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令:含義和型別


我們都非常熟悉“判決”、“判決令”和“命令”這些術語。在所有案件中,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法院在案件結束時都會由法官宣判判決。然而,在民事案件中,除了判決書外,法院還會準備一份簡潔的書面命令,準確地說明判決對訴訟當事人的整體影響,更具體地說,勝訴方獲得了什麼。

什麼是判決令?

判決令是法院在民事訴訟判決後準備的一份檔案。它由法官簽署,並加蓋法院印章。判決令很可能在判決發出後的15天內準備好。一般來說,當法院就特定事項作出判決時,民事訴訟程式就結束了。

法院判決成為判決令的條件是:必須對民事訴訟進行了裁決,並且這種裁決必須確定了當事人關於訴訟中所有或任何爭議事項的權利,並且這種確定必須具有最終性。

判決令的型別

《民事訴訟法》(1908年)第2條第(2)款對“判決令”一詞作了定義,它是民事法院對爭議進行裁決的正式表達,最終確定了當事人關於民事訴訟中所有或任何爭議事項的權利。根據第2條第(2)款的定義,判決令分為兩種型別:初步判決令和最終判決令。但是,判決令可以部分是初步的,部分是最終的。

  • 初步判決令——如果需要採取進一步的程式才能完全處理訴訟,則判決令為初步判決令。

  • 最終判決令——如果這種裁決完全處理了訴訟,則判決令為最終判決令。

判決令的執行

判決令是最終結果,是民事訴訟的“成果”。判決令的執行是實現訴訟成果的過程,在該訴訟中,判決對原告有利。

判決令執行的法律規定

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21條與第36條至第74條結合起來,包含了處理民事法院判決令執行的法律規定。第21條下的各種規定可以分為10個部分,即

  • 根據判決令付款

  • 法院執行判決令

  • 執行申請

  • 執行程式

  • 中止執行

  • 執行方式

  • 逮捕和拘留在民事監獄

  • 財產查封

  • 對被查封財產的索賠和異議的裁決

  • 財產出售

哪些法院有權執行判決令?

  • 最初實際作出判決的一審法院;

  • 上訴法院在上訴中作出判決時的一審法院;

  • 如果一審法院已不再擁有執行判決令的管轄權,則在執行時擁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擁有審理該訴訟的管轄權。

  • 判決令被移交執行的法院

執行申請

判決持有人必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0條的規定,向有權執行此類判決令的法院提交書面執行申請。此外,根據第21條第11條,判決持有人需要在該申請中以表格形式提供有關訴訟和判決的詳細資訊。此外,還需要附上判決和判決書的認證副本。

執行申請的當事人

每一起訴訟至少有兩方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在判決令的執行程式中,當事人被稱為判決持有人(原告)和判決債務人(被告)。

判決令的執行方式

民事法院的判決令可以透過以下任何方式執行:

  • 交付任何財產的佔有權,例如判決中明確規定的動產,如珠寶或任何古董。

  • 向原告(判決持有人)支付款項。

  • 將不動產的佔有權轉移給原告。

  • 出售任何財產,無需查封。

  • 查封財產並出售。

  • 任命接收人來佔有不動產或財產併為受益人管理。

  • 逮捕和拘留判決債務人。

  • 以救濟的性質可能要求的其他方式。

在法院付款執行判決令

金錢判決令的執行是透過判決債務人(被告)向判決持有人(原告)支付判決中應付的金額來實現的。根據判決應付的所有款項應按以下方式支付:

  • 可以將現金存入正在執行判決令的法院。或者可以透過郵政匯票或銀行匯款到法院;

  • 此外,如果款項在法院外支付給判決持有人,則應透過任何以書面形式證明付款的方式進行,例如透過郵政匯票或銀行。

  • 如果款項在法院以現金支付,判決債務人應透過法院或直接透過掛號郵件通知判決持有人。

但是,如果判決持有人拒絕接受郵政匯票或銀行付款,則利息應從款項交付給他的日期起停止計算。

判決令的執行;交付佔有

第21條第35條規定,對不動產的判決令可以透過將該不動產的佔有權交付給判決持有人或其被正式指定接收佔有的代理人來執行。此外,如果不動產是一座建築物,該建築物由判決所約束的人佔有,並必須騰空並將佔有權交付給判決持有人,如果此人拒絕騰空,法院應發出令狀,指示其官員將此人從建築物中移走,或者如果建築物被鎖住,則開啟任何鎖,撬開任何門,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使判決持有人獲得佔有權。

透過逮捕和拘留在民事監獄執行判決令

如果判決債務人未能遵守法院在執行判決令中的指示,法院可以命令逮捕他並將其拘留在民事監獄,以迫使他採取必要措施以滿足判決令的執行。例如,如果判決令是支付款項,而判決債務人正在逃避根據判決令進行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c)款的規定,指示逮捕他並將其拘留在民事監獄。

透過查封和出售執行判決令

如果判決令是針對特定動產(例如任何古董)或特定不動產,而判決債務人要麼拒絕要麼延遲交付此類財產的佔有權,則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b)款的規定,如果要查封的財產位於法院管轄範圍內的本地範圍內,可以命令透過查封和出售執行判決令。

透過任命接收人執行判決令

透過任命接收人執行判決令是一種例外補救措施。這取決於法院的酌情決定,並且必須提出非常有力的理由來滿足法官的要求,以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d)款的規定,任命接收人來執行判決令。例如:確定受託人或信託受益人權利的判決令,需要透過任命接收人來執行。

判決令執行的時效期限

申請執行判決令的時效期限取決於要執行的判決令的型別。例如,授予強制令的判決令的執行期限為三年。而對民事法院的任何其他判決或命令的執行,則規定了十二年的時效期限。

結論

判決令是民事訴訟的最終結果。然而,訴訟當事人的困境並沒有就此結束。判決持有人必須再進行一輪訴訟才能獲得判決令的成果。此訴訟稱為執行程式。它作為執行判決令的申請提出。但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執行判決令的程式如此複雜,以至於有時比訴訟審判花費的時間更長。執行程式完成的這種延遲違背了公平審判的原則。因此,迫切需要簡化執行判決令的程式,確定責任並對那些透過延遲執行程式來阻礙司法行政的人處以嚴厲的懲罰。

常見問題

Q1. 執行判決令的最長時間是多少?

A1. 根據1963年《時效法》第136條,執行判決令的最長時間為12年。

Q2.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款的定義,有哪些不同型別的判決令?

答: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款對判決及其型別進行了定義。根據該規定,判決分為三種類型:臨時判決、終局判決和部分臨時部分終局判決。

問3:哪個法院有權執行判決?

答:判決的執行是單獨的法律程式,應向最初作出判決的一審法院提起;但是,如果判決是由上訴法院作出的,即使如此,執行程式也應向最初作出判決的一審法院提起。

更新於: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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