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含義和型別


1872年的印度證據法是一部對印度證據法進行編纂、定義和修改的立法。本法適用於在印度境內任何法院提起的全部法律訴訟。它也適用於軍事法庭(但不適用於根據空軍法、印度海軍紀律法或陸軍法採取的任何行動)。但是,它不適用於任何仲裁程式或提交給法院的宣誓書。

什麼是推定?

推定是根據特定行為的可能性來確定事實的過程。當這種可能性具有很高的價值時,就能理解特定活動的真相。它指的是法院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這些推論是法院根據最合理的推理方法作出的,這種方法適合當時的具體情況,並且可能是肯定的或否定的。最基本的規則是,一旦任何案件要素(事實)被確立為核心事實,所有支援性事實都被假定為已確立,直到被證偽。

根據印度證據法第114條,如果法院認為某一事實與案件相關,並且該事實是根據人的正常行為、自然事件或公共或私人事務的正常過程發生的,則法院有權推定該事實的存在。

推定的型別

推定的型別可以根據以下標題進行研究:

可反駁的推定

可反駁的推定是可以反駁的推定。即使難以估計這些假設的範圍,它們的真實性也只能在被證偽之前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例如,如果一個人或其他人擁有贓物,很明顯他們要麼是“小偷”,要麼是“收贓者”。這是可反駁推定的一個主要例子。

不可反駁的推定

不可反駁的推定無法用額外資訊或推理來反駁。因此,所描述的假設被認為是最終假設或推定,其虛假性無法被證實。七歲以下的兒童被認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然而,根據1872年印度證據法第4條,推定可以分為三種不同的型別

可以推定

“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推定任何/某些/少量事實,此時它可以選擇接受該假設為真,或者要求提供更多證據來支援它,以證實或否認它。”根據“印度證據法”(IEA)第4條,只要這些事實沒有被駁斥,就可以認為這些事實已成立。“可以推定”指的是根據本法第4條可以反駁的推定。

應當推定

“應當推定”並非傳達一個肯定的主張或證明任何特定事實的願望,而是確實如此。根據印度證據法第4條,“應當推定”指的是推定事實或事實組的概念,除非被對方駁斥。法院無法用任何其他酌處權來改變推定的方向。根據印度證據法第4條,“應當推定”也被稱為“法律推定”。

確證

“法院可以做出強有力的結論和證據,這不僅合乎邏輯,而且因為這些推定旨在使整個社會受益,而不僅僅是個體。”即使有證據反駁推定,推定也會成立,因為法律具有絕對權威,不會承認與推定相矛盾的證據。“確證,即最強型別的推定,受證據法第41、112和113條以及印度刑法典第82條的管轄。”

作為合法性的推定

根據1872年IEA第112條,孩子的合法性被推定為真實,這是可以反駁的。由於一個人的地位是由出生決定的,法律堅定地推定合法性。本條規定對以下法律原則進行了編纂:當有效婚姻仍在進行中或在婚姻結束後的280天內,母親仍未婚的情況下,孩子的出生應作為孩子合法性的確證證據。

透過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在孩子可能受孕時,丈夫和妻子沒有密切接觸,可以反駁合法性的推定。因此,孩子的合法性是從出生那一刻起評估的,必須從受孕開始提供無接觸的證據。

本條的指導前提是,調查父母“有接觸”的孩子的父權是不合適的,這是公共政策的問題。

只有具體的無接觸證據才能取代或反駁婚姻;單純的機率平衡或任何引發疑問的情況都不能做到這一點。當母親身份而不是父親身份受到質疑時,1872年印度證據法第112條不適用。父權總是被推定,但母權總是事實問題。

關於已婚婦女自殺教唆的推定(事實推定)

當不清楚女性的自殺是否由她的丈夫或她丈夫的親戚教唆,並且已確定她在結婚之日起七年內自殺,並且她的丈夫或相關的親戚對她進行了殘酷的對待時,法院可以考慮到案件的所有其他情況,推斷自殺是由她的丈夫或她丈夫的相關親戚教唆的。

在第113-A條中,“可以推定”表示事實的第4條推定的存在。根據《牛津英語詞典》,這種推定是“‘自然事件的常見過程’、人類行為以及公共和私人事務向我們表明的那些自然推論”。法院有權做出推定或不做出推定。

作為嫁妝死亡的推定

立法機關選擇在證據法第113B條中使用“應當推定”一詞作為法律推定,這意味著法院必須得出結論,並且沒有其他選擇。儘管它不容易被反駁,但它是可反駁的。證據必須是可靠的、明確的、令人信服的和最終型別的,才能反駁或推翻它。

根據印度證據法第4條,每當使用“確證”一詞時,這意味著法院必須接受一項事實的證據作為另一項事實的確證,並且不得允許提交旨在反駁它的證據,並隨後在根據第304-B條提起的案件中分配舉證責任。

除非被告方提出非常有力、令人信服和確鑿的證據證明該人沒有犯下嫁妝死亡罪,否則當證明婦女在死前曾因索要嫁妝而受到虐待時,法院必須接受嫁妝死亡的事實。

結論

推定是法律中的任意補充,不需要證明事實。當法院推定某一事即時,不需要證明該事實。在1872年印度證據法中,推定的使用可能主要屬於未知領域。但是,其應用方式對我們如何看待對公訴方和被告方的“舉證責任”具有重大影響。

常見問題

Q1. 推定是證據嗎?

A1. 推定被視為足以證明推定事實的證據,即使提交了證據來反駁它,陪審團也會考慮。

Q2. 推定是可以反駁的嗎?

A2. 大多數推定是可以反駁的。

Q3. 推定可以應用於刑事案件嗎?

A3. 通常情況下,推定會應用於刑事案件。

Q4. 推定的負擔是什麼?

A4. 推定的負擔是指在法律或證據環境中證明或反駁特定主張或斷言的責任。

Q5. 錯誤的推定是什麼?

答:錯誤的預設通常指那些並非基於事實或證據的假設或信念,這些預設可能導致偏差或不準確的結論。錯誤的預設可能出現在各種情況下,但在法律程式中尤為普遍,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以下是錯誤預設的一些例子:

  • 預設有罪 – 在所有證據提交和評估之前就認定某人有罪。這可能導致不公平的審判和無辜者被定罪。

  • 預設無罪 – 即使存在大量證據表明某人有罪,也認定其無罪。這可能導致罪犯逍遙法外。

  • 預設偏見 – 假設證人、專家或法官因其背景、個人信仰或從屬關係而存在偏見,而沒有任何證據支援這一假設。

  • 預設動機 – 假設某人犯罪是因為某種特定動機,而沒有任何證據支援這一假設。

  • 預設某種型別的證據更可靠或可信 – 假設某種型別的證據比其他證據更可靠或可信,而不考慮案件的背景、性質和事實。

更新於: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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