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含義、型別和來源


隨著國際商業、經濟和政治關係的日益發展,需要制定明確的法律來規範國際事務以及國際貿易和商業。因此,基於這一理念,國際法的立法開始了。

國際法的含義是什麼?

國際法是一套法律法規,它規範著國家和其他人員的法律地位以及具有全球影響力的關係,以及相關的國際法主題。建立受國際法管轄的法律關係是國際法的主要目標或目的。

同樣,它也是主要管理主權國家、政府和其他國際組織之間相互關係的法規體系。通常,受其管轄的人員有義務遵守其規則和規定。一些全球規範和準則在技術上不可強制執行;因此,它們被認為是“軟法”。這些也很重要,因為它們作為規範,可以透過其他國家的不贊成或獲得發展援助的要求等方式間接地實施。它們也很重要,因為它們被普遍認為是價值觀。

國際法的歷史發展

現代國際法體系的歷史只有四百年。其演變可以透過下圖看出:

國際法的目標

隨著國家間參與的增加,導致了國際法的發展。其目的是促進休戰、和諧,並保護每個國家。以下列出其目標:

  • 維護基本人權。

  • 禁止對任何其他國家的領土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 確保個人自決權。

  • 透過國際合作解決國際爭端。其其他優勢包括使用和平手段解決國際問題。

國際法的分類

國際法主要分為兩類:

國際公法

國際公法管轄國家之間的行為和關係。例如,兩個國家之間有引渡協議以遣返逃犯。

國際私法

它指的是用於裁決涉及外國當事方案件的法律和概念。例如,如果印度人和伊朗人在印度簽訂了一份合同,並在錫蘭執行,則用於決定當事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和法規被稱為“國際私法”。

國際法的起源

國際法的起源如下:

條約

“條約”一詞用於指代所有型別的國際協議,包括公約、協定、一般法案、憲章、法規、宣言、盟約和議定書,以及“協議”本身。條約是國家之間達成的受國際法約束的正式國際協議。條約被定義為國家之間以書面形式達成的受國際法約束的國際協議,無論其是否包含在一個檔案中或兩個或多個相關檔案中。

習慣法

“習慣”指的是一種行為模式。它是國際法以及一般法律的最早和最古老的淵源。國際社會在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後最終認可了這些規則,在此期間,這些規則通常是逐漸演變而來的。“習慣”和“慣例”這兩個詞雖然有所區別,但經常互換使用。根據法律,“習慣”是指獲得法律認可的任何慣例。慣例是傳統的最後階段。慣例結束,習慣開始。慣例是一種缺乏完整法律證明的全球行為模式。不需要慣例先於習慣。此外,也不需要慣例總是發展成習慣。

一般法律原則

一般法律原則,這意味著人們一致認為一般法律原則確實構成了國際法的獨立淵源。一般法律原則的例子包括同意原則、平等原則、司法原則、誠信原則、互惠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和既判力原則。

司法判決

國際法院 (ICJ) 或其他組織將引用來自各個國家的國內法院裁決以及來自全球學術界的學術著作。國際法院的規約規定,法院將使用最高級別法官和法學家的裁決作為“制定法律原則的次要手段”。除了特定案件的當事方外,國際法院的裁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法院規約,第 59 條)。儘管沒有正式的、統一的具有約束力的先例制度,但國際法院確實會考慮其在先前案例中使用的法律,以及其先前的裁決和諮詢意見。

法學家著作

除了使用法律類比和法律哲學來建立規範外,法學家和法學專家還比較和對比了世界各地不同的法律體系,並考察了它們各自的歷史背景。因此,他們必須有權參與解決爭端,因為他們畢生致力於法律研究。換句話說,由於他們富有洞察力的研究和有益的實驗,他們在特定法律問題上的觀點被認為是可信的。該規約還規定,如果不存在條約、法律習慣或廣泛的法律原則,法院必須求助於這些法學家的出版物。

國際法的劃分

國際法的分支包括:

  • 萬民法 - “萬民法”(一個拉丁語片語,意思是“人民法”)暗示了這樣一種信念,即在法律範圍內對人類的待遇是其根本理由。換句話說,人們被恰當地視為法律的主體,而不是法律的物件。這是因為,當人們被視為僅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時,是不公正的。

  • 國際法 - 拉丁語短語“jus inter gentes”基本上意為“民族間法律”。它包括所有國際條約、聯合國公約和其他協議。國際公法廣泛包含國際法。國際公認的人權也是國際法的一部分。

國際法的編纂

邊沁是第一個提出編纂的人。法國 1792 年的《民族權利宣言》是第一次嘗試。阿貝·格雷戈裡為此起草了 21 條。然而,該公約並未取得成功。第一次成功的嘗試是在 1899 年由俄羅斯尼古拉二世皇帝召開的第一次海牙會議上進行的。這表明了編纂的可能性。

該會議編纂了,除其他外:

  • 和平解決爭端和

  • 陸地戰爭法和慣例。

1907 年的第二次海牙會議通過了 13 項公約。它們涉及海上航行、戰爭規則。該領域的平行發展是 1919 年的和平條約。國聯規定了一個由 15 位法學家組成的國際法委員會。他們選出了適合編纂的主題。關於國籍、領海、大使特權和豁免權等的編纂已成功進行。該公約宣佈放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的工具(1929 年)。1930 年在國際法委員會的監督下召開的國際法編纂會議負責國際法的編纂和逐步發展。

現代趨勢是朝著國際立法發展,因此,國際法的發展貢獻包括:國際仲裁法院、國際法院和國際法委員會在制定條約草案方面,在涉及的範圍和領域方面都取得了驚人的成就。國際法編纂和逐步發展的過程正在得到確認,併成為國際法領域立法的一部分。

結論

國際法旨在促進和平、和諧與保護。它管理著主權國家之間以及政府與國際聯盟之間的關係。國際法保護基本權利,也有助於促進全球和平與和諧,並調解不同群體、國家和國家之間的爭端。各種問題仍在損害國際關係,需要予以解決。

常見問題

問:國際法的作用是什麼?

建立國際法體系是聯合國最偉大的成就之一,這對於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至關重要。公約、條約和標準構成了國際法的基礎。

問: “Ex aequo et bono”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公平與良心。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解決手頭的爭端,而不是訴說其無能為力或任何明確法律的不可用。

問: 國際法的規則是什麼?

國際法是指規範國家之間相互關係的法律。儘管沒有更高的權威來執行這些法律,但各國政府仍然認為國際法對其具有約束力,正是這一現實賦予了這些法律以法律的特徵。

問: 國際法的客體是什麼?

國際法關注的是國家的權利、義務和利益。國際法的客體是:

  • 國際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 在國際法院和法庭起訴的程式特權的擁有者。

  • 國際法下利益的擁有者。

  • 締結條約和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

更新於: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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