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責任與嚴格責任


即使遵循安全程式,保留或攜帶危險材料或從事可能損害他人的危險行為也會導致絕對責任和嚴格責任,在此兩種情況下,均無需確定被告的過失。

什麼是絕對責任?

當一個行業或企業從事一項具有內在風險的活動,從中獲利,並且該活動可能造成災難性損害時,行業高管無疑有義務賠償受損害的各方。該行業不能聲稱他們採取了所有安全預防措施,而其他人才是過失方。不會對他們有任何寬容,他們也不允許提出任何諸如“不可抗力”或“他人行為”之類的抗辯。

什麼是嚴格責任?

如果不強調以下術語,前面提到的定義將只是部分完整的 

  • 危險物 − 根據前面提到的規則,只有當收集的物品或物質是危險物時,即容易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傷害或損害的物品或物質逃逸出某人的土地時,該物品才會產生責任。在世界各地利用嚴格責任原則提出的侵權案件中,大量水體、氣體、電力、振動、紅豆杉、汙水、旗杆、爆炸物、難聞的氣味、生鏽的電線等都被認為是危險物。

  • 逃逸 − 造成傷害或麻煩的物品必須從被告佔有和控制的區域“逃逸”。為了進一步闡明這一點,讓我們來看兩個例子:

案例

Cheater訴Cater (1908) 1 K.B. 247 和 Crowhurst訴Amersham Burial Board (1878) 4 Ex. D. 5

如果種植在被告財產上的危險樹木將樹枝伸展到相鄰原告的財產上,這相當於危險的有毒物體逃離被告的財產並進入原告的領地。現在出現的問題是,如果原告的牲畜啃食這些葉子,即使被告方面沒有故意做任何事情,被告是否仍將根據上述規則承擔責任。

Read訴Lyons and Co., A.C. 156 (1947)

原告是被告彈殼製造企業的員工。她在公司財產內值班時,那裡正在製造的彈殼爆炸,導致原告受傷。原告對被告公司提起訴訟,但法院駁回了此案,裁定嚴格責任不適用,因為爆炸發生在被告的財產上,危險物如彈殼不可能逃脫被告的管轄。此外,也不可能確定被告的過錯。

  • 為住宅消費而收集的土地上的水不構成非自然土地使用,但在水庫中儲存如此大量的水則構成非自然土地使用(Rylands訴Fletcher)。將其調整到當前的社會經濟狀況可以實現對土地自然和非自然用途的區分。種植樹木被認為是土地的自然用途,但如果被告被證明在其財產上種植有毒樹木,則該用途不被認為是自然的。如果土地已被自然利用,但由於土地的自然利用而導致被告和原告之間發生糾紛,法院將不會追究被告的責任。

  • 損害 − 為了讓被告根據嚴格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原告必須證明被告以對他來說不自然的的方式使用了他的土地,並且危險物的釋放給他造成了損害。在原告成功地證明被告對土地進行了非自然的使用之後,她必須證明由此造成的損害。

印度絕對責任的起源

對Rylands訴Fletcher判例的以下修改導致了絕對責任原則的產生,該原則禁止被告對損害賠償提出任何異議:

如果企業從事一項具有內在危害性的活動,被告(企業主)將無法獲得任何抗辯或例外,並將對因執行該活動造成的任何損害絕對負有賠償責任。企業將對其行動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害或後果負責。這將迫使這些企業為其員工提供安全裝備,以避免事故。因此,工人的利益將得到保護,他們將在優雅、安全的環境中工作。

嚴格責任中至關重要的逃逸因素在本案中可以忽略,因為它限制了絕對責任原則的適用,因為危險物(如有毒煙霧)經常會逃逸,但會傷害內部員工而不是行業場所外部的員工。在這種情況下,工人們獲得賠償的權利不會被忽略。因此,應在更廣泛的範圍內應用這一原則,消除逃逸的可能性。

結論

在法律術語中,絕對責任和嚴格責任都與個人或實體(法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或損害承擔責任的情況相關,無論他們是否有過失或意圖造成損害。但是,這兩個術語在承擔責任所需的謹慎程度或意圖方面有所不同。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有關人員或實體將根據其行為或行為承擔責任,無論其意圖如何,而絕對責任則無論謹慎程度或意圖如何都會被追究。這意味著,在嚴格責任案件中,存在一定的逃脫空間,但在絕對責任案件中,則沒有逃脫空間。此外,嚴格責任是英國的原則,而絕對責任是印度的原則。

常見問題

Q1. 在絕對責任案件中,被告能否被判有罪?

A1. 在絕對責任案件中,即使沒有犯罪意圖的證據,被告也可能被判犯有罪行。

Q2. 絕對責任和嚴格責任有什麼區別?

A2. 應付給原告的損害賠償的型別和數量具有補償性,這意味著將支付與原告遭受的損失相對應的金額。另一方面,絕對責任意味著原告有權獲得具有示例性性質和規模的損害賠償。因此,每個受害方獲得的賠償價值都高得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人們遭受死亡和危險的環境條件。

更新於: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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