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權的障礙:含義和型別


民事法院有權審理和決定每一項民事性質的事項,除非法律的明確規定明確禁止。除了法定的禁止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原因,例如訴訟時效的屆滿、關於同一訴訟請求的另一項訴訟的懸而未決以及法院對同一主題事項的先前判決,這些原因限制了法院受理訴訟進行審理和判決。

民事訴訟法中的法律規定

民事法院審理和判決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基於若干因素,例如爭議標的物的價值、訴訟請求發生的地點以及被告的工作或居住地。但是,法院的管轄權是透過同時考慮所有這些因素來確定的。儘管存在這些因素,但還有一些其他因素對於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同樣重要。它們被稱為“管轄權的障礙”。

型別

法院管轄權的障礙有以下幾種型別

  • 訴訟中止的障礙

  • 既判力障礙

  • 時效障礙

  • 特殊法令的障礙

讓我們簡要討論一下每一個障礙

訴訟中止的障礙

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禁止具有平行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和判決涉及同一主題事項、基於同一訴訟請求以及尋求相同救濟的兩起訴訟。因此,如果同一原告在兩個具有部分管轄權的地區法院提起兩起訴訟,那麼只有先提起的那起訴訟將被審理和判決,後來提起的那起訴訟由於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規定的障礙而不會被審理。必須區分訴訟的提起和訴訟的審理。

第 10 條規定的障礙不是針對訴訟的提起,而是針對訴訟的審理。因此,雖然原告可以對同一訴訟請求提起兩起訴訟,但法院在被告告知其已針對其提起兩起訴訟後,將不會繼續審理後來提起的訴訟。此外,根據第 10 條,訴訟程式僅被中止,而不是被駁回或終止。

根據第 10 條招致障礙的條件

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根據第 10 條施加障礙

  • 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提起兩起平行訴訟。

  • 後來訴訟中爭議的事項必須與先前訴訟中的事項基本相同。

  • 這兩起訴訟均在印度具有平行管轄權的法院中審理。

  • 訴訟雙方必須在兩起訴訟中以相同的身份和為獲得相同的救濟而進行訴訟。

既判力障礙

民事訴訟法第 11 條對法院的管轄權施加了障礙,禁止法院審理關於同一爭議的後續訴訟,而該爭議的訴訟已經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在同一當事人之間為獲得相同救濟而做出判決。第 11 條規定的障礙通常被稱為“既判力”原則的障礙。既判力障礙適用於後續訴訟,無論其是否比先前做出的判決的訴訟先提起。因此,即使訴訟先提起,既判力障礙也將適用於後來要判決的訴訟,並且它將禁止法院再次對該訴訟做出判決。既判力原則的障礙是公共政策規則,規定一旦某事項最終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做出判決,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在後續訴訟中重新提起該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 12 條禁止進一步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 12 條規定,如果原告被禁止就特定訴訟請求提起進一步訴訟,則他無權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任何法院就該訴訟請求提起訴訟。

該法典條款背後的目的是防止訴訟人濫用法律程式,並透過防止提起訴訟來節省法院寶貴的時間。因此,如果起訴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2 條,則它自動不予受理,並且為了社會利益,訴訟應結束。

時效障礙

時效障礙是 1963 年《訴訟時效法》第 3 條規定的法定障礙。該條款規定,即使訴訟時效未被作為抗辯提出,任何在規定期限屆滿後提起的訴訟都應予以駁回。

本條規定法院有法定義務審查訴訟是否在時效範圍內提起;如果訴訟是在時效屆滿後提起的,則法院必須駁回該訴訟。法院有義務注意到該條款並測試每一項訴訟的時效;如果發現訴訟超過了規定的時效期限,則不得允許該訴訟繼續進行,並應因此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 7 條第 6 規則中的一項規定指出,如果訴訟是在時限屆滿後提起的,則原告必須說明延誤的理由。

特殊法令的障礙

根據此規定,民事法院的管轄權因 1986 年《消費者保護法》或 1985 年《行政法庭法》等特別法律中的明確規定而被禁止。

1986 年《消費者保護法》是一部專門處理與消費者商品缺陷以及服務提供者在收取相關服務費用後提供的服務缺陷相關的爭議案件的法律。消費者保護法禁止民事法院審理涉及消費者商品缺陷和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缺陷的爭議,而是賦予消費者論壇對這類爭議的專屬管轄權。因此,在該法頒佈後,任何民事法院都沒有管轄權審理和判決與消費者論壇被賦予特殊和專屬管轄權相關的爭議。因此,民事法院的管轄權被禁止。

類似地,1985 年《行政法庭法》禁止民事法院對政府僱員與政府之間因招聘和服務條件等任何問題而產生的爭議進行管轄。

結論

每個民事法院都被賦予了審理民事訴訟的管轄權,但存在各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對法院審理和判決訴訟的權力施加了一種禁令。如果任何訴訟受到任何關於法院權力禁令的條款的影響,則法院必須駁回該訴訟或停止該訴訟中的訴訟程式,具體情況視情況而定。時效障礙是訴訟中的一個缺陷,如果法院確信訴訟是在時效期限屆滿後提起的,並且沒有提出合理的延誤理由,則法院可以駁回該訴訟。

既判力障礙具有禁止對同一訴訟請求和同一爭議標的物在同一當事人之間提起第二起訴訟的效果,當證明先前關於同一事項的訴訟已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在當事人之間做出判決時。既判力原則背後的目的是為法院的判決提供終局性,並阻止訴訟人反覆就同一事項提起訴訟。“訴訟中止”原則具有禁止同一當事人就同一主題事項和訴訟請求在不同法院進行平行訴訟的效果。訴訟中止原則的目的是禁止同一當事人就同一主題事項和訴訟請求在不同法院進行平行訴訟。

常見問題

Q1. 訴訟中止導致的障礙有何影響?

A. 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規定了因訴訟中止而導致的障礙。它具有中止訴訟審理的效果。因此,為了適用第 10 條的規定,在同一事項上、在同一當事人之間、基於同一訴訟請求的先前訴訟應該在同一事項上的第二起訴訟提起時處於懸而未決狀態。第 10 條規定的障礙禁止審理後續訴訟。它不會禁止提起訴訟。

Q2. 訴訟時效是什麼?

A. 時效是受損害的人為解決其不滿而採取措施所規定的時間段。如果原告在規定的時間段內採取了提起民事訴訟以要求侵犯的權利或因損害而獲得賠償的措施,則其要求賠償的權利將受到訴訟時效法的禁止。

Q3. 如果法院未能注意到時效會發生什麼?

答:法院有責任在審理案件時檢查是否滿足規定的訴訟時效條件。如果訴訟超過了該期限,法院別無選擇,只能駁回訴訟,除非在起訴狀中對為何訴訟延遲提出適當且合理的理由。但是,如果法院在超過規定期限提起的訴訟中沒有注意到訴訟時效,而做出了判決。該判決是有效的,與法院在正常訴訟程式中做出的判決一樣有效。

Q4. 訴訟時效屆滿後作出的判決是否無效,因此可以在以後的訴訟中被忽略?

答:訴訟時效屆滿後作出的判決是有效的判決。因此,它不能在以後的訴訟中被忽略,並將適用既判力,禁止雙方之間在同一訴訟標的、同一當事人之間就同一訴訟原因再次提起訴訟。

更新於: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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