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境法
目前,人們普遍認為世介面臨許多環境挑戰,這些挑戰只有透過全球合作才能解決。科學和技術的發展提高了我們理解許多自然現象以及人類活動的環境影響的能力。在過去的幾十年裡,多邊環境協定呈指數級增長,涵蓋了臭氧層破壞、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喪失、有毒和有害物品和廢物、河流汙染和淡水資源枯竭等廣泛主題。
國際環境法定義了什麼?
國際環境法是國際法的一個新分支。近年來,它得到了顯著發展,主要是在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之後。國際環境法的發展結果喜憂參半。雖然一些條約制度在實現預期目標方面取得了成功(例如,1985年《關於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但其他一些制度卻舉步維艱(例如,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國際環境法史
最早的雙邊和多邊環境協定可以追溯到19世紀。它們尤其關注漁業的保護和動植物的養護。在第一個國際環境仲裁案件中也解決了養護問題。海豹皮仲裁(1893年)是一起涉及英國和美國之間關於後者在其境外對海豹的過度捕撈的爭議。
特雷爾冶煉廠案(美國訴加拿大)(1938年)這個著名的跨界汙染案件,載於《聯合國國際仲裁裁決報告》第三卷,1905-1982年,涉及美國和加拿大之間關於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特雷爾冶煉廠二氧化硫排放的爭議,這些排放據稱對邊界另一側華盛頓州的森林和農業造成了損害。此案確立了國家有責任防止跨界損害的概念。
聯合國的成立以及具有環境任務的專門機構也促成了早期國際環境法的制定,例如:
糧農組織(FA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PN)已更名為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
另一方面,1972年的人類環境會議為現行國際環境立法奠定了基礎(斯德哥爾摩會議)。這是第一次專門討論全球環境問題的全球會議。瑞典召開了這次會議,以應對北歐日益增長的工業造成的酸雨和汙染事件。
斯德哥爾摩會議通過了下列檔案:
一份包含26項環境與發展原則的宣言(斯德哥爾摩宣言)
一項包含109項建議的行動計劃
關於體制和財政安排的決議
國際環境法的原則
國際環境討論產生了許多影響國際環境法發展的重要理念和規則。根據菲利普·桑茲KC的教科書《國際環境法原則》,主要原則包括:
防止跨界汙染原則
各國根據本國環境政策利用本國資源的主權權利,以及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損害其他國家的環境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責任;源自斯德哥爾摩宣言第21原則。
汙染者付費原則
汙染者應承擔其造成的汙染成本的原則,同時考慮到更大的公共利益。這在1972年經合組織理事會關於環境政策國際經濟方面的指導原則建議中有所提及。
預防行動原則
限制或控制可能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行動的義務,以便儘早避免環境破壞;早期仲裁案件和斯德哥爾摩宣言例證。
預防原則
如果對環境構成重大或持久危險,則不應以缺乏充分的科學依據為由推遲採取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來防止環境惡化;體現於里約宣言第15原則。
合作原則
睦鄰關係的基本原則,其中各國應在社會、經濟和商業事務中考慮到世界其他國家的利益和福祉;源於《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四條。
可持續發展原則
各國必須確保可持續的資源利用和發展的原則。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布倫特蘭報告)1987年的報告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後代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的發展。”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各國有共同責任保護環境,但由於對全球環境惡化貢獻的不同,責任有所區別,例如,發達國家的責任大於發展中國家;這反映在里約宣言第7原則中。
結論
在過去的幾十年裡,國際環境法在數量和質量上都得到了顯著發展。國際環境法最初僅側重於國家對跨界損害的責任和對少數物種的保護,現已發展成為國際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涉及環境保護,還涉及消除貧困和貿易等各種相關問題。
雖然國際環境法已在一些領域取得了限制環境惡化的積極進展(例如,臭氧層保護),但在許多其他領域(例如,氣候變化)已被證明是不充分和無效的。在某些情況下,舊的環境問題惡化了,而新的環境危險和挑戰也出現了。
常見問題
問1:國際環境法的目標是什麼?
答:其主要目標是充當全球環境的權威倡導者,協助各國制定全球環境議程,並在聯合國系統內促進可持續發展環境維度的協調實施。
問2:國際環境法的主要來源是什麼?
答:條約和國際協定是國際環境法的主要來源。
問3:什麼是國際環境法和政策?
答:國際環境政策涵蓋氣候保護、可持續能源政策、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森林、海洋和土壤的養護等主題。荒漠化、可持續廢物管理和防治危險化合物等相關議題也包括在內。
問4:國際環境法的主要關注點是什麼?
答:國際環境法的主要關注點包括:生物多樣性、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有毒和有害化合物、荒漠化、海洋資源以及空氣、土地和水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