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和合夥企業的區別
在瞭解它們的區別之前,讓我們先了解一下個體戶和合夥企業是什麼。
個體戶
擁有並經營整個企業的人被稱為個體戶。簡單來說,個體戶必須依靠自己的資源來經營業務。
他/她必須在開始經營之前申請許可證。責任無限,因此他/她應該謹慎行事。
積極性、保密性、貿易選擇的自由度等是個體經營的特徵。主要目標是創造自己的機會,幫助大型企業,有效利用資金等。
合夥企業
這是兩個或多個個人/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他們在開始合資企業之前會達成協議。共同的經營動機、無限責任、利潤分成等是合夥企業的特點。
一般來說,合夥企業分為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兩種。
在普通合夥企業中,所有權利和責任由合夥人平等分享。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其中一位合夥人的控制權有限。
序號 | 個體戶 | 合夥企業 |
---|---|---|
1 | 無需任何法律手續。 | 需要辦理法律手續。 |
2 | 不受法律管制。 | 受法律管制(1932年合夥企業法)。 |
3 | 一人企業。 | 可以有多個人參與。這取決於業務型別,最多可以有20名成員。 |
4 | 無需協議。 | 需要協議/契約。 |
5 | 保持秘密。 | 保持秘密。 |
6 | 資金供應有限。 | 資金供應充足。 |
7 | 決策迅速。 | 決策時間較長。 |
8 | 風險由一人承擔。 | 風險由合夥人共同承擔。 |
9 | 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管理效率低下。 | 管理效率高。 |
10 | 有時導致業務持續。 | 續簽協議/契約。 |
11 | 利潤/損失歸一人所有。 | 利潤/損失在合夥人之間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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