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消滅


侵權責任的消滅,也稱為責任的解除,描述了一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侵權人的責任可能會在預定的時間後消失。儘管侵權人負有責任,但尋求賠償的機會視窗已經過去。原告無權從侵權者處獲得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消滅的含義

當侵權行為被消滅時,情況是這樣的:過錯仍然存在,但可用的補救措施不再可用。侵權行為的結束是侵權或責任解除的定義。它是一個程式,透過該程式,侵權行為停止存在,並且侵權人被免除責任。

消滅責任的理由

有幾種可能的方式可以解決侵權行為,並且沒有可用的補救措施。這是一個結束侵權行為的程式。刑事犯罪者對其行為不負責任。

下面列出了侵權行為解除的程式。

當事人死亡

“Actio personalis moritur cum persona”,或“人身權利隨人而滅”,適用於此。人身行為可以殺死一個人。這條基本格言指出,當犯下侵權行為的人或成為侵權行為目標的人去世時,他們個人提起損害賠償或其他補救措施的權利也隨之消失。

這條格言在兩種情況下適用。

  • 侵權行為發生後被告死亡

  • 當侵權者承認自己的不法行為時

舉例說明

如果 Y 對 Z 提起訴訟,指控 Z 犯下侵權行為,如果 Y 在案件仍在法庭審理期間去世。由於 Y 是唯一一個其訴訟權利消失的當事人,因此 Y 的去世導致侵權行為被解除。

放棄

放棄是消滅侵權行為的第二種方式。當一個人擁有不止一種可用的補救措施時,他必須選擇其中一種,這被稱為放棄。除了誹謗和暴力案件外,他不能同時申請兩種補救措施。

放棄理論基於兩個主要思想:

  • 個人必須選擇一種補救措施。

  • 如果所選補救措施不成功,法律法院禁止該人恢復到另一種補救措施。

舉例說明

如果 Z 對 S 提起訴訟,指控 S 對 Z 犯下侵權行為,如果 Z 有權獲得不止一種補救措施,他必須選擇其中一種。例如,如果 Z 有權根據合同法和侵權法獲得補救措施,他現在必須在這兩者之間做出選擇。

侵權方的生命損失

這意味著當被告,即對他人犯下侵權行為的人去世時,侵權行為就被免除。

舉例說明

如果 Sagar 對 Anjali 犯下侵權行為,如果 Anjali 對他提起訴訟,或者如果他在審判過程中去世,那麼 Sagar 的訴訟權或侵權行為的解除也隨之消失。

協議和履行

“協議”一詞是指侵權行為各方(即犯下侵權行為的人和受侵權行為影響的人)達成的糾紛解決。協議是指此類合同的名稱。從廣義上講,它指的是透過同意以某種東西換取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來解決衝突。對雙方(即違法者和受害者)來說,實際支付約定的對價表示履行。一旦達成協議和履行,侵權行為就被解除,不再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舉例說明

如果一位富有的商人的兒子 V 毒打了他的一名僕人,即侵犯了其身體,並且如果 V 試圖透過對僕人施加不當影響來影響他的僕人,那麼協議和履行是無效的,因為僕人的同意受到了影響;因此,它不被視為他的自由同意。

默許

透過此程式,原告自身的能力不足(例如,沒有時間前往法院,沒有資金支付訴訟費用或任何其他能力不足)被用來駁回訴訟。當有權維護自己權利的人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這樣做時,另一方便免除了責任。

舉例說明

無論 Rahul 是否有權對 Shyam 採取行動,如果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這樣做,他執行該權利的權利將自動被放棄。

判決

透過這種方法,法院的裁決成為侵權行為解除的基礎。如果法院在做出裁決後解除侵權行為,則不能對同一過失行為提出相同補救措施的訴求。這種侵權行為解除技術背後的理念基於“禁止反覆訴訟”的法律原則,該原則指出,如果法院已經對某項訴訟原因做出了裁決,則不應再次審理同一訴訟原因。

舉例說明

如果 M 因 J 之前造成的意外事故獲得了賠償,這是由於法院的判決,後來他發現他必須進行另一項程式。他不再被允許再次從法院尋求相同的救濟。

釋放

放棄行動能力就是釋放的含義。它表示當一個人主動解除侵權行為時。只有受另一方侵害的個人才能獲得此權利。

舉例說明

當一名警察督察錯誤地對待他人時,就構成了侵權行為。如果被告透過威脅受害者並利用其職位獲得受害者的同意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則這不是合法的釋放。

結論

侵權行為是指扭曲的行為或舉止。它指的是一個人侵犯他人合法權利或他人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的行為。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可能會被放棄,例如一方死亡、放棄、協議和履行、釋放或法院裁決。透過使用上述方法,侵權行為被解除,並且不再需要補救措施。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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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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