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證據和書面證據:定義和含義
人們認為,證據的存在有助於司法公正。英國於1872年引入了印度證據法。印度教達摩沙斯特拉必須被引用為可以追溯到古代印度時期的證據概念。直到此刻,證據的基本原則都是建立在印度各個社會群體的本土和傳統法律框架之上的。
在最初的含義中,“證據”一詞表示一種顯而易見的狀態,也稱為簡單性或顯而易見性。但是,它也適用於經常提供或產生證明的物件。在英國法律中,證人在法庭上的言辭和行為構成“證據”。“案件的事實”是指法律事項中無可爭議或沒有爭議的方面。法官或陪審團的任務是作為此類事實的審判者,獨立於任何其他事實(有爭議的事實)。事實爭議是透過證據和規則來解決的。
什麼是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指僅限於口語、手勢或動作的證據。它是證人親耳聽到或親眼看到的證明。口頭證詞必須始終是直接的或肯定的,即必須確立所爭議的關鍵事實。1872年證據法第3條將口頭證據定義為“法院授權或要求證人在其面前就正在調查的事實問題所作的任何陳述”。口頭證據是在法庭上關於調查的任何內容,以及在審判過程中傳喚的任何證人所表達的內容。 “口頭”一詞表示用嘴說出或表達的東西。
第59條:透過口頭證據證明事實
除了檔案和電子記錄的內容外,所有事實和事件都可以透過口頭證據(透過說話或表達自己)來證明。不可能透過口頭證詞來證明檔案和電子記錄的內容。
第60條 – 口頭證據必須是直接的
它包括 -
這是任何證據要在法庭上被接受必須遵循的基本規則。
如果要接受任何口頭證據,則必須滿足印度證詞法第60條下的所有要求。
口頭證詞與第60條之間存在直接關係。為了執行第一個,必須完成另一個。
第60條的基本原則是在考慮任何證據時,它必須是直接的。
“直接”一詞排除了所有型別的傳聞,因為“必須”一詞是其主要組成部分。
口頭證詞要求每位證人都要直接。
什麼是書面證據?
印度證據法第3條將書面證據定義為書面證據是指所有提交給法院審查以證明或顯示事實的材料。此概念還涵蓋提交給法院的任何電子檔案。書面證據在印度證據法的第5章中有所涵蓋。本章包含第61條至第90A條。該法第61條至第73A條,特別是第61條至第66條,涵蓋了在各種情況下證明書面證據的廣泛標準,特別是解決了如何證明檔案內容的問題。
書面證據的型別
書面證據分為兩類 -
公文(證據法第74條)
由當局提供的經認證的副本或在與相關事實有關的公共登記簿、書籍或記錄中發現的條目的複製品被視為公文。例如,出生證和結婚證、水費賬單、向警方提交的 FIR 以及其他類似記錄都屬於公共記錄。
私文(證據法第75條)
私文包括訴訟當事方之間的通訊,例如信件、協議、電子郵件等。
由於公文被篡改的可能性要低得多,因此法院往往比私文更容易接受它們。此外,如果需要,可以將公文的來源追溯到可靠的來源以進行驗證。
原始證據
1872年印度證據法第62條對“原始證據”一詞進行了定義。換句話說,原始證據是在法律看來,對所涉事實提供最大確定性的證據型別。它也被稱為最佳或最高證據。如果存在且可用,則應以其原始形式出示原始檔案本身,以驗證以書面形式證明的交易的條款。根據第64條,檔案只能透過其原始證據來證明。但是,第65條規定了一些情況,在這些情況下,檔案也可以透過輔助證據來支援。
提交給法院審查的原始檔案用作原始證據。第62條說明中提到了以下獨特情況 -
在這些情況下,如果檔案分段執行,則檔案的每個部分都用作其主要證明。當檔案由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副本上籤署時,每個副本都構成針對這些當事方的主要證據。檔案分段執行與檔案副本執行之間的區別在於,分段執行的檔案將要求所有當事方在每個部分上簽字,而副本執行的檔案將只要求某些當事方在每個部分上簽字。
根據第二種解釋,透過單一一致的方法(如印刷、平版印刷或攝影)製作的每個檔案都用作其他檔案所包含資訊的原始證據。當透過相同過程從原始檔案生成多個檔案時,則使用剩餘副本的原始證據,但不使用原始檔案的原始證據。例如,如果透過從單個原始告示牌複製生成多個告示牌,則其中一個複製的告示牌被認為是其餘複製告示牌內容的原始證據,但不是從中複製的原始告示牌的原始證據。
次要證據
1872年印度證據法第63條對“次要證據”一詞進行了定義。本節討論了次要證據。它討論了被認為是輔助證據的五種不同專案。如下 -
檔案的經認證副本
從原始檔案機械複製的副本 在這裡,機械過程至關重要,因為它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副本免受任何型別的操縱或錯誤。早些時候,在印刷機或影印機出現之前,副本是由法院書記員手動準備的,這導致了許多錯誤和偽造。本節包含一項機械技術,可幫助您避免這些問題並確保副本的準確性。一般而言,“副本的副本”不能作為次要證據,但機械生成的副本以及已與原件進行比較的副本的副本可以。
從原始檔案生成或與之進行比較。
未由簽署檔案的人員簽署的檔案。當檔案在副本上執行時,就像第62條一樣,每個副本都構成針對執行該副本的當事方的主要證據。根據本條款,未簽署檔案的副本對未簽署該檔案的人員構成輔助證據。因此,由於承租人(租戶)未簽署它,“patta”將被視為針對他的輔助檔案,而由於房東未簽署它,“qabuliat”將被視為針對他的輔助檔案。
實際看過(即閱讀過檔案)的人對檔案內容的口頭描述
結論
口頭證詞和書面證詞都是強有力的證據來源。但每種證據的強度根據具體情況和案件而異。書面證據的一種形式——書面證據,毫無疑問可以被認為比口頭證詞更強大、更可靠。但是,法院會同時考慮這兩者,因為有時可能無法用書面證據證明某一事實。因此,它們各自同等重要,其解釋為建立更完善的司法體系打開了大門。
常見問題
Q1. 法庭上最有力的證據是什麼?
答:直接證據被認為是法庭上最有力的證據,例如目擊證人、被告的供認、指紋和DNA文字報告等。
Q2. 法醫證據的主要型別有哪些?
答:法醫證據,表面上是指任何可以用於在法律訴訟中建立事實的科學或物理證據。在刑事調查和法庭案件中,常用的法醫證據主要型別有很多:其中重要的是 -
DNA證據 - 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可用於透過分析個體的獨特遺傳構成來識別個人。DNA證據可以從各種來源收集,包括血液、唾液、精液和頭髮。
指紋 - 指紋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獨一無二的,可用於識別嫌疑人或將其與犯罪現場聯絡起來。
彈道學證據 - 彈道學證據涉及檢查子彈、槍支和其他彈丸,以確定其來源並將其與犯罪聯絡起來。
痕跡證據 - 痕跡證據的特點是細小、通常是微觀的證據碎片,可用於將嫌疑人與犯罪現場聯絡起來。這可能包括纖維、頭髮、油漆、玻璃和其他材料。
檔案檢驗 - 檔案檢驗是指檢查筆跡、打字、印刷、紙張和墨水,以確定真偽、作者或篡改。
數字證據 - 數字證據的特點是可用於在法律訴訟中建立事實的電子資料,例如計算機檔案、電子郵件、簡訊和社交媒體帖子。
毒物學 - 毒物學通常涉及研究藥物、毒藥和其他化學物質及其對生物體的影響,它可以用來確定犯罪或事故中是否涉及藥物或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