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及其一般抗辯
簡而言之,侵權法中使用的詞語是“一般抗辯”,這意味著當原告對被告因其犯下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時,如果該損害發生的所有必要要素都存在,則被告將被判承擔責任。但是,被告可以使用各種可用的抗辯來免除其對不法行為的責任。
什麼是侵權法
侵權是指民事上的不法行為,使不法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並導致原告遭受損失或損害。侵權法可以與處理國家有權懲罰的犯罪的刑法相比較。與旨在懲罰犯罪分子的刑法相比,侵權法力求補償因他人行為而遭受損害的人。
一般抗辯
主要的一般抗辯如下:
自願承擔風險
一位名叫 V 的觀眾去觀看足球比賽,並坐在前排。在一次點球過程中,球員的球擊中了 V 的頭部,導致其額頭輕微受傷。他起訴了體育場和球員,但他們使用了“自願承擔風險”的抗辯,即當一個人自願同意遭受可能是非法的傷害時,這種情況可能適用。
在托馬斯訴夸特邁恩案中,原告是被告擁有的啤酒廠的一名工人。他試圖開啟一個著火的儲水罐的蓋子。由於蓋子被撞擊過,原告不得不額外用力才能取下蓋子。由於額外拉動產生的力量,他被拋入另一個盛有熱液體的容器中,導致其遭受重傷。由於危險對被告是顯而易見的,並且原告採取了導致其受傷的自願行為,因此被告沒有被判承擔責任。
原告是不法行為人
如果基礎建立在非法合同條件上,則原告將無法成功提起訴訟或追回損害賠償。其依據是“不法之源,不生權利”的原則。
不可避免的事故
這描述了一種不可避免的事件,儘管採取了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但仍無法預測或及時避免。在皮茨訴亨特案中,有一名 18 歲的乘客。他鼓勵他 16 歲的朋友在醉酒的情況下快速駕駛。但當他們的摩托車發生事故時,駕駛員當場死亡。副駕駛員受了重傷,並起訴已故人員的繼承人以獲得賠償。在這種情況下,他犯下了罪行,因此他的論點被駁回。
天災
天災的抗辯是不可避免的事故的一種稍微值得注意的變體,但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在天災中,自然力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例如,當一個人出於善意在颶風、洪水等情況下采取行動來防止損害發生時,他們不會被追究責任。如果故意進行某項行為是為了減輕更大的威脅,則行為人將不會承擔責任。
錯誤
即使一個人認為他們在當時所做的事情是合理的,當他們有意且故意損害他人甚至侵犯他人權利時,他們也不能將這種信念用作抗辯。
立法授權
如果任何可能被解釋為侵權的行為得到法律或其他規定的允許,則可以證明該行為是合理的。受害者沒有權獲得任何形式的救濟;但是,他們可能會因損失而獲得賠償。根據法定權力,與明顯損害相關的附帶損害也免於承擔責任。
絕對和附條件的權力
在絕對權力下,對任何損害(包括妨害或其他型別的損害)均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在附條件權力下,在不造成妨害或其他型別的損害的情況下,也可以實現相同的結果。
在大都會庇護區訴希爾案中,上訴人(醫院管理人員)獲准建立一家天花醫院。但是,該醫院建在一個對當地居民不安全的社群,因為疾病可能會在那裡傳播。由於醫院被認為是妨害,因此法院對醫院釋出了禁令。在這種情況下,權力是附條件的。
結論
總而言之,在侵權行為中,一般抗辯在避免或逃避潛在責任方面發揮著巨大而重要的作用。除了瞭解侵權法之外,掌握一般抗辯的知識也至關重要。普遍抗辯的概念在涉及侵權行為(最近提交給法院的大多數事項)的情況下非常適用。
常見問題
Q1. 最常使用哪些侵權抗辯?
A1. 其中最常見的是挑釁、自衛、保護他人、保護財產、意外或許可。根據比較過失原則,被告還可以辯稱原告存在過失,因此對損失負全部或部分責任。
Q2. 侵權行為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什麼?
A2. 侵權行為的主要組成部分是
在大多數人身傷害案件中,被告有義務以不傷害你的方式行事。
被告違反了這一義務。
你遭受了傷害。
你的損害賠償是由違反義務直接造成的。