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的抗辯
名譽被視為個人私有財產。它比任何其他型別的資產都更有價值。當一個人名譽受損時,其名譽實際上就受到了傷害。類似於干涉財產,損害他人名譽的人也需要為此承擔風險。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誹謗被描述為“透過虛假和惡意的言論損害他人品格、名譽或聲譽的罪行”。
根據法律定義,誹謗性陳述是指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陳述。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對你發表虛假評論並導致你受到傷害,你可能會有誹謗訴訟的權利。
誹謗的含義是什麼?
“誹謗”一詞指的是任何蓄意散佈的虛假陳述,無論是書面還是口頭,損害他人的名譽,損害他人對他們的尊重、信任或敬意,或引起他人對他們的敵意或反對情緒。
誹謗是對他人名譽的損害。透過書面或口頭文字、標誌或其他公開表現形式來損害他人名譽是錯誤的。
誹謗的必要條件
並非所有針對某人的評論都屬於誹謗的範疇。為了使某一陳述被視為誹謗性陳述,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它們包括 -
該陳述必須具有誹謗性
當評論損害某人的名譽時,就被認為是誹謗性的。它要麼應該降低對個人的尊重並引起對個人的負面看法,使他遭受恥辱、羞辱或蔑視,要麼應該引起敵意,導致這個人被社會排斥和避免。如果某一陳述本身具有誹謗性,則不能聲稱它並非有意如此。
該陳述必須涉及原告
只有當陳述的讀者能夠公平地得出結論,即它與原告有關時,被告才能被追究責任。被告無意誹謗原告的事實無關緊要。
該陳述必須被公開
為了使某一陳述被視為誹謗性的,它必須與被誹謗者以外的人分享。這樣做的原因是,為了構成誹謗,必須損害該人的名譽。出版物甚至可以像向打字員口述信件一樣簡單。但是,如果被誹謗者以外的人閱讀了寄給他們的信件或無意中聽到他們之間的談話,則不能將其視為出版物。
然而,如果誹謗性信件是其他人可能閱讀和理解的信件,則可能被視為出版物。例如,如果信件被職員或配偶閱讀和理解,或者電報被郵政官員閱讀,則算作出版物。誹謗性資訊從一個配偶到另一個配偶的傳播足以構成出版,但誹謗性資訊從一個配偶到另一個配偶的出版不被認為是。
誹謗的種類
以下是誹謗的主要型別 -
誹謗
永久性地以類似方式出版或創作的誹謗被稱為誹謗。這樣,它極有可能被認為持續雕塑或影像的持續時間。為了將陳述視為批評,必須證明該陳述是虛假的、誹謗性的、洩露的或有形記錄的。
誹謗的陳述應直接或間接地提及感到不安的一方。此外,此評論必須在個人和評論之間建立邏輯聯絡。即使答辯人的目標或明確指定一個人的需要不是基本的,但這卻並非如此。然而,一個人不能批評一個群體或一個死者,例如專家。
口頭誹謗
它指的是本質上是暫時的誹謗,例如口頭批評,這是一種誹謗。鑑於此,據推測,批評的影響將在陳述或活動持續期間持續。
必須證明誹謗造成了異常損害,因為口頭誹謗是一種常見罪行。口頭誹謗也可能以專門針對誹謗的方式發生。
例如,當您對您的代表發表冒犯性評論時,然後對方在沒有使用信箋的情況下將其輸入,導致對話中的第三人產生的信件不正式。
誹謗的抗辯
以下是誹謗的主要抗辯 -
真相
針對誹謗的最重要的抗辯或藉口是真相。這是因為只有關於某人的不實陳述才構成誹謗。因此,如果陳述者能夠證明其陳述屬實,則可以免除其責任。但是,此抗辯可能不適用於刑事誹謗訴訟。
證明陳述真實性的責任始終在於被告。此外,他必須證明他實質上的誠實,而不是概括地說。如果陳述不屬實,則他不能使用自己認為陳述屬實的理由。
公平和善意的評論
在誹謗案件中,提出誠實和合法的評論是對被告的有效抗辯。因此,提出建設性批評而不懷惡意與誹謗不同。例如,當政府內閣部長因領導不力而受到批評時,可能不會發生誹謗。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必須證明他懷有良好的意圖,並且並非故意惡意。他還必須透過證明他懷有良好或真誠的意圖來為自己的言論辯護。
特權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可能會授予某些人特殊特權。擁有這些特權的人所作的任何評論都不構成誹謗。在談話中自由表達的自由優於人們的名譽權。這種特權可能是絕對的或有條件的。
絕對特權 - 它賦予個人絕對錶達權,無論他們是否正在發表誹謗性言論。這保護他們在誹謗索賠的情況下免於承擔責任。它涵蓋國家通訊、司法程式和議會特權。
有條件的特權 - 有條件的特權可能涵蓋與公眾利益或如此重要的事項,以至於自由傳播它是必不可少的。宣佈不具有惡意的可能性必須大於零。被告必須充分證明該宣告是在受保護的事件期間做出的。
結論
在個人的言論自由權與他人的名譽保護權之間取得健康的平衡。一個人的名譽受到損害會導致誹謗侵權。旨在保護個人名譽但實際上更常被用來壓制言論自由的法律侵犯了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的權利。
根據法院的意見,基本權利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侵犯的,而名譽權是憲法第 21 條保障的生命權的一部分。
常見問題
Q1. 哪個不是誹謗的抗辯?
答:事實陳述不被視為誹謗。此外,由於意見表達本身具有說話者的主觀性,因此不被視為不實。該宣告並非機密。在許多情況下,陳述可能受到特權的保護。
Q2. 真相是否是印度民事誹謗的抗辯?
答:雖然《印度刑法典》第 499 條的第一項豁免規定,除了必須屬實外,還必須證明該推定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的,但真相本質上是民事和刑事誹謗的抗辯。
Q3. 侵權行為的一般抗辯是什麼?
答:您可以使用的一系列“藉口”作為一般抗辯以逃避責任。如果原告對被告提起針對特定侵權行為的訴訟,並且該侵權行為的所有必要部分都存在,則被告將對此承擔責任。
Q4. 有條件的特權的抗辯是什麼?
答:如果傳播該宣告的人有道德、倫理或社會義務發表該宣告,並且接收者有相應的興趣聽到該宣告,那麼普通法中的有條件的特權允許在這些關係中進行自由溝通,而無需冒被控誹謗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