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侵權法
“誠然,道德是整個侵權法的基礎和結構。”因此,嚴格或最終地關閉不斷擴大的侵權責任範圍是幼稚的。即使為了社會發展、有序的社會發展和文化進步,法院對侵權責任採取寬鬆立場也是有益的。——J. Sahai
薩海法官的陳述消除了對侵權法重要性的任何誤解。他的觀察也預測了印度侵權訴訟的增加。為了充分評估侵權法在當代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轉向過去三個世紀的英國曆史將有所幫助。
侵權的含義是什麼?
“侵權”一詞在印度獲得獨立之前就已經使用。在古代印度法典中,梵語單詞Jimha意為“彎曲”,用於指代“侵權的”或“欺詐性的行為”。
與英國法相比,在穆斯林法和印度教法下,侵權的概念受到的限制更大。在這些體系中,對犯罪的懲罰優先於對錯誤的賠償。
然而,印度法院在適用英國法律原則之前,可能會首先確定該原則是否適合印度社會和條件。因此,只有某些方面的英國法才被應用於印度。
在這方面,巴格瓦蒂法官在M.C. Mehta訴印度聯盟案中指出:“我們必須發展新的概念並制定新的規章,以有效地應對高度工業化經濟中出現的新挑戰。”我們不能允許在英國,或者在任何其他外國,所實行的法律成為我們司法推理的基礎。我們無疑準備好接受來自任何來源的啟迪,但我們也需要發展我們自己的法理。
如果在訴訟中的爭議沒有明確適用的制定法規則,印度法院在英屬印度時期必須根據正義、公平與良知行事。在尋求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法官適用英國普通法,只要它與正義、公平與良知相符。當它的任何限制似乎過分且不適合印度情況時,他們就打破了這些限制。雖然英國的侵權法案並非自動適用於印度,但在被駁回上述理由之前,它可能在那裡適用。
印度侵權法的演變
主要而言,我們可以討論古代、中世紀和現代時期的侵權法,如下所示:
古代印度
國家和國王被視為人民生活和平發展的首要和根本機制。曾經認為國王是無懈可擊的。有幾份書面材料也討論了法律和法律基礎、國王的責任和不受侵犯性、國家誕生的概念、最高法院對其公民的職責以及透過神判制度為受苦者提供公平救濟等主題。吠陀經、聖典、蘇特拉、政事論、孔雀王朝的宰相考底利耶以及國際旅行的著作是眾多手稿中最重要的一些。它們還解釋了國家在古代時期賠償因國王官員的過錯或傷害而受損害的受害者的責任。
中世紀印度
當國家受德里蘇丹國和莫臥兒帝國等伊斯蘭君主統治時,與犯罪法相比,印度的侵權法發展甚微。這是由於他們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道德準則。
現代時期
由於亨利·梅恩爵士和詹姆斯·斯蒂芬爵士的努力,英國殖民時期在印度建立了三個總統府法院,普通法和侵權法被引入印度。透過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它試圖在1886年用《民事侵權法案》對這些規章進行編纂,但該法案從未獲得批准。
構成大部分“普通法”的英國侵權法是侵權法的基礎。如果根據印度社會的情況合適,則會在印度法院有選擇地實施侵權法。
“侵權”一詞在印度獨立前很久就已經使用。與英國法相比,侵權法在印度教法和伊斯蘭法下的起源不那麼重要。印度的大部分侵權法都改編自英國侵權法。然而,印度法院在適用改編自英國侵權法的法律之前,會先確定這些法律是否與印度的條件和文化相符。因此,英國法在印度的實施是獨特的。
1726年的印度憲章與侵權法的開始有關。根據1726年的憲章,在三個總統府——孟買、加爾各答和馬德拉斯——成立了被稱為“市長法院”的英國法院。
普通法也適用於印度的這些法院,但有指示只在引號中使用“普通法”一詞。
普通法的適用同時考慮了平等、正義和健全判斷的道德價值觀。
普通法被認為與侵權法密不可分。這在對印度的引用中得到了適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它必須根據印度的情況、習俗和傳統適用。
印度侵權法的主要目標
包括:
對遭受損害的人進行賠償是侵權法的首要目標。然而,在當代社會,目標是在某種程度上彼此關聯的人之間分擔損失。
此外,根據一些作者的說法,侵權法更傾向於懲罰而不是賠償。每個人對侵權的目的都有不同的看法。
一般義務的違反是犯罪和侵權的普遍因素。諸如謀殺、搶劫和入室盜竊等嚴重罪行由國家控制。國家也對侵權法中的所有普通錯誤擁有權力。據認為,對一個人的傷害相當於對社會的傷害。
因此,侵權法的首要目標是懲罰違法者和促進社會和諧。
結論
印度侵權法顯然不是一個新概念,但它在法律體系中的明確和排他性使用是新的。受害方未能行使他們的法律權利可能歸因於許多因素,包括在建立索賠和確保可靠證詞方面存在的挑戰、高昂的法院費用和法院延誤,以及缺乏對這些權利的認識。消除阻止受害者尋求或獲得法律為他們提供的補救措施的障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彌補了這些差距,印度也可能會看到侵權訴訟的增加。
常見問題
問:印度是否有關於侵權的法律?
在印度,有一個被稱為侵權法的法律分支,處理非合同性民事不法行為併為其提供補救措施。遭受法律損害的人可能能夠使用侵權法向被追究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人追討賠償。
問: 印度哪部法律定義了侵權?
除了定義之外,還必須說明侵權訴訟在印度是一個非常狹窄和受限的領域。1923年的《工人賠償法》和1855年的《意外死亡法》是立法試圖編纂管理侵權法的法規的兩個例子。
問: 在印度,誰可以就侵權提起訴訟?
任何對其提起或已提起民事不法行為訴訟的人都有權起訴被告以索取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個人被稱為原告,有權進行獨立抗辯的個人被稱為被告。
問: 印度有多少種侵權?
侵權主要分為三種類型:故意侵權,即不法行為者故意傷害他人;過失侵權,即不法行為者忽視了對受害者的義務,例如他闖紅燈造成事故;以及嚴格責任侵權,即僱主對其僱員在履行職責時所犯的錯誤負有責任。
問: 在印度,侵權案件在哪裡提起?
在印度,侵權訴訟在民事法院審理,提供的救濟包括金錢賠償、禁令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