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的主要區別如下:
兼具合夥企業和法人實體的特點。
受2008年《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管轄。
必須在公司事務部進行註冊。
章程檔案為有限責任合夥協議。
責任限於出資額(欺詐案件除外)。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被起訴
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公司名稱字尾為 LLP。
合夥人數量沒有限制
具有永久繼承權。
如果營業額超過40萬盧比且資本超過25萬盧比,則必須進行審計。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不能轉換為合夥企業。
組建成本為法定申報費用。
外國人可以成為合夥人。
指定合夥人負責日常管理。
可以決定是否保留會議記錄。
需要年度申報。
信用評級較高(相對而言)。
由兩人或多人達成協議,共同經營業務並分享利潤/損失。
受1932年《印度合夥企業法》管轄。
在企業註冊處進行註冊是可選的。
章程檔案為合夥協議。
責任無限。
不能在合同中使用自己的名稱。
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可以使用任何名稱。
合夥人最多可達100人
財產不能以其名義持有。
沒有永久繼承權
審計不是強制性的。
合夥企業可以轉換為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組建成本為零/極低。
外國人不能與印度公司合夥。
不需要指定人員負責日常管理。
沒有保留會議記錄的概念。
不需要年度申報。
信用評級取決於公司的信譽及其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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