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作為侵權法中的抗辯理由
同意是一種積極抗辯,如果有人因故意侵權而被起訴,則可以使用。根據這一理論,自願同意特定行為的人不能同時聲稱同一行為是故意侵權。
同意一詞的分析
如果有人因故意侵權而被起訴,則可以使用同意作為積極抗辯。根據這一觀點,自由同意某項行為的人不能同時聲稱同一行為構成故意侵權。法律普遍承認“對樂意者,無害可言”的原則。
同意可以口頭或書面表達,也可以從某人的行為中推斷出來。使用客觀標準來確定是否提供了同意,具體來說,是“合理人”能否得出該結論。
拉丁諺語“volenti non fit injuria”,意思是“對樂意者,無害可言”,清楚地表明,受害者的同意可以消除侵權的存在。即使沒有實際的同意意願,合理人認為受害人同意了,也將決定是否存在侵權。某些情況下,沉默或不作為將被解釋為同意。
即使在有同意的情況下,被告也不允許超出約定的範圍。例如,足球運動員可以預料到被剷倒,並且可能會發生嚴重受傷而沒有侵權;但是,如果剷倒發生在比賽暫停期間或場邊,則該球員可能對剷倒者提起訴訟,因為該行為超出了比賽範圍,從而超過了球員的同意。如果被告的行為與約定內容存在重大差異,也將構成侵權。
在行為之前甚至行為期間,都可以撤銷同意。例如,如果某人同意發生性接觸但後來改變主意,如果行為人繼續接觸,則可能被追究毆打的責任。此外,積極的欺騙行為可以使同意無效。因此,即使被告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知道原告對其協議條款被誤導,他仍然可能對其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原告的錯誤必須與行為本身的“本質特徵”有關,而不是次要問題。
此外,《重述》和少數州認為,除非實施該行為所用的武力超過了同意範圍,否則不能同意非法行為。此外,必須具有法定年齡才能給予許可;因此,兒童或精神無行為能力者不能給予同意(此規則通常也適用於醉酒者,儘管使同意無效所需的醉酒程度各不相同)。此規則有一個“緊急豁免”,顧名思義。為了適用緊急豁免,當事人必須處於無意識狀態,並且時間必須是關鍵。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考慮,如果一個理性的人意識清醒,是否會同意。
結論
對非法行為的合理化辯護也可以基於受害者的同意。對強姦等性犯罪最常見的抗辯是同意,大多數性犯罪都需要證明缺乏同意,超出合理懷疑。
常見問題
問1. 同意是否是一種有效的侵權抗辯?
答:當一個人故意對自己造成傷害時,在侵權方面沒有法律追索權。如果原告自由決定忍受某些傷害,則不允許其抱怨,並且他的許可可以作為針對他的有力抗辯。
問2. 同意作為侵權抗辯意味著什麼?
答:如果許可是透過脅迫或欺騙獲得的,或者來自未成年人,則它不是一個強有力的抗辯。對於被告實施的行為,需要同意。例如,如果您邀請某人來吃晚飯,而他們未經您的同意進入您的臥室,則該人將被指控犯有非法入侵罪。
問3. 侵權案件中有哪些型別的同意?
答:可以給予的兩種主要型別的同意是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明示同意”是指被告正式宣告他願意同意原告的行為。原告的行為暗示存在默示同意。
問4. 同意是否是一種有效的抗辯?
答:被告不能使用所謂的“粗暴性行為變壞”的抗辯,該抗辯依賴於受害者同意遭受此類傷害作為證據。
問5. 如何在法庭上證明同意?
答:同意必須是明確的、無歧義的、自願的,並透過言語、手勢或任何其他表達參與特定行為願望的言語或非言語交流來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