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定義和含義


一般而言,當可以預見地預見到不這樣做可能導致損害時,存在採取謹慎措施的法律義務。由於未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過失可能導致許多不同型別的傷害。

什麼是過失

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負有注意義務,並且未能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來防止傷害他人時,這種行為就構成過失。當任何此類過失對他人造成重大損害時,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違法者必須向受害者支付一定的金錢賠償。

過失的要素

原告必須證明以下每個要素才能構成過失 -

  • 注意義務 - 過失責任的關鍵要求之一是被告對原告負有法律義務。接下來的案例法將闡明這一關鍵要素。在 Grant v. Australian Knitting Mills Ltd.,1935 AC 85 一案中,原告從一家商店購買了兩條羊毛內衣,並在穿著襯衣時患上了皮膚病。生產商在清洗羊毛內衣時不小心忽略了去除額外的硫酸鹽。製造商未能履行其注意義務導致其承擔責任。

  • 責任 - Donoghue v. Stevenson,1932 AC 562 一案闡述了這一概念並擴大了義務的範圍,指出它也擴充套件到你的鄰居。

  • 原告必須被追究責任 - 如果被告僅負有注意義務是不夠的。此外,必須證明被告對原告負有注意義務。在 Bourhill v. Young,1943 AC 92 一案中,投訴人是位魚販,她下了電車。當一名摩托車手與一輛汽車相撞時,她正在獲得幫助將籃子放在背上,而汽車在電車對面 15 碼處,摩托車手當場死亡。由於電車造成的阻擋,原告無法看到死者或事故現場。

    她只是在到達現場並注意到死者屍體被移走後道路上的血跡時才聽說過這場事故。因此,她遭受了神經性休克,並生下了一個 8 個月大的死胎。她對摩托車手的繼承人提起訴訟。根據判決,原告無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為死者對她沒有注意義務。

  • 違反注意義務 -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違反了他或她的注意義務或未能履行該義務,才能構成過失責任。在德里市政公司訴 Subhagwanti,AIR 1966 SC 1750 一案中,德里昌尼喬克的一座鐘樓倒塌,造成多人死亡。該建築物的壽命為 40 至 45 年,但它已經 80 年了。該結構在德里市政公司的監管之下,後者對其疏忽負責。

  • 違反注意責任 - 為了證明過失,原告必須證明被告違反或忽視了他或她的注意義務。德里昌尼喬克的一座鐘樓倒塌,造成多人死亡。此案為德里市政公司訴 Subhagwanti,AIR 1966 SC 1750。該結構已有 80 年曆史,儘管它本應只有 40 到 45 年的壽命。負責該結構的德里市政公司對其疏忽負責。

結論

侵權法的目標是補償受損害的個人,追究有過錯方的責任,並阻止他人從事有害或疏忽的行為。一旦損失後果的負擔轉移到責任方(承擔其行為後果的責任)或更適合處理損失的另一方,受害方可能會體驗到救濟。

通常,對被告提起訴訟的一方可能希望獲得金錢賠償作為損害賠償的形式。還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禁令。普通法和州立成文法都定義了侵權法。法官在選擇哪些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法律上的不法行為、哪些抗辯可以針對任何特定索賠提出以及在根據法規的語言確定侵權法的法律界限時損害賠償的適當衡量標準和金額方面具有廣泛的酌處權。

過失侵權是最普遍的型別。這些不是蓄意的行為,而是當一方違反了其對另一方(他們對其負有義務)的義務,未能以合理的方式行事——也就是說,以一個通情達理的人不會做的事情行事。例如,醫療診所負有為其客戶提供安全和溫馨的醫療環境的責任。如果患者在診所的前臺階上滑倒摔倒,而冰沒有被清理乾淨,則可以證明存在過失。

常見問題

Q1. 過失侵權的四個基本組成部分是什麼?

答:為了構成過失,必須證明四個“組成部分”:義務、違反該義務、因果關係和損害。

Q2. 哪種過失侵權最普遍?

答:迄今為止,最常見的侵權型別是過失。

過失是指某人沒有足夠小心地行事,從而導致他人受傷。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必須對另一個人有義務。然後他們必須違反他們負責任地行事的義務。

Q3. 哪三種過失索賠類別最普遍?

答:幾種形式的過失雖然看起來很簡單,但過失的概念實際上可以分為四類:重大過失、比較過失、共同過失和替代過失或替代責任。

Q4. 如何在侵權中確定過失?

答:為了證明過失,被告必須對原告負有注意義務,以合理的謹慎措施防止對其造成傷害。故意造成傷害不能構成過失,因為侵權的核心要素是魯莽地造成傷害。

更新於: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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