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證據:含義和來源


21 世紀的技術進步不僅在印度發展,而且在全球範圍內發展。網路空間的擴大增加了欺詐、冒充、服務攻擊和兒童色情等犯罪的風險。由於這些犯罪的實物證據很少存在,因此依賴於物證和目擊證詞的傳統法院系統可能只能在檢視這些數字證據後才能確定責任。

什麼是數字證據?

“數字證據”一詞是指以二進位制形式傳輸和儲存的資訊,可以在硬碟、手機等裝置中找到。它可用於起訴各種犯罪,但通常與網路犯罪相關。

數字證據被描述為儲存在電子裝置上、從電子裝置接收或由電子裝置傳輸的資訊和資料,這些資訊和資料對調查有用。當電子裝置被沒收並保管以備檢查時,可以獲取此證據。數字證據 −

  • 與指紋或 DNA 證據類似,是潛在的(隱藏的)。

  • 快速且簡單的跨司法管轄區邊界。

  • 很容易被更改、損壞或銷燬。

  • 潛在地時間敏感。

數字證據的來源

有多個地方可以找到數字證據,但是為了本文的目的,主題被分解為三種主要的取證裝置型別−

各種型別的犯罪通常適合於一種裝置而不是另一種裝置,並且這些領域通常具有不同的證據收集程式、策略和問題。

數字證據的法律框架

由於對電子通訊、電子商務和數字形式的資訊儲存的依賴不斷增加,因此需要對與資訊科技相關的法律進行修改,並需要制定關於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電子證據的可採納性的指南。

  • 為了允許數字證據的可採納性,對 2000 年的資訊科技法進行了修訂,該法案基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UNCITRAL) 的電子商務示範法。這也導致了 1872 年印度證據法和 1860 年印度刑法典的修改。

  • 第 79A 條涵蓋了電子證據審查員。由於立法者認為,中央政府需要一個專門的部門、機構或機構,以便在任何法院或其他權威機構面前對電子形式的證據提供專家意見。

電子證據及其可採納性

由於電子檔案如此容易被篡改,因此其合法性從未完全確定。調查機構也越來越難以讓此類電子證據在法庭上被採納。用於檢查和分析儲存在電子媒體上或從電子媒體檢索的資料的方法,以便在法庭上出示,至關重要。

根據該法案第 65B 條 (4) 款,證書必須包含以下列出的資訊才能使證據可採納:它應符合第 65B 條 (2) 款,這意味著生成結果的計算機被定期使用並且在執行日常任務期間正常執行以保留資訊,並且它是根據主管官員的知識和能力生成的。應識別相關的電子記錄以及生成該記錄的方式。

最高法院透過不時地就各種事項做出裁決,承擔瞭解釋與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和可採納性相關的法律的責任。在最近的 Shafhi Mohammad訴喜馬偕爾邦一案中,當處理該法案第 65B 條 (4) 款時,最高法院裁定,當電子證據由不持有收集證據的裝置的人提交時,第 63 條和第 65 條仍然有效,並且可以遵循這些條款中規定的程式。

此外,第 65B 條中描述的證書不是電子證據可採納性的必要條件,因為提交該證據的一方不持有證據收集裝置。因此,不能要求一方根據該法案第 65B 條 (4) 款提供電子檔案證據的可採納性證書。

結論

如前所述,必須根據證據法第 65B 條的限制以及最高法院和許多其他高等法院最近裁決中確立的法律來確定二級電子證據的可採納性。顯然,案件不能僅僅透過簡單地引用電子證據的法律來維持。需要儘快解決因包含電子證據而導致的程式錯誤。

  • 關於從被告處檢索到的二級電子證據的狀態,還有一些問題沒有得到解答,包括是否可以獲得證據法第 65B 條要求的證書,以及是否可以傳喚被告作證指證自己。

  • 目前關於各種型別電子證據檔案可採納性的規則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儘管法院偶爾會處理此事,但立法機關必須採取行動。

常見問題解答

Q1. 數字證據可靠嗎?

A1. 數字取證是一個領域,它使決策者能夠對正在調查的任何裝置上的數字痕跡有可靠的瞭解,但它不能保證用於執行此過程的方法總是產生事實準確的結論。

Q2. 數字證據是如何工作的?

A2. 首先,偵探在科技裝置上尋找證據,並將資訊儲存到安全磁碟中。之後,他們檢查並記錄資料。準備好後,他們將數字證據移交給警方,以協助調查犯罪或在法庭上展示,以協助定罪。

更新於: 202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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