的額外條款。例如,成員國有義務為作家提供控制作品複製的權利,並根據作品型別保護版權作品一定年限。
常見問題
Q1. 伯爾尼公約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以下是伯爾尼公約的主要原則
國民待遇:根據協議,締約國同意給予外國作品與本國作品相同的保護。
自動保護:締約國立法中規定的保護無需任何手續或通知。
Q2. 為什麼美國沒有加入伯爾尼公約?
Ans. 美國先前拒絕加入伯爾尼公約的原因是——美國必須改變其版權法以及所需的註冊和強制性版權宣告。
Q3. 哪些國家不在伯爾尼公約中?
Ans. 只有四個最不發達國家不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或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它們是索羅門群島、南蘇丹、東帝汶和吐瓦魯。這四個國家的總人口為 1200 萬。
Q4. 俄羅斯在伯爾尼公約中嗎?
Ans. 俄羅斯於 2013 年撤回了對伯爾尼公約條款的保留。
Q5. 1886 年伯爾尼公約有多少個國家?
Ans. 伯爾尼公約是 1886 年在瑞士伯爾尼市由十個歐洲國家舉行的一次國際會議,其目標是商定一套保護原創作品的法律原則。
Q6. 伯爾尼公約具有約束力嗎?
Ans. 伯爾尼公約與大多數條約一樣,對已批准或加入該條約的國傢俱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