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過失抗辯的例外情況
構成侵權行為的過失是指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對他人造成損害或損失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行為源於當事人沒有盡到一個謹慎人應盡的注意義務。過失既可以是針對人的,也可以是針對物的。
確立過失責任的關鍵前提是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並採取預防措施避免任何行為的發生。當法定的義務被違反時,就可以提出過失索賠。
共同過失的含義
共同過失通常指雙方均存在過失。例如,如果一個人駕駛沒有剎車的車輛,而與另一位駕駛員在錯誤車道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則構成共同過失。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提出共同過失抗辯,導致原告可能無法獲得賠償。
共同過失是指原告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來保護自己免受被告的疏忽造成的損害。“情願冒險者不受損害”(Volenti non fit injuria)原則可以作為這一概念的鬆散基礎。(自願承受的傷害)。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未能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以避免因被告的過失而產生的後果,那麼雙方都將對過失負責。
共同過失的先決條件
為了構成共同過失,必須滿足一系列條件;否則,任何人都可能聲稱共同過失,這將擾亂法律體系。這些構成要素包括:
如果當事人發生任何意外風險,任何謹慎的人都可以採取行動並採取預防措施。
必須證明可用的安全裝置實際上是完好無損的,並且如果當事人採取了適當的行動,就可以透過使用它來避免事故。
必須證明當事人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使用,也能使用這種安全裝置。
必須透過證據證明當事人未能使用適當的安全裝置導致其受傷。
共同過失的倫理
為了確定共同過失,以下兩個主要概念適用:
如果原告因未能佩戴適當的安全裝置而對事故負有責任,則他們無權獲得任何損害賠償。
在雙方都採取了足夠的謹慎措施以防止事故發生的情況下,被告將不被允許對原告提起訴訟。
共同過失的例外情況
當原告有法定義務採取行動,即使他們沒有義務盡到注意義務時,共同過失原則不適用。例如,在火車上,如果司機未能完全關閉其中一個車門,導致有人跌落,可能會發生事故。
**損害的因果關係** —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提出共同過失抗辯,原告必須有過失。例如,如果僱員因未能佩戴安全裝置而受傷,則無法始終確定其未能佩戴裝置是否導致了事故。
**注意義務** —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負有注意義務以確保其安全,才能建立一個案件。這包括原告有義務為自己佩戴安全裝置的情況。通常,“注意義務”是指建立了一種關係。但是,在共同過失的背景下,注意義務表示原告根據情況對自身負有注意義務。如果原告受傷,聲稱原告對房間裡的其他人負有注意義務是不正確的,這樣他們就不會對更高的損害負責。
**合理的注意義務** — 這意味著為了評估是否存在過失,一個人應該以與明智的人在特定情況下所做的一致的方式行事。如果一個人沒有以明智的方式行事,並且沒有采取預防措施來減少比預期事故或傷害更嚴重的損害,則被認為是疏忽的。諸如“繫好安全帶以確保安全”之類的專案已經非常重視系安全帶的必要性。鑑於這種顯著的風險降低,很難爭辯說一個明智的人會在有安全帶的情況下不使用它。
如何在人身傷害索賠中確立共同過失
人身傷害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於原告,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過失、事故發生以及原告因此受傷。當原告證明這一點時,被告可以使用共同過失作為抗辯來逃避責任。被告必須證明原告在特定情況下未能採取合理的行動,並且這導致了事故。
這使用了“理性人標準”。為了被判無罪,被告必須說服陪審團一個虛構的普通社群成員在類似情況下會做什麼。這個假設的個體必須表現出合理的注意水平。該標準不考慮原告獨特的知識、技能或意識。陪審團將決定原告在當時情況下是否行為得當。
當共同過失可能成為人身傷害案件中的問題時,與律師交談至關重要。諮詢經驗豐富的人身傷害律師可以幫助瞭解過失法律以及人身傷害索賠的可能結果。
結論
共同過失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原告因其自身的疏忽而加劇了被告的過失或其他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他被認為有過錯。安全裝置使用不足是共同過失發生的一個例子。如果確定傷害是由原告本人造成的,則根據原告參與事故的過失百分比,損害賠償將相應減少。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比較過失?
A1. 在某些州,意外險受侵權法中比較過失原則的管轄。根據比較過失原則,參與事故的每一方都要對其各自在事故中的責任和/或過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Q2. 什麼是複合過失?
A2. 過失定義為未能像一個理性明智的人在相同情況下那樣對他人採取相同水平的謹慎和注意。“複合過失”是指兩個或更多人的疏忽對第三方造成相同的損害。
Q3. 定義公共妨害一詞?
A3. 對公眾安全、道德或整體福祉構成威脅的許多輕微罪行被歸類為公共妨害。罰款、刑事處罰甚至兩者都可以用來懲罰違規者。在這些情況下,通常要求被告消除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