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境協定
國家快速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嘗試導致了各種環境問題,包括資源枯竭、全球變暖、臭氧層破壞、工業汙染、森林砍伐、空氣汙染和海洋汙染等等。為了實現共同的目標,所有國家必須共同應對這些全球性、跨國性和跨界問題。長期以來,所有國家都承認,即使是工業化國家,也無法獨自解決世界上最緊迫的環境問題。
因此,國際環境協定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使來自不同背景的國家能夠在一個平臺上團結起來,共同努力解決複雜的環境問題。換句話說,各國(包括工業化國家)很快意識到,由於環境挑戰是全球性的,必須集體應對。國際論壇為所有國家提供了一個反思環境挑戰、討論環境挑戰並透過國際協定選擇協調行動計劃的場所。
國際環境協定的含義是什麼?
國際環境協定,也稱為環境議定書,是一種根據國際法具有約束力的條約形式,使締約方能夠追求環境目標。換句話說,它被定義為一項旨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政府間文書,其主要宣告目標是避免或規範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影響。
國際環境協定分為兩類:雙邊環境協定(兩個國家之間的協定)和多邊環境協定(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簽署的協定)。這些公約主要由聯合國釋出,涉及的主題包括空氣政策、淡水政策、危險廢物和物質政策、海洋環境、自然保護政策、噪聲汙染和核安全。
國際環境協定清單
以下部分按時間順序概述了重要的國際環境條約,這些條約處理各種生態問題:
斯德哥爾摩會議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1972)
1972年6月,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辦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CHE),也稱為斯德哥爾摩會議。這次會議被廣泛認為是解決和維護人類環境的第一次重大全球努力。這次會議成為第一個全球環境協定的背景,該協定承認聯合國系統最適合處理具有廣泛全球意義的環境問題。換句話說,斯德哥爾摩會議將環境問題置於世界各地進行的討論的最前沿,特別是那些涉及與聯合國相關問題的討論。國際組織被迫採取行動,以解決環境問題,特別是全球範圍的環境問題。從那時起,國際組織簽署了許多旨在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的環境協定。他們還成功舉辦了國際活動。
斯德哥爾摩會議的主要成果之一是成立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大會於1972年12月主要成立了這個全球性環境組織,以協調聯合國系統內的環境倡議。該組織的主要職責包括鼓勵科學研究和倡議,指導其他聯合國環境機構,協調聯合國與環境相關的行動,以及監測全球環境管理。此外,它還力求透過贊助的電視和廣播節目灌輸環境教育,並提高公眾對與環境變化和退化相關的風險的認識。
蒙特利爾議定書 (1987)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或稱蒙特利爾議定書,這項旨在保護平流層臭氧層的國際協定是環境保護史上首創。它要求在給定的時間範圍內在全球範圍內減少消耗臭氧層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和排放。然而,蒙特利爾議定書是在《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年)所確立的框架內談判達成的,該公約承認各國有義務保護環境和公共衛生免受臭氧層破壞的有害影響。因此,該議定書於1987年9月16日獲得批准,但直到1989年1月1日才生效,後來又進行了幾次修改。
蒙特利爾議定書承認,全球釋放了許多可能嚴重削弱或以其他方式改變地球臭氧層的化合物,這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有害影響。因此,其目的是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的生產和使用,包括甲基氯仿、四氯化碳、哈龍和氯氟烴(CFC)。議定書的簽署方承諾到1992年停止使用哈龍,並將氟氯化碳的生產和消費量減少到1998年基線水平的一半。
里約會議 (1992)
地球峰會或里約會議,也稱為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於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這次國際會議是為了紀念1972年舉行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斯德哥爾摩會議20週年。里約會議討論了包括生物多樣性、氣候變化、汙染、森林管理、貧困以及資源利用的可持續性在內的環境問題。然而,會議的主要目標是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範例,平衡環境保護的需要與全球增長的願望。發展通常滿足當代人的需求,但這並不以犧牲子孫後代滿足自身需求的能力為代價。
會議上籤署的主要協議和檔案如下:
環境與發展宣言
這項協議,俗稱“里約宣言”,是在地球峰會上透過的,其中包含27項原則,重申了斯德哥爾摩宣言,並概述了國家和非國家行為者在保護環境方面的責任。
生物多樣性公約 (CBD)
這項協議,通常被稱為“生物條約”,是里約會議的又一重要成果。該公約的理念是,生物多樣性以多種形式存在於地球上,包括生態系統、植物、動物、微生物、真菌和遺傳變異。該協定迫使各國採取行動保護和可持續地利用生物多樣性,因為它承認生物多樣性在維持生物圈的生命支援系統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森林可持續經營原則宣告
這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的目標是保護和拯救世界上正在迅速消失的熱帶森林。它建議各國密切關注其發展程序對森林資源的影響,並促請它們迅速採取行動修復對這些資源造成的任何損害,並採取政策以減少發展對這些資源的不利影響。
21世紀議程
21世紀議程是在地球峰會上簽署的最重要的協議。它被廣泛認為是實現20世紀可持續發展的國際藍圖或全球行動計劃。21世紀議程概述了國際社會、政府、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民間社會和社群可以採取的行動,以實現可持續世界的目標。它還承認每個人,包括政府機構、非政府組織、民間社會和地方組織等,在建設可持續未來方面的重要性。
巴黎協定 (2015)
2015年12月12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UNFCCC)上,195個國家批准了《巴黎協定》(也稱為《巴黎氣候協定》或《巴黎氣候協議》)。該協定建立了一個新的、具有普遍性和法律約束力的框架,以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威脅,並加強國際協調努力,建設2020年以後的可持續未來。
《巴黎協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承認貧窮國家面臨的制約,發達國家承諾加快減排努力,以實現目標溫度。
為了幫助發展中國家制定減緩和適應戰略,歐盟和其他發達國家同意繼續向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援。
各國政府已承諾採取必要措施,增強社會應對氣候變化影響的能力。
該協定認識到非國家行為者(或非締約方利益攸關者),例如非政府組織、民間社會、私營組織和跨國公司,對應對氣候變化做出的重要貢獻。
各締約方必須相互告知並向公眾通報其在實現目標方面的進展,以確保強有力的透明度和問責制。
該協定設有一個由專家委員會(COE)監督的非懲罰性遵約制度。
該協議只有在至少55個國家(其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佔全球排放總量的55%)完成批准程式後才能生效。
各締約方同意每五年舉行一次會議,以評估進展情況,根據科學制定更具挑戰性的目標,並提交修訂後的氣候計劃。
它描述了各締約方必須採取的“2020年前行動”,以執行《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至2020年)。
結論
該國際環境協定包含了旨在體現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以及考慮到各國國情的不同能力的目標。換句話說,《巴黎氣候協定》承認各國不同的義務,要求發達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發揮主導作用,並幫助發展中國家制定減緩和適應計劃。透過這種方式,該協定強調了正義和公平的必要性,這是發展中國家所強調的。
常見問題
Q1. 國際環境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A1. 國際環境政策涵蓋許多問題,例如氣候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可持續能源政策以及森林、海洋和土壤的保護。
Q2. 最成功的國際環境協定是什麼?
A2. 最成功的條約是《蒙特利爾議定書》,因為它討論了世介面臨的最嚴重的全球環境威脅——氯氟烴(CFCs)對平流層臭氧層的破壞。
Q3. 《京都議定書》為什麼失敗了?
A3. 《京都議定書》失敗是因為它沒有包括世界上最大和增長最快的經濟體,並且排除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具有約束力的目標,而且美國沒有批准它。
Q4. 什麼取代了《京都議定書》?
A4. 《巴黎協定》實際上已經取代《京都議定書》,成為規範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