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責任:概念和意義


繼臭名昭著的“奧利姆氣體洩漏案”之後,印度發展了絕對責任的概念。這是印度法律中的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之一。在 M.C. 梅赫塔案中首次使用了嚴格責任或義務這一術語,但沒有提供任何例外情況,並且被告對其僕人疏忽造成的事件負全部責任。根據《賴蘭德訴弗萊徹案》的判決,如果被告存在過錯,則不允許其提出抗辯。

絕對責任的含義

在博帕爾氣體洩漏事件之後,迫切需要制定一項嚴格責任規則,該規則沒有被告可以利用的例外情況來逃避義務。博帕爾氣體洩漏導致許多人死亡,並且幾代人仍在遭受一些最可怕的疾病的折磨。與英國上議院在《賴蘭德訴弗萊徹案》中確立的規則相比,印度最高法院確立的規則範圍要廣泛得多。最高法院指出,如果一家企業從事危險或固有風險的活動,並且在經營過程中因事故造成任何人受傷,則該企業將被嚴格且完全追究責任,賠償所有因事故受損的人員。

範圍

嚴格責任規範和絕對責任通常被視為法律例外。只有當個人存在過錯時,才會追究其責任。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個人沒有過錯,也可能被視為有罪。1991 年的《公共責任保險法》是在災難性的奧利姆氣體洩漏案災難之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向處理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受害者提供快速救濟。該法律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公共責任保險基金,最終用於賠償受害者。根據該法律,危險物質是指由於其化學成分或其他特性而可能危害人類、其他生物、植物、微生物、財產或環境的任何物質。1991 年《公共責任保險法》第 2(c) 條規定了在《M.C. 梅赫塔訴印度聯邦》案中確立的絕對責任規則,並對“處理”一詞進行了定義。

絕對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包括 

  • 危險物品  只有當危險物品從業主財產中逃逸時,無論是因為疏忽還是事故,業主才會被追究責任。此外,如果物品逃逸,可能會對人員和財產造成傷害。許多嚴格責任案件發現以下物品屬於危險物品:大量的水池、電力、氣體、爆炸物、氣味、腐蝕的電線等。

  • 逃逸 − 對任何從其控制中逃逸並對附近居住或經過的人員或其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物質,被告負全部責任。在《里昂公司訴裡德案》中,原告受僱於被告的製造公司。當她從事工作時,一件製造的產品爆炸,導致她嚴重受傷。根據法院的意見,原告在事故發生時正在工作,並且正在履行職責。法院裁定,被告不能逃避其義務,並且本案中不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原告被判負有責任。

  • 非自然土地使用  大量蓄水,例如水庫中的蓄水,被視為非自然土地使用,而不是僅用於家庭用水。在《賴蘭德訴弗萊徹案》中,法院裁定,大規模蓄水是非自然土地使用。透過考慮環境、社會和一個理性的人會做什麼,可以區分自然和非自然土地使用。在某人的財產上種植樹木被視為自然土地使用;但是,種植有毒樹木被視為非自然土地使用。

概念的批判性分析

為了根據此概念追究責任,原告必須首先證明被告以非自然的方式使用財產,並採取措施防止其造成損害,這兩者都導致了傷害。該判決至今仍被視為我國環境法中的重要判決。該判決解決了司法系統和基本權利方面的一些創新情況和策略。本案中闡述的原則至今仍在得到法院的遵循。因此,本案標誌著印度法律史上的一項重大法院判決。

該訴訟不僅涉及人們的權利、賠償和經濟損失,還將環境問題的意義擺在了全國人民面前。這起訴訟和博帕爾氣體洩漏事件都對環境產生了極其危險的影響。在當今工業擴張和技術創新的時代,環境威脅是真實存在的。

即使這種進步對於社會進步至關重要,但強調其引發的環境問題也至關重要。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離環境毀滅又近了一步。每個人都可以獲得環境,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安全和健康的環境。每個人都有責任努力實現這一目標併為其進步做出貢獻。

結論

古代規則催生了絕對責任規則,但從印度法律的角度來看,該規則無法適用,因為它不適用,其原因是它是在快速工業發展、廣泛的農業用地等背景下產生的。我們都知道,印度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擁有發展中的經濟,並且嚴格責任的概念是一個既定的概念。以前的規範是在工業擴張機會較少的情況下產生的,而現在,隨著國家經歷著快速工業增長,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

常見問題

Q1. 誰首先提出了絕對責任的概念?

答:在《M.C. 梅赫塔訴印度聯邦》和博帕爾氣體洩漏案中,印度最高法院確立了絕對責任原則。

Q2. 絕對責任的作用是什麼?

答:在犯罪構成要素中,如果對該構成要素的責任是絕對的,則檢方無需證明目的、知識、魯莽或疏忽。

Q3. 絕對責任定義了什麼?

答:當企業從事有害或固有危險的活動,並且在進行該活動時,因事故造成任何人受傷,則屬於絕對責任範疇。

更新於: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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