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管轄權:含義及應用


上訴管轄權是指高階法院或更高法院審查下級法院做出的判決並對其進行裁決的能力。所有三個法院(地區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其管轄範圍內都擁有上訴管轄權,但最高法院擁有廣泛的上訴管轄權,因為它涵蓋了整個國家。但是,它審理高等法院(全國第二高階法院)做出的判決的上訴。因此,它是最高和最後的上訴法院。如果爭議雙方之一對高等法院的裁決不滿意,他們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在民事、刑事和憲法案件中,都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案件中的上訴

民事案件包括涉及財產、婚姻、金錢、合同、服務等的爭議。如果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或憲法解釋問題需要公眾關注,民事訴訟可以對高等法院的裁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在 1972 年第 30 次修正案之前,向最高法院提起民事上訴的最低金額為 20,000 盧比,但目前沒有這樣的要求。如果存在重大的法律或憲法解釋問題,可以對高等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刑事案件中的上訴

在各種情況下,都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針對刑事案件中高等法院判決的上訴。首先,如果高等法院推翻下級法院做出的上訴或無罪釋放令,並判處被告死刑,則被告有權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其次,如果高等法院將案件從下級法院轉移到自己,認定被告有罪,並判處其死刑,也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此外,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無需高等法院的證明書,並作為權利問題提出上訴。

除了這兩類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上訴也可以提交到最高法院,前提是高等法院出具證明書,證明該案件適合向最高法院上訴。如果高等法院拒絕出具證明書,證明某案件適合向最高法院上訴,則可以向最高法院本身尋求特別許可上訴。最高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給予此類特別許可,但僅限於極少數情況。

憲法案件中的上訴

憲法案件既不是民事訴訟,也不是刑事訴訟。它是一起源於各種憲法解釋的案件,特別是關於基本權利的解釋。在這些憲法案件中,最高法院只有在高等法院證明所涉問題包含重大法律問題時才會受理上訴。如果高等法院拒絕出具證明書,證明案件適合向最高法院上訴,則最高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並根據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案件給予特別許可上訴。

特別許可上訴

根據 1950 年印度憲法第 136 條,最高法院可以自行決定,對印度境內任何法院或法庭做出的任何判決、法令、決定、判決或命令給予特別許可上訴,但武裝部隊根據任何法律設立的法院或法庭除外。

在《查謨和克什米爾邦訴塔庫爾·甘加·辛格》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根據第 132 條第(2)款,除非滿足兩個條件,否則沒有給予特別許可的餘地:

  • 案件應涉及關於憲法解釋的法律問題。

  • 所述問題應為實質性的法律問題。

該條款的原則基礎是,對憲法進行最終解釋的權力必須屬於最高法院。如果當事方就某條款的真實含義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沒有就其提出任何問題,則不可能認為該案件涉及關於憲法解釋的任何法律問題。此外,法院認為本案中提出的問題不涉及關於憲法解釋的任何法律問題。

此外,法院認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任何一方都沒有質疑第 14 條的解釋的正確性或支配分類原則的原則。最高法院已經最終確定了在分類背景下對第 14 條的解釋,根據憲法第 141 條,該解釋對印度境內所有法院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最高法院已經對法律做出了最終和權威的裁決,則不會出現實質性的法律問題。

結論

最高法院裁定,為了頒發證明書,證明書必須針對最終判決,並明確說明根據其頒發的具體條款或條款。關於命令的簡單概括是不夠的。人們注意到,最高法院在高等法院行使職權時,不願介入,但如果它確定高等法院行為不當、違反法律或沒有考慮某些因素,它將進行干預。根據最高法院的意見,司法指導必須始終按照法律和既定的法律原則來行使。

常見問題

問 1. 上訴管轄權的意義是什麼?

答. 為了確保訴訟程式公平,並且正確地應用了適用的法律,上訴法院審查初審法院的程式和裁決。

問 2. 總理能否解僱法官?

答. 法官不能透過任何常規和簡單的程式被任何機構免職。總統只能在法官存在不端行為或不稱職的情況下將其免職。

問 3. 國會能否更改最高法院的判決?

答. 立法機關不能宣佈法院的裁決無效或失效。

問 4. 如果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會發生什麼?

答. 如果上訴被接受,則可能全部或部分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如果上訴被駁回,則維持下級法院的判決。

更新於: 2023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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