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
20世紀90年代建立的幾個處理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暴行罪行的國際法庭,為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提供了靈感。該法院的奠基檔案《羅馬規約》於1998年7月獲得批准,並於2003年正式開始運作。
從那時起,國際刑事法院在提高人們對中非共和國、達爾富爾、蘇丹、剛果民主共和國和烏干達等國家調查案件中問責制必要性的認識方面取得了進展。然而,該法院也存在績效問題,例如檢察官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以獲得定罪。
什麼是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它是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擁有審判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等國際罪行的永久國際法院。它不同於國際法院,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一個機構,負責裁決國家之間的爭端。
國際刑事法院(ICC)因各種原因受到政府和民間社會的批評,包括偏見、種族主義和歐洲中心主義的指控,以及對其案件選擇和審判程式的公平性的擔憂。
它也被譽為朝著正義邁出的重要一步,以及國際法和人權領域的一項創新。
國際刑事法院的結構
國際刑事法院(ICC)是一個由多邊條約《羅馬規約》設立的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ICC)總部設在荷蘭的海牙,獨立於聯合國,但可以在海外舉行聽證會。
以下是國際刑事法院的四個主要機構。
締約國大會雖然不是法院的一部分,但它是法院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機構。根據《羅馬規約》,它制定預算、選舉法官和檢察官、修改法律和程式,並履行其他職能。
受害者信託基金由締約國大會(根據《羅馬規約》第79條)設立,旨在協助和支援《羅馬規約》罪行的受害者及其家屬,並協助執行法院判決的賠償。受害者信託基金致力於減輕暴行罪行造成的直接傷害,以促進恢復性司法、和解和持久和平。
法院的運作
作為國際刑事法院章程和管理檔案的《羅馬規約》,一項多邊協議於2002年7月1日生效,法院於當日正式開始運作。批准《羅馬規約》的國家成為國際刑事法院(ICC)的成員,並在監督法院的締約國大會中擁有席位。
截至2022年3月,國際刑事法院有123個成員國;42個政府尚未批准《羅馬規約》或加入該規約作為締約方。
國際刑事法院是對現有國家司法制度的補充,旨在充當“最後手段法院”。
只有在國家法院不願或無力追究罪犯時,它才能行使管轄權。
它不具備普遍的地域管轄權,只被允許調查和審理發生在成員國境內、由成員國公民犯下的罪行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交給法院的罪行。
國際刑事法院的作用
海牙是荷蘭的一個城市,是幾個國際組織的所在地,也是國際刑事法院的總部,該法院還在其他一些國家設有外地辦事處。檢察官辦公室由2021年起由英國律師卡里姆·A·A·汗擔任主管,他曾擔任聯合國助理秘書長,負責法院的調查工作。
根據國際法,法院對以下四類罪行擁有管轄權:
滅絕種族,即全部或部分地蓄意針對某一民族、種族、種族或宗教群體;
戰爭罪,即嚴重違反戰爭規則,例如使用童兵、酷刑和襲擊醫院或學校等平民目標;
危害人類罪,即作為對平民人口的廣泛襲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違法行為,例如謀殺、強姦、監禁、奴役和酷刑;
侵略罪,即違反聯合國憲章的行為,或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的領土完整、主權或政治獨立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結論
國際刑事法院應該審議國際罪行,但對於它是否應該擁有普遍管轄權或國家同意制度存在爭議。根據國家同意框架,法院只有在首先獲得其他國家的領土和監管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管轄權。然而,根據普遍管轄權的現行原則,任何國家都允許審判被指控犯有戰爭罪的人,無需其他國家的許可。
這一原則強調了根深蒂固的信念,即對犯下戰爭罪負責的人必須為其行為負責,並被繩之以法,不僅因為他們是戰爭罪犯,還因為他們並非凌駕於法律之上。
常見問題
問1. 國際刑事法院擁有哪些權力?
答。 《羅馬規約》規定,每個國家都應對其境內發生的跨國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只有當一個國家無法或不願進行準確的調查並將罪犯繩之以法時,國際刑事法院才能介入。
問2. 國際刑事法院的目的是什麼?
答。國際刑事法院位於海牙,負責審理涉嫌犯下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滅絕種族罪的人員。
問3. 哪些國家是該法院的成員?
答。《羅馬規約》有123個締約國。中國、衣索比亞、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拉克、朝鮮、沙烏地阿拉伯和土耳其等40個國家從未批准該協定。數十個其他國家簽署了該規約,但其立法機構從未批准。其中包括蘇丹、敘利亞、美國、埃及、伊朗、以色列和俄羅斯。
問4. 國際刑事法院已經啟動了哪些案件?
答。國際刑事法院已經對近40人提出指控,這些人全部來自非洲國家。海牙關押了17人;10人被判犯有罪行,4人被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