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侵權行為的抗辯


在“肯定抗辯”的情況下,即使原告聲稱被告對其實施了侵權行為的所有構成要件都存在,但如果被告獲得有利判決,則抗辯也可以以更嚴格的意義使用。

防禦的含義是什麼?

用簡單的英語來說,防禦是指保護自己或他人或某物免受攻擊或批評的行為。同樣,在侵權法中,“抗辯”指的是被告或其法律代表在訴訟中提出的論點,該論點為其行為提供藉口或理由,並使其免於承擔責任。

絕對特權、濫用訴訟程式、逮捕、苦惱、誠實意見、豁免權、限制性禁令、必要性、限定特權、收回財產或動產、既判力以及自衛等都是一般法律體系中的肯定抗辯的例子;然而,具體而言,在侵權法中,同意、訴訟時效、共同過失、自衛、不可避免的事件或事故等是合理的抗辯。被告透過依賴這些規則中的一個來避免責任,而不是反駁原告的索賠。

抗辯型別

侵權法中可用的主要抗辯型別有:

同意

當發生侵權行為時,原告的同意或許可將使被告免於任何不法行為,這意味著被告的行為干預了原告或其人或財產。即使被告的行為可能被視為不道德或有害,但如果原告允許這些干預發生,則被告不被認為違反了任何法律。原告的許可將使被告免於任何不法行為,當發生侵權行為時。

當原告是侵權者時

在原告實施非法或不道德行為的情況下,法律免除被告的責任。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n,字面意思是“不道德的原因不會產生訴訟”,是這種抗辯的來源。因此,原告本身實施的非法行為可能導致在侵權案件中形成強有力的抗辯。除了侵權法之外,這句格言還涉及合同、恢復、財產和信託。當這句格言被正確使用時,它會完全阻止追償。雖然它涵蓋了不道德和非法行為,但它通常被稱為“非法性抗辯”。雖然這種抗辯很少使用,但它已被討論了一段時間。

天災和不可抗力

當發生被告無法控制的事件,並且損害(例如自然災害)是由自然力量造成的,則可以在侵權案件中提出天災的抗辯。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在侵權法中不會因意外造成的損害而承擔責任。天災、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人類遠見都無法防範的情況,人類智慧不需要意識到這些情況,並且當這些情況發生時,是災難性的,因此不需要對由此產生的影響承擔責任。

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天災描述為“純粹由自然暴力引起的行為,不受任何人類活動的干擾”。僅由物理因素引起的、未經人類行為輔助的基本需求。這是一起無法由人類行為引起,而只能由物理行為引起的意外。聲稱天災使自己免於責任的被告可能會不同意他有過錯。但是,有時被告在提出此項抗辯時會爭辯因果關係。他可能會承認自己的疏忽,但他會爭辯說,即使他採取了合理的謹慎措施,原告聲稱的損失仍然會發生,因此他不應該對這些損害負責。我們可以討論一個例子來幫助您理解這一點。

不可避免的事故

無法透過行使合理的謹慎和謹慎來避免的事故被認為是不可避免的。在查爾斯沃斯關於過失的第四版第 1183 段中,對“不可避免的事故”的描述如下:

“除非被告能夠證明發生了任何他無法控制的事情,並且其後果無法透過使用謹慎和技能來避免,否則不存在不可避免的事故。”

私人防衛

每個人都有權保衛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如有必要,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力量。這項權利涵蓋所有其他人及其財產,而不僅僅是您自己和您的直系親屬。侵權法承認這項權利,因此個人在行使這項權利過程中採取的任何行動都不受侵權責任的約束。

必要性

必要性抗辯和個人抗辯密切相關。侵權法普通法中的必要性抗辯允許國家或個人佔有或使用他人的財產。必要性抗辯通常僅由被告在故意侵佔動產、侵佔土地或轉化案件中使用。

結論

被告可以在涉及過失侵權行為的民事案件中提出多種抗辯,以保護自己免受責任(因過失行為而產生)。針對故意侵權行為,有一些常見的抗辯。本案將主要討論自衛、財產防衛、許可、必要性和正當性抗辯。

常見問題

Q1. 常見的侵權抗辯有哪些?

A1. 在侵權法中,您可以援用許多一般抗辯或一般例外作為“藉口”來免除自己的責任。這些是根據具體的事實和情況可以提出的最常見的抗辯。例如:事實錯誤、必要性、神聖干預、原告的同意等。

Q2. 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的補救措施是否不同?

A2. 即使過失行為和故意行為都被視為侵權行為,人身傷害法對它們的處理方式也不同。您的傷害索賠是基於過失還是故意侵權,將影響其處理方式以及損害賠償的給予方式。

更新於: 2023 年 2 月 22 日

404 次檢視

開啟您的 職業生涯

透過完成課程獲得認證

開始學習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