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含義和法律依據
在大多數州,犯罪被歸類為非法行為(更嚴重的罪行)和不法行為(較輕微的罪行)。刑事責任是指一個人對犯罪的罪責以及社會將施加的懲罰。為了幫助維護社會安全,法律專家(調查員)會起訴犯罪分子,因為犯罪會損害整個社會(除了受害者)。一個人的犯罪罪責可以用來對他進行判斷。這是在假設犯罪者應受責備的前提下進行的,並伴隨必須對其追究責任的預期。
什麼是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可以定義為 -
“當某人行動或做任何事情時,可能會產生積極、消極或中性的影響。一個人對其行為的影響負責。在法律中使用的刑事責任是指一個人在出於犯罪目的而非意外或沒有能力的情況下實施犯罪所承擔的責任。”
簡單來說,“承擔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法律而可能面臨法律訴訟的可能性。這可能是潛在的責任或實際的責任,具體取決於您是否確實犯下了罪行或僅僅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法庭上確定了責任,您將對犯罪負責並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在刑事責任案件中,政府聲稱您可能犯下了罪行,並對您提起訴訟。
刑事責任的構成要素
刑事責任有兩個主要構成要素 -
客觀方面(Actus Rea)
客觀方面是刑事責任的主要依據。它的拉丁語名稱翻譯為“應受責備的行為”。“外部因素”是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的另一個術語。它指的是定義規範的基本特徵。
根據 Glanville Williams 的刑事法典,客觀方面是“法律和秩序中表明構成正在發生的事情的所有外部情況和影響”。因此,可以利用一切可能排除心理視角的東西。
客觀方面的構成要素由國家的刑法規定,因此它們因國家而異。客觀方面是否必要關鍵取決於犯罪的法律概念。
1860 年印度刑法典中客觀方面的原則
IPC 中客觀方面的六個原則 -
主觀方面(Mens Rea)
刑事責任的另一個廣泛原則為主觀方面。它的拉丁語定義是“犯罪意圖”,與“客觀方面”完全相反。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說,它可以解釋為一個人想要犯罪的心理成分。健全的心理狀態是實施犯罪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主觀方面是犯罪行為的驅動力。在謀殺、強姦、盜竊、故意殺人等情況下,犯罪者都有實施這些犯罪的目的。
拉丁語短語“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字面意思是“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除非存在犯罪意圖”,是主觀方面概念的基礎。這條格言指出,只有行為本身才能使某事成為非法行為。此外,主觀方面支持者認為每個人都有能力區分是非。一個人可以使用智慧和判斷力做出正確的決定。他必須為所做出的決定負責。人類天生自由,因此擁有自由行動的權利。
1860 年印度刑法典中主觀方面的原則
印度刑法典中沒有具體提及涉及主觀方面原則的罪行。但是,在各種罪行中使用了幾個短語來表明主觀方面的存在。這些短語包括不當得利或不當損失、不誠實、欺詐、合理懷疑、犯罪知識或意圖、故意參與、自由地、惡意地、故意地以及其他類似的表達。在本章中未明確規定具體條件的情況下,構成犯罪的行為屬於 IPC 第四章中規定的普遍例外情況。
刑事責任的型別
刑事責任有兩種型別 -
個人刑事責任
個人或一群人可以犯罪或從事非法活動。個人對其犯下的任何罪行的刑事責任負責。
例如,考慮一下四個朋友 A、B、C 和 D。他們就讀於同一所大學,併合住一間房子。有一天,由於兩人之間發生爭執,A 打敗了 D。由於這項非法行為,A 將承擔責任,但 B 和 C 將不承擔責任。因此,例項 A 是個人刑事責任的一個絕佳示例。
共同刑事責任
個人和集體刑事責任彼此完全相反。在兩名或多名人員參與犯罪的情況下,所有相關人員都應對犯罪負責。在集體責任的情況下,除了直接參與者外,間接參與者也會被逮捕;但是,根據他們在犯罪中的參與程度,每個參與者的處罰可能有所不同或相同。
大多數蓄意或有預謀的犯罪都屬於集體刑事責任的範疇。1860 年印度刑法典中共同責任涵蓋了集體責任的要求。IPC,1860 年的第 34 至 38 條體現了共同犯罪的集體責任的概念。
結論
犯罪是我們社會面臨的眾多問題之一。儘管沒有普遍接受的犯罪定義,但個人或一群人採取的某些行為會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擾亂社會的和平與安寧,可以被視為違法行為。為了防止未來的抗議活動,對違法者會處以合法的懲罰。刑事責任描述了個人對犯罪的責任以及社會將施加的後果。犯罪包括侵犯公共請求、虐待或妨礙公共財產、傷害公眾、襲擊個人並剝奪其自由、襲擊他人的財產或與其相關的特權等。
常見問題
Q1. 刑事責任的主要構成要素是什麼?
答:刑事責任有兩個主要構成要素,即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
Q2. 建立刑事責任的五個組成部分是什麼?
答:犯罪的組成部分是犯罪動機、同時性、因果關係、損害和相關情況。僅產生負面後果的犯罪只有因果關係和損害存在。
Q3. 如何確定刑事責任?
答:在印度法律中,犯罪的刑事責任通常由法庭上的法官決定。為了證明某人犯有罪行,檢察機關必須證明被告有罪,且不存在合理懷疑。這意味著針對被告的證據必須非常有力,以至於任何理性的人都不會對被告犯下了罪行產生合理的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