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權公約:定義和應用


世界版權公約(1952 年)是在日內瓦由一次國際會議透過的公約,該會議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主持下召開的。在會議前的幾年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一直在與來自不同國家的版權專家進行協商。1955 年是該公約正式開始實施的一年。

世界版權公約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世界版權公約的主要特點如下:

  • 任何簽署國不應給予其本國作者比其他簽署國作者更有利的版權待遇,儘管沒有規定對本國或外國作者的最低保護。

  • 所有作品副本都必須出現正式的版權宣告,包括符號、版權所有者姓名和首次出版年份;但是,簽署國可能會要求進一步的形式,前提是這些形式與其他簽署國的要求一致。

  • 成員國版權的最低保護期限必須是作者終生加 25 年(攝影作品和應用藝術作品除外,其保護期限為 10 年)。

  • 所有加入國都必須授予為期七年的獨家翻譯權,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在版權保護期限的剩餘時間內根據強制許可進行翻譯。

攝影藝術作品和應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為十年。

世界版權公約簡史

世界版權公約,也稱為 UCC,是 1952 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主持下起草的一項國際立法。

該公約不僅需要承認版權是一項人權,還需要充當連線世界各地不同法律和社會體系的橋樑,以便使其能夠實現其標題中所宣稱的普遍性。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已經採取了一些措施來解決美國在法律上與歐洲和亞洲國家隔絕的悖論,這些國家自 1886 年以來一直是《伯爾尼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國際公約)的簽署國。這些國家都簽署了該公約,以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免遭盜版。然而,美國並非其中之一。

根據美國法律,作者只有在完成某些行政手續(例如在美利堅合眾國版權局註冊其作品)後才能受到保護。這是保護的先決條件之一。這項法律類似於其他處理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例如規定發明者的權利只有在他或她的發明正式註冊後才能得到承認的法律。

由於這一要求,美國無法加入《伯爾尼公約》。《伯爾尼公約》規定,作品僅僅因為其被創作就受到保護,而這一要求阻止了美國這樣做。

因此,沒有法律機制可以保護起源於美國的著作在日本或西歐國家,也沒有法律機制可以保護起源於上述國家的著作在美國,除非遵守美國法律的要求。

1952 年舉行的世界版權公約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簡單而巧妙的解決方案。它規定,如果來自另一締約國的作品的所有副本都帶有符號,並附有版權所有者的姓名和首次出版年份,則應視為滿足締約國國家法律規定的手續。這將被視為符合締約國國家法律規定的手續。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已得到幾乎所有《伯爾尼公約》締約國的批准,包括美利堅合眾國。因此,UCC 能夠履行其促進不同法律體系之間溝通,同時在全球範圍內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使命。

為什麼有必要舉行這次公約?

《伯爾尼公約》中有一些條款遭到一些國家的反對,因此,這些國家不願意簽署該公約的條款。

最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當時它只以國會圖書館規定的固定期限註冊的形式提供保護,並要求所有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始終顯示符號。因此,美國需要修改其許多法規,以使其符合《伯爾尼公約》的要求。

美國於 1989 年 3 月 1 日最終批准了《伯爾尼公約》,因此,該國僅要求對最初由該國公民在美國出版的作品進行註冊。

即使在不會批准《伯爾尼公約》的國家,UCC 也確保作者仍然可以獲得國際法律體系提供的保護。批准《伯爾尼公約》的國家也批准了統一計算機程式碼 (UCC),以確保其公民創作的作品在未批准《伯爾尼公約》的國家得到保護。

公約締約方

《伯爾尼公約》締約方擔心 UCC 的存在會鼓勵《伯爾尼公約》締約方退出該公約,轉而採用 UCC。

因此,UCC 包含一條條款,規定對 1951 年後放棄《伯爾尼公約》成員資格的任何前《伯爾尼公約》締約國,也同時為《伯爾尼公約》締約方的締約方無需適用本公約的條款。

此條款包含在內是因為 UCC 在《伯爾尼公約》之後獲得批准。因此,任何批准《伯爾尼公約》然後決定放棄並使用 UCC 保護的國家都會受到懲罰,因為其版權可能不再存在於已批准《伯爾尼公約》的國家。這是因為 UCC 以更全面方式保護版權。

《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 (UCC) 之間的區別

下表說明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主要區別

《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
這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最重要的歷史條約這是關於文學和藝術作品版權保護的第二個條約。
1886 年在瑞士伯爾尼舉行。1952 年在日內瓦舉行。
美國沒有簽署《伯爾尼公約》。美國簽署了本公約。

結論

1952 年的公約建立了一個足夠靈活的法律框架,不僅可以容納美國和蘇聯,還可以容納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此外,它對之前的公約(即《伯爾尼公約》)產生了影響。這兩個公約在 1971 年進行了修訂,由於富有成效的合作,它們變得更加緊密。這次修訂使 UCC 於 1952 年發起的雙重運動具體化:促進創作者的合法權利和承認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需求。

常見問題

Q1. UCC 在何時何地舉行?

A1. 世界版權公約於 1952 年在日內瓦舉行。

Q2. UCC 和《伯爾尼公約》何時共同修訂?

A2. 世界版權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均於 1971 年進行了修訂。

Q3. UCC 的目的是什麼?

A3. UCC 的目的是雙重的:首先,它努力設計一個法律上的共同點,以促進對創作者權利的尊重;其次,它試圖鼓勵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的國際流通;第三,它是兩者的結合。

更新於: 202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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