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法:含義和型別


每個國家或獨立的政治實體都有一套明確的規章制度來管理國家及相關的交易和事務,以及個人的行為和活動。這套規章制度被統稱為市政法。

市政法的含義是什麼?

市政法是指僅適用於特定縣、州或其他獨立政治實體的規則和規章的總稱。市政法是一個主權國家的國內法、國家法或地方法。市政法包括在聯邦、州、省、地區和地方各級頒佈的所有法律。就州法律而言,可能存在不同型別的法律,但國際法經常忽略這種區別,並將所有這些法律視為一種。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市政法”是指“在一個城市、市政當局或其他地方政府組織內部生效的法律和條例”。因此,市政法是由州立法機關或其他立法機構頒佈的,僅適用於該州的立法。

市政法的意義

市政法旨在規範市政管理、運作和法律地位,以及它們的運作程式、責任和職能。該法還規定了在確定、界定和解決市政界限爭議時應採取的步驟。就市政的結構而言,它涵蓋了市政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等組織所執行的職能,以及舉行會議和解散委員會的程式。該條例還規定了選擇市長、市長的職責、對警察和消防部門的控制以及市政財政管理的程式。

市政法的型別

市政法是州內使用的法律領域。它主要分為公法和私法,根據性質和主題,進一步分為不同的型別。

公法

這是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適用的法律,不分宗教和種族。它規定和指導國家的結構和運作方式,以及國家與其組成部分的互動方式。它可以分為三類:

  • 憲法法——一個國家的根本法、核心法或最高法是其憲法。政府型別及其組織結構由立法確定。由於憲法賦予普通法權力和效力,因此它優於所有其他現行法律。

  • 行政法——這項立法涉及行政機關的結構、權力和職責;其權力的界限;它們行使權力的程式和方法;限制其權力的手段;以及當他們的行為侵犯其權利時,個人擁有的法律追索權。

  • 刑法——它列明瞭罪行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因為在文明社會中,“犯罪”被視為對社會的侵害而不是對個人的侵害,所以它旨在預防和懲罰犯罪。

私法

這是管理社群中特定個人行為的法律。它管理和規範同一社群(主要基於宗教)的人之間的關係。例如,家庭法、婚姻法、離婚法、財產法等。

  • 印度教法——印度教法是法律世界最古老的判例法之一。書面《聖典》包括:《摩奴法典》、《耶格納瓦爾迦法典》和《那羅陀法典》。這些法典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3世紀。《達摩沙斯特拉》一詞通常指這些《聖典》。關於這些《聖典》的梵文論述以註釋和摘要的形式出現。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是維賈涅什瓦拉(公元1100年)撰寫的《米塔克沙拉》和吉穆塔瓦哈納(公元1300年)撰寫的《達亞巴加》。這兩部法典被稱為印度教法學派。《米塔克沙拉》在印度除孟加拉邦和阿薩姆邦外所有地區都被遵循,而在孟加拉邦和阿薩姆邦則遵循《達亞巴加》。

  • 伊斯蘭法沒有編纂。《古蘭經》是最高宗教和啟迪的書籍,被恰當地稱為伊斯蘭法、宗教和文化以及穆斯林社會的社會、道德和其他價值觀的主要和原始來源。它以其簡單性和實用性而著稱。印度的穆斯林受其個人法,即穆罕默德法管轄。貝利(1875年)、阿米爾·阿里(1912年)和蒂亞吉(1940年)撰寫的關於穆罕默德法的經典著作以其令人稱讚的清晰性而聞名。他們為進一步的研究和發展開闢了新的前景。

市政法的理論

與國際法在市政領域的適用相關的理論有:

一、特定採用或特定合併理論

根據實證主義者的觀點,國家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不能直接且自行有效地將習慣國際法應用於市政領域。習慣國際法必須經過特定採用或特定合併到市政法的過程,才能在市政領域內適用。

二、轉化理論

構成國際法的條約條款必須以適合當地社會文化環境的方式進行修改。這不僅是條約條款的形式需要,也是重要的先決條件。條約條款可以透過修正案納入市政法,或者成員國立法機關可以透過授權立法,在其各自的市政範圍內使條約生效。只有在轉化為市政法之後,條約條款才能適用於國家中的個人,在此之前不能適用。

三、授權理論

授權理論是轉化理論批評者提出的概念。根據授權理論,每個國家的憲法都有權決定條約條款何時生效以及如何將其納入當地法律。國際法的憲法標準授予了這項權力。國家為此目的而採取的方法和程式,是其自簽署條約以來就已開始的那些方法和程式的延續。因此,國家法律憲法的先決條件只是統一法律形成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

市政法的作用

關於市政法在國際領域中的地位的一般規則是,違反國際法條款的國家不能以其國內法律制度為由進行辯護。說一個國家以某種方式行事是因為它必須遵守其自身的當地規則,這不能作為違反國際責任的藉口。

因此,國家實踐和判例確立了這一條款,使得國際訴訟當事人無法援引市政法作為規避國際法規則的一種手段。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一個國家不得以其同意受條約約束是違反其關於締結條約的能力的內部法規定為由,證明該條約無效。同樣,根據同一公約第46(1)條,當事人不得以其內部法的規定為由,為其未能按照國際協定履行義務而辯護。

然而,內部法律原則在國際法體系的運作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審查市政法是理解和確定一個國家對一系列對國際法至關重要的問題的法律立場的其中一種方法。例如,一個國家可以使用其國內法律制度來表達其對重要國際問題(如其領海的範圍、其聲索的領土或獲得國籍的條件)的觀點。

結論

市政法是一種國內立法。它可以存在於縣或獨立的政治單位中。它是一套明確的規章制度,從個人的活動到政府的活動,都定義了這些活動,並指導兩者如何獨立地以及彼此如何行動。

常見問題

問:市政法的意義是什麼?

市政法規範國內的規章制度,處理個人的事務以及人和政府之間的關係,而國際法主要關注國家之間的關係。

問: 市政法的淵源是什麼?

市法的淵源是國家自身的意志,而國際法的淵源是國家的共同意志。

問: 市政當局的作用和重要性是什麼?

市政當局實質上是國家政府對特定公共服務需求(例如垃圾處理、警察和消防保護、供水和醫療保健)的回應,這些需求超出了該地區縣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所能提供的範圍。

問: 國家法與國際法的關係是什麼?

國家法律支援民族國家的獨立性和發展,而國際法促進和維護國際關係。只有當兩者之間存在分歧時,才能開始關於國際規則是否優於國內法的論證。

更新於:2022年12月16日

瀏覽量4K+

開啟您的職業生涯

完成課程獲得認證

開始學習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